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科学不但发展速度惊人,而且对经济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加。近20年来,在基础研究所需经费急剧上升的同时,科研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今天的科学,业已成为一项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例如,美国自1980年通过“Bayh-Dole专利商标修正案”、1986年颁布“联邦政府转让法令”之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鼓励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合作,加快技术转移的强有力政策。[1] 这些举措极大地推进了企业赞助大学R&D的积极性,并使大学和科学家日益关注其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等利益问题。这种状况在生命科学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研究领域,表现最为突出。就美国而言,生物医学研究的经费来源,数十年来一直以联邦政府为主。但从1990年起,实业界的资助开始超过政府。同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家、技术专家以自己的发现、发明创立高科技公司的做法更是如火如荼,蔚然成风。在这前所未有的科学商业化进程中,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的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义务冲突(conflicts of commitment)问题迅速突现出来,并已成为科技界,乃至全社会需要认真对待的挑战。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问题,如今已引起众多国家政府、学术机构和企业的重视。从政界、商界直至科技界,利益冲突都被视为一种可能影响人们正常职业判断力的因素而备受关注。有关利益冲突的定义很多,如汤普森(D. Thompson)1993年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指出:当决定某一主体职业判断的基本利益要求(如“病人的福利”、“确保研究结果的客观性”等),被其他次要利益考虑(如“经济收入”、“地位提升”、“学术声望”或“友情、亲情”)所干扰时,将产生利益冲突。在此,基本利益与职业责任有关,而种种次要利益因素本身,通常也并不是非分的要求。只有当次要利益干扰了主体根据基本利益做出职业判断时,它才被认为是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消极因素。卡尔松(T. Carson)的定义则指出,当个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产生冲突:(1)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2)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体),并且促进或阻碍X的利益与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I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换言之,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职责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益冲突”一词几乎近于贬义,但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导致利益主体犯错误——它仅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响人们判断和行为的因素。尽管如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的确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为。故而,“利益冲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个人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凌驾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职责之上而破坏和影响职业判断的一种行为。从研究伦理学来看,至少有三类标准可被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一,以是否违反职业守则、法规来判断;第二,当某一行为在可预见其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产生有害后果(如影响科学判断,歪曲研究结果,或者使相关个人或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判断;第三,以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一般道德准则来判断。此外,就目前科技界利益冲突的研究而言,主要集中于经济利益所引起的冲突。这是因为,其他激励因素固然也可能影响人们的判断与行为,但这些因素既难测量,也不易控制。经济利益则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因素,且易于区分与控制,故而成为研究与调节的重点。
