“研究”一词对我们来讲是一个多少有些熟悉的用语。但是,人们对它的理解却有很大差别。对一些人来讲,它意味着是对可以导致在将来出产品的知识进行研究;而另一些人则相反,把研究看作是缺乏实际才智的教授们特别喜爱的消遣玩意,也就是说把它看作是纯粹的浪费。研究包含着大量的活动,从研究古代的手稿到研究测试建筑物中热损耗的方法,其目的在于增长人们的科学知识。

各种形式的研究

近来,人们把研究细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

1. 纯粹研究:唯一的目的就在于扩大和增长科学知识。

2. 定向研究:目的在于填补以确切实际应用为目的的基础知识方面的空白。

3. 应用研究:目的在于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

4. 发展: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以求进一步获得新产品或新方法。

这四种研究的界线,并不是明显固定不变的。虽然发展本身已不再是研究的组成部分,因为它无助于扩大知识面,但是研究政策一般包括国家所采取的为支持和鼓励上述四类活动的所有措施。瑞士联邦是一个具有自由传统的国家,人们对国家的干预抱着某些怀疑态度,可是科研政策却与建立在完整基本事实上的系统结构不一致。这一政策更多的是从成年累月地与各个公共和私人机构实际有关的大量决议中产生的。与其它工业化国家相反,在这些国家里科研政策是以预先确定好的目标为依据的,而在瑞士,人们还没有寻求在国家科研政策范围里要达到的目标。但这并不是说没有目标,也不是说不能考虑制定瑞士的科研政策。

从科研领域所采取的许多措施出发,人们将能清楚地看出因这些措施而直接出现的、或多或少带有倾向性的若干目标。公共和私人部门看来都赞同这样的意见,即考虑到科研工作对我国未来的重要性以及对科研领域的投资金额,我国应进入工业化国家的前列:若干时期以来,瑞士的研究与发展费用实际上占国家预算的2%以上。1975年研究与发展费用约达30亿法郎,即占国家预算的2.2%。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介绍在鼓励科研活动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然后再叙述现在和未来的研究工作目标。对有关科研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我们不按年代顺序来叙述,而是从目前有的一系列立法基础谈起。

瑞士科研政策的立法基础

只是在最近,1973年,有关科研的条文才添加到联邦宪法里去,其内容为:

1. 联邦鼓励科学研究。科研津贴的提供取决于协调是否得到保证。

2. 联邦可以创建研究机构,或全部或部分恢复研究机构。

联邦有关科研的权力对它自己同样具有强制性,它必须根据国家的利益服从这个权力。在第一条中,由议院草拟的第二句强调了立法者的意志对于科研协调的重要性。在第二条中,明文规定联邦被授予权力,可以创建或者恢复所必需的研究机构。可是,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规定“研究”一词的基本含义。因此,政府机关就拥有某些自由来解释他们的权限,从而可把自己的权限扩大到发展与应用研究领域。这就满足了特别是经济界在进行关于研究的新条文的咨询过程中所表达的愿望。

直到现在还没有颁布任何实施法令。在这方面,各部门的法律中只有关于研究的条例。以下几个法律就是这样:农业法中包含有旨在鼓励农业研究的条文>在有关与危机作斗争和为了获得工作的预备措施的联邦法律中,特别包含有科学研究奖励委员会活动的司法基础;在原子能法中明确指出,联邦具有支持核领域研究工作的权力。

这些法律一般都明确指出,哪些研究活动可以受到鼓励,得到国家的津贴,以及给予津贴的程序。然而,这些法律没有确定联邦从财政范围到贷款规定研究经费的用途。这些贷款是从联邦年度预算中提供的。

此外,还有许多联邦决议,规定给予科学研究以鼓励性贷款,或者明确表示瑞士参加国际性的科学事业。例如,规定要付给瑞士全国科学研究基金会1975 ~ 1979分担额的联邦决议;决定瑞士参加设在日内瓦的欧洲原子核研究中心,批准创建欧洲空间研究组织的联邦决议,以及联邦参加欧洲科学技术研究合作的决议。向全国基金会提供津贴的决议,不仅规定了联邦每年给予私人机构资助的金额,而且也在贷款的使用计划、联邦会议对某些重要决定的协商以及有责任报告使用情况方面,规定了必须尽到的某些义务。

向科研提供的津贴以及支付津贴的部门

为了圆满地完成研究任务,如果不拥有足够的贷款,最好的立法基础也不足以保证科研政策的成功。因此,向研究支付津贴费的观点,应该出现在瑞士的科研政策中。不幸的是,与大部分其他工业化国家相反,瑞士关于研究活动的统计还不够发达。1975年,通过相互配合,同时在行政管理部门、大专院校、工业系统对研究工作的财政经费与人员情况成功地进行了第一次调查。