在科学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益冲突对研究者职业判断的影响可区分为“无意”与“有意”两类。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以及科学史研究表明:科学活动远非常人认为的那样,是完全摆脱了如情感、利益等非理性因素的“价值无涉”、“利益无涉”的理想化过程。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会影响研究者的判断力——无论有心还是无意。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朗缪(I. Langmuir)在《病态科学》中描述N射线、虚假氢同位素之类的所谓“发现”后所言:“诚实而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人可能被他们自己所愚弄”。[2] 此外,聚合水,以及十多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冷核聚变”事件也充分证明,观察并非“纯粹”的视觉物理感应,而是有着“理论负荷”的主观活动。人们通常倾向于“看见”他们所希望看到的东西,相信他们所愿意相信的东西。这种情况,也即是科研活动中常常出现的所谓“自我欺骗”现象。有感于此,一位叫韦斯(T. Weiss)的分析人士,在谈到1987年美国国会对一家名为Genetech的公司所生产药品的利益冲突调查时指出:“最令人担心的是,得到经济资助的研究人员自己并未意识到倾向性可能影响临床研究乃至对病人的治疗”。由美国科学院、美国工程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及科学、工程和公共政策委员会共同编写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也强调说:“在某个科学领域中,几种不同的解释,可能同样地适用于已有的数据,且不同解释有进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径。研究人员应当怎样选择呢?......想要相信一种新现象的愿望,有时甚至会超过对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证据的要求”。由此看来,利益因素确实可能使研究人员在无意之中被误导,从而产生出虚假的研究结果。
不过,相对于上述“无意之错”,利益冲突引发的判断失当,更多地属于“明知故犯”。“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便是如此。据报道,哈佛医学院的塞尔克(D. Selkoe)教授以研究阿尔兹海默症,即早老性痴呆症闻名于世。他以自己的发现为依据,开发了一种可以迅速检查病人是否患有该病症的试剂,并创立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企业。他也因此而成为一位令人羡慕的知识富翁。另一方面,由于近些年美国市场上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种类很多,许多消费者颇感困惑,迫切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盈利组织“阿尔兹海默症协会”提供10万美元赞助费,以举办一次有关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该协会又邀请声望很高的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与其共同组织这次活动。同时,塞尔克也以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研究。1998年4月,在该领域权威杂志《老年神经生物学》上,以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特邀专家组的名义,公布了对多种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结果。其中特别向人们推荐的,便是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试剂。这份报告虽然声明雅典神经公司是该项研究的赞助者,但却并未提及作为该研究小组评委的塞尔克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与主要股东。同年10月,美国《华尔街杂志》揭露了塞尔克等人与推荐产品公司的利益关系。一周后,哈佛医学院收到匿名举报,声称塞尔克违反了该校有关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但塞尔克在接受“哈佛评议委员会”调查时,却声称该关系早已众所周知,并说他以往的论文中都有声明。进一步研究表明,他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从未披露过这一利益关系。显然,在这场“科学游戏”中,塞尔克具有多重身份。他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甚至还客串了一次“颁奖者”。并且,他巧妙地借助公众对“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及“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两个非盈利组织的信任,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堂皇的学术名义出现,确有蒙蔽公众之嫌。在此,姑且不论其诊断试剂是否真的比其他同类产品更好,仅就评价、推荐的运作程序、利益关系而论,无疑存在导致评估结论不公正的较大可能性。因此,这类做法既严重损害了科学家的职业声望,更动摇了公众对科学事业的信心。
义务冲突
根据美国医学院校协会(AAMC)的定义,“义务冲突”指:某一身兼两职(或两职以上)的主体,在无法同时满足两组(或两组以上)职业义务情况下而产生的冲突。例如,某著名教授因社会兼职颇多,经常应邀在各种会议与讲坛上发言、讲学,以致很少在实验室做研究,指导研究生。此时,他就处于义务冲突状态。虽然义务冲突并不像利益冲突那样,会直接导致科学判断方面的偏见。但由于人的时间、精力和所能担负的责任有限,因而,一旦身兼数职,便容易顾此失彼,损害判断能力,降低决策质量,无法同时履行好不同的职业义务。特别是,当两组职业规范出现相互矛盾的职责、义务要求时,往往会使身兼多职者陷入“两难选择”的困境。另一方面,还应当注意区别义务冲突与利益冲突的不同,以便解决问题时对症下药。利益冲突强调的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主体,因其职业利益与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要求不一致而导致的矛盾。义务冲突则是身兼两职或多职的主体,因时间、精力所限或两组(或多组)职业义务要求不同而导致的不协调。当然,两种冲突也可能交织在一起而同时出现。一般而言,义务冲突较利益冲突更难避免,并且同样可能引起伦理道德问题。