这些津贴规定,15%左右用于纯粹研究30%用于应用研究,55%用于发展。联邦和各州负担约60%的纯粹研究费用,而私人机构负担应用研究的大部分费用——70%和发展费用的90%以上。私人部门的研究和发展费用特别集中在二个工业部门负担:化学工业12.5亿法郎;机电工业9.4亿法郎。

科研政策的目标

通过对科研政策现有情况的肤浅介绍,使人有可能对瑞士科研政策所追求的某些目标有所了解。

1. 在瑞士,科学研究以及对科研的鼓励,应该保持在可与其他工业化国家水平相比拟的水平上。对瑞士联邦来讲,这就意味着对科学研究的支持是享有优先权的工作任务之一,联邦即使在预算困难时期也不能忽视这一工作。

2. 对本文开始提到的四种研究(即:纯粹研究、定向研究、应用研究、发展)的支持,应该公正并应保持平衡。我国是个繁荣的国家,应该在国际上为知识的进展作出相当重要的贡献,因此应该鼓励纯粹研究长期发展。瑞士还应该努力扩大利用研究成果,以解决全国范围提出来的当前存在问题。为了维持就业,必须把由纯粹研究中得到的知识间接地通过应用研究和发展,部分地转移到创造新产品和新方法上去。

3. 考虑到知识领域的繁杂多样,以及现代研究工作费用的增加,像瑞士这样的小国,应该把自己的努力局限在少量的具有指导性的研究上,然而仍要注意保证一切重要学科的教学和研究。

4. 根据瑞士的文化传统,考虑到人类共存的伦理学不断增长的重要性_对这些学科的研究工作,应该受到像科学、医学和技术研究工作同样的鼓励。

5. 我们国家是具有自由原则的国家,最好保持高等院校的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综合性大学作为知识与学术见解的会合和交流的场所,特别适宜于进行纯粹科学研究。正是在这类研究方面,人们可在尚未被探索的领域里进行突破。既非从政治考虑,也不是短期的利用,只有研究人员的科学预见才能够在这方面开辟成功的道路。

6. 由于目前研究活动所需的金额很大,瑞士的科研政策就应该注意把可利用的贷款尽可能合理而又有效地得到使用。接受联邦津贴的许多研究中心和个人,在与某个大学合作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因此,研究工作的协调就成为瑞士科研政策主要关心的事情之一。如果这种协调过早实行的话,也就是说在研究工作开始之前就进行的话,任何协调都不会获得成果,因为协调是不能在没有最低限度计划的情况下就进行的。当然,在这方面,计划应该是非常灵活的,特别是在涉及到下层结构时。

7. 像瑞士这样的小国,不能在越来越多的研究领域里从事工作,例如,在空间探索或高能物理领域,就需要有大功率的核子加速器,因而这只能在国际合作的范围里进行。所以,最好是有步骤地抓住在这方面所提供的机会,根据国内的能力和国家的利益进行选择。国际科学事业方面有成效的合作,首先需要国内有关学科具有相当的发展水平。当人们打算参加新的国际科学计划时,必须始终考虑到这一事实。

以上我们所概括的目标,并不是作为瑞士科研政策的组成部分。然而,在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下,人们可以在联邦科学政策诉讼报告中,发现上述那些目标。

科研政策的将来问题

现实主义的读者,当然不会期望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上列目标。人们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要求联邦会议明确表示有关科研政策目标与范围方面的观点。此外,人们还要求改善科研政策的实施,以便保证在给予科研贷款的程序方面情报畅通。

瑞士科学委员会是联邦会议的咨询机构,由各州的教学领导部门以及综合性大学、工业和教育政策负责人的代表组成,它目前正在准备确定科学研究目标的建议。可是,假若联邦为实施广泛的科研政策所拥有的手段不能大量增加的话,那么这样的计划实际上仍旧是一纸空文,即使是已被联邦会议投票通过了也罢。

意识到了这一实际情况,联邦内政部另外从1975年底起向有关方面提交了一个关于科学研究的法律草案供审查。在各大学的要求下,该文本与同一时期提出的草案一起融合成一个向大学提供资助的法律。这个向大学和研究提供资助的法律,当然得到了联邦议院的赞同,但是在1978年投票表决时遭到人民的拒绝,主要原因是该法律准备向各州大学提供的联邦资助增加了。因此,联邦内政部再次努力把科研政策的法律条文(在投票表决时没有争论)重新组合成一个关于研究的法律,并努力使其克服议会和人民在投票表决时的障碍。瑞士的科研活动,达到了世界上公认的水平,这一事实表达了对实行到现在的非常实用的科研政策的支持。保持这一水平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利益的,这甚至是在最困难的情况下和联邦收入不景气的时期取得的;必要的话,甚至应该再增加这种努力,即使这要以改革现有科研政策为代价也罢。研究人员、负责管理研究规划的机构、政治家和纳税人应该协调一致努力应付这一挑战。

[Le mois économique et financier,1979年9期9 ~ 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