义务冲突通常可划分为结构义务冲突和角色义务冲突,其中后者更为常见。结构义务冲突起因于科学建制的某种不完善。例如,许多大学的奖励制度虽然一再宣称,教学与科研同样重要,但实际上,教师因科研成绩受到的奖励往往超过教学工作许多。这种导向会使教师在教学、科研的时间、精力分配方面产生无所适从之感。客观来看,许多基础科学研究者经常会面临结构义务冲突。因为,作为真理的探索者,要求科学家对他人的科学成就必须报以客观、公正的肯定与喝彩。而在现实科学奖励机制的压力下,大多数科学家又是一个需要靠自身发现而赢得“第一”,以便争取更多经费、获得职业提升的“经济人”。因此,这样的冲突,即使在许多品德高尚的科学家心中,也会不时激起些许漪涟。
角色义务冲突,主要指身兼两职的主体,在需要同时履行相互矛盾的两套职责或义务时面临的冲突。对那些受雇于大学、研究所等“纯学术”机构以外的工业科学家、军事科学家而言,这种冲突尤为常见。“挑战者号悲剧”便是一个血的教训。1986年元月28日上午11时38分,美国航天飞机“挑战者号”在佛罗里达州卡纳维拉尔发射中心腾空而起,73秒时突然化作一团火球,刹那间机毁人亡,6名宇航员和一位女教师不幸罹难。负责此次事故调查的罗杰斯委员会的证词表明,这场悲剧乃火箭推进器O型密封圈失效所致。据介绍,为了满足巨大的动力要求,每一枚火箭推进器都需装填数百万磅固态燃料。但是,由于火箭实在太长(126英尺),运送起来极为困难。因而,设计制造该推进器的Morton-Thiokol公司,采取了分段加工和填充燃料,运抵发射场后组装的办法。为此,各部分结合处需用钢环连接。由于钢环在推进器点火后会在高温、高压作用下发生膨胀,为避免燃料泄漏引发爆炸,在钢环中嵌有两条O型橡胶圈作为补充。O型圈可随钢环一起扩张从而弥合缝隙,防止高温气体逸出。不过,若发射时的环境温度过低,O型圈就会因变硬而驰张困难,使密封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Morton-Thiokol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博伊斯乔利(R. Boisjoly)在一年前已经注意到“挑战者号”上次发射时,第一层O型圈就已失灵,好在第二层O型圈还算正常。按他的说法,那次火箭没有爆炸已属奇迹。博伊斯乔利专门拍摄了被熏黑的O型圈照片,并报告了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及其公司。Morton-Thiokol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改善这一缺陷。但因种种原因,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当时作为小组成员之一的博伊斯乔利,在写给公司副总裁的一份备忘录中表示:“说实话,我真的非常担心。如果我们不对此迅速采取措施,不仅发射会失败,连发射平台也会被夷为平地。最严重的后果将是机毁人亡。”根据后来的调查,在“挑战者号”发射的前一天晚上,佛州温度骤降,天气预报说第二天温度仍将低于摄氏零度。NASA官员通过远程电话会议系统,就发射问题听取火箭设计者的意见。博伊斯乔利等技术人员用了6个小时试图说服NASA官员推迟发射时间。终于,NASA官员表示,尽管发射时间已推迟数次,尽管他们非常需要一次成功的航天飞行,但他们不会不听设计者的意见而强行发射。但就在此时,Morton-Thiokol副总裁马森(J. Mason)请求会议中断5分钟,以便其公司作进一步讨论。在接下来的30分钟而不是5分钟里,马森为取悦NASA,以便拿到更多的订单,不顾技术人员的激烈反对,做出了“可以发射”的结论。而马森对起初拒绝签署发射命令的公司技术副经理伦德(R. Lund)嚷叫的那句话:“脱掉你的工程帽子,戴上你的管理帽子”(take off [your] engineering hat and put on [your] management hat),早已成为研究伦理学说明“科技人员角色义务冲突”的经典案例。最后,一直反对发射的伦德终于“转换了角色”,表示同意发射。[3] 我们不禁要问,科技人员究竟应当向谁负责?雇主,还是更广大的公众,抑或其他?
类似冲突还表现在科学交流方面。我们知道,科学规范要求科学研究者应当遵守“公有主义”原则,应当尽快如实地公布最新发现。另一方面,作为雇员的研究者,又得服从其雇主,如企业、军事部门的保密要求。如至少在取得知识产权前,将结果保密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受雇的科学家在做出不利于其雇主的研究结果后,他们往往得在相互矛盾的科学规范与商业要求间艰难地选择。如“莫里斯事件”便是一个著名例证。20世纪80年代,当时的科学界、医学界已断定尼古丁具有使人上瘾的性质,但对其成瘾机理与成份却不甚了解。为此,莫里斯公司雇佣两位科学家V.德诺布尔(V. DeNoble)与梅勒(P. Mele)进行深入研究,并探索可能的尼古丁替代物。这项研究是秘密进行的,两位科学家甚至不能与受雇于该公司的同行谈论此事。用于实验的动物、仪器,也与其他研究者隔离。通过研究,他们找到了一种可添加于烟叶且能增强人对尼古丁依赖的成份。同时,两位科学家还检测了由其同事分离的一种较天然尼古丁对人的心脏危害较小的“人工尼古丁”,并肯定了它代替天然尼古丁的可能性。由于这些实验进一步证实了尼古丁对人的伤害,因而被莫里斯公司视作高度机密。该公司在得知两位科学家将研究结果投给《心理药物学》杂志并被同意发表的消息后,强迫二人撤回论文,并且关闭了他们的实验室。直到国会议员瓦希曼(H. Waxman)设法将他们从与莫里斯签订的“未经公司许可,一生都不许公开研究结果”条款中解放出来后,两位科学家才得以公布其发现。[4]
在类似情况下,研究人员往往处境尴尬。按照科学规范行事,说出真相,会被认为对雇主不忠实。反之,则又有违科学家良知。在“挑战者号”事故调查听证会上,博伊斯乔利说出了一切,其证词受到总统指定的调查委员会成员的高度评价。但他也因此而承受了巨大压力。Morton-Thiokol公司指责他不该把相关文件披露给调查者,因为该委员会根本没有想到、也没有要求调阅这些档案资料。他的不少同事也对博伊斯乔利不满,认为他砸了他们的金饭碗。1986年7月,博伊斯乔利在接受听证后,孤独地离开了设在犹他州北部瓦萨奇山脉深处的Morton-Thiokol试验场——带着一个令他百感交集的称呼“whistleblower”——“揭露者”抑或“告密者”。无论褒贬,说出真相确实需要极大的勇气。
冲突的克服
鉴于利益冲突、义务冲突可能对研究开发活动带来的侵蚀,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及大学、研究机构,正在积极探讨消除或抑制利益冲突、义务冲突的原则与措施。并且,对义务冲突的关注通常附着于利益冲突控制的相关条款之中。研究表明,当人们可能因研究成果获利或减少损失时,最易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若干原则:(1)公开冲突。(2)剥夺可能影响研究者科学判断能力的利益。(3)有利益关系者不参与相关成果、论文的评审,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4)求助于调整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和政策。(5)加强职业道德教育。(6)制定、颁布鉴定利益冲突的明确标准和指南。其中,公开化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及其负效应的最有效手段。例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1989年曾颁布条例,要求受其资助者必须向政府公开其本人、家庭成员及商业伙伴的一切相关经济利益。但在遭到强烈抗议后匆匆撤销。1995年,美国公共卫生署(PHS)、美国卫生部和福利部(HHS)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共同拟订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并要求各大学、研究机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今,美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利益冲突调控体系。从政府部门到各大学、学术机构,从行业协会到期刊杂志,都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利益冲突、义务冲突控制政策。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要求其经费申请者必须列举过去四年内的合作研究者、导师或其他指导者,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或义务冲突。美国农业部、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医学院校协会及各大学都有类似要求。如旧金山加州大学规定,若教师与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如持股、担任咨询顾问、接受研究资助等),则不能参加相关的临床实验。华盛顿大学则规定,凡涉及人体实验的项目,一律执行所谓“零容忍标准”(zero-tolerance standard),即参与实验的教师必须公布所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哪怕是最微小的利益也不例外。而“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在1997年向所有文章作者、评审人及编辑推荐了一项旨在促进发表中实现“利益公开”的政策,大约500家期刊对此表示赞同。《科学》杂志也要求其投稿者,公开“所有可能引起文章内容判断偏见的、作者的职业的和经济的利益”,且此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同行评议者、编辑及记者。尽管如此,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据克里姆斯凯(S. Krimsky)的研究,来自制药公司的资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药物疗效的评价,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学论文,结果发现,只有0.5%的文章如实说明了“他们的文章与所推荐产品间的利益关系”。
目前,我国正处于促进科学向生产力转化的起步阶段,正在大力鼓励大学、研究机构积极与公共部门、各类企业开展教育、研究及咨询等方面的合作,科学研究的商业化可谓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认识与处理利益冲突、义务冲突及其消极影响意义重大。为了少走弯路,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利益冲突、义务冲突调控体系,确保研究开发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
主要参考文献
[1]T. Caulfield and B. Williames-Jones(eds.).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Genetic Research:Ethical,Legal,and Policy Issues [M]. New York:Kluwer Academic Plenum Publishers. 1999.37-42
[2]I. Langmuir原著,R. Hall整理,赵乐静摘译,庆承瑞校. 病态科学[J].世界科学.1991(6):49-55.
[3]D. Elliott,(eds):Research Ethics [M].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Hanover,1997.175-177.
[4]D. Resnik. The Ethics of Science:An Introduction [M]. First Published 1998 by Routledge. 1998.15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