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译自罗马尼亚科学技术委员会编的《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Romania》一书中的第二、三、五部分,集中介绍了罗马尼亚科学技术的组织机构和任务。罗马尼亚人民在罗马尼亚共产党和齐奥塞斯库同志领导下,取得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巨大成就,其中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好经验。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组织与协调

罗马尼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在党和国家机关的直接领导下,以罗马尼亚共产党的有关指示为基础,按28/1969号法律“关于科学研究的组织”文件精神执行。其目的在于不断发展和改进国家的技术和物质基础,建立全面发展的现代化经济,稳步提高全民的物质和精神福利。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按照275/1973号法令及其后的91/1973号法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党和国家机关,受罗马尼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部长会议直接领导,负责实施党和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其职责范围是领导和督促各研究部门按照各个五年计划规定的发展进度,完成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

为实现上述指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如下各个方面的活动:国家未来的能源和燃料需求;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生产所需的原料资源和其他材料;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中做到技术现代化;优先发展某些现代化科技项目;迅速提高牲畜和农作物产量,进一步发挥整个农业的潜力;为城乡的建设规划发展提供条件;环境保护;改进生活和工作条件;谋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之符合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要求,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与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研究院、各科学院、各中央研究所、各有关部和其他政府机关密切配合,以保证与科学家、科研人员、教育和管理人员、各部和各政府机关的代表及设计和生产专家们取得广泛联系。

每隔4 ~ 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一次有科学家、研究人员和专家们参加的全国性会议。在这些会议上分析科技领域取得的成果,并参照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世界科技的总趋势,确定此后科技工作的主攻方向。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 指导有助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问题,并着眼于扩大本国研究人员对世界科学技术所作的贡献。

2. 结合研究单位,编制工农业、其他经济和社会部门的基础理论研究计划,组织所需的人力和物力。

3. 协调并直接安排国家科研计划中某些特殊问题的研究工作。

4. 协同有关研究、设计和生产单位,编制旨在促使有关部门或领域提高工作效能的新技术发展专门计划。

5. 协同政府各部、其他中央机关、各科学院和中央研究所为推行现代化技术创造条件。

6. 与政府各部、其他中央机关、各科学院、中央研究所和其他研究单位共同提出科学技术的远景规划、趋势预测、科技发展的指导原则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预测。

7. 研究分析年度和五年研究发展计划,按各科学院、工业和其他研究中心提出的分析意见,协调计划项目和国民经济实际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

8. 制订、调整和指导有关引入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设计以及自动化机械化等方面的国家计划项目。

9. 审查和批准工业成套进口设备。

10. 审定技术标准和经济指标,审查企业和工厂提出的专利申请书。

11. 对为保证完成新投资项目而施的技术问题,分析和审定有关技术和经济资料。

12. 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统计总局,对科学研究、讨论和发展成果的具体落实、资料统计等方面提出国家计划指标的有关建议。

13. 组织和管理全国研究和设计网的各项活动,同时负责管理主管创造发明的部门的工作。

14. 制定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培训的考核标准,协调各科学院、中央研究所和其他研究单位全体职工的专业训练计划。

15. 检查、调节和管理实施研究计划的途径,规划和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向各部、其他中央机关或部长会议提出相应的建议。

16. 协调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全国委员会与科学家协会的活动。

17. 协调各中央研究所的投资项目,检查罗马尼亚科技产品的出口和专利权审批工作。

18. 结合国家经济和技术合作和协调委员会、外交部、外贸及国际经济合作部、其他各部及中央机关,对国际间科学协作项目进行协调。

19. 组织、调节和管理国际间科技合作计划的实施,包括罗马尼亚与其他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谅解。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成员有:科学家,教育家,研究、设计和生产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各科学研究院代表,各研究所的负责人以及中央机关的代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成员有: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研究院院长,各科学院院长,国家原子能委员会主任及各中央研究所所长。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主任提名,部长会议任命,任期四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的推广,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即执行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休会期间负责领导委员会的工作,对一般问题作出决定,检查全体会议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部长会议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执行委员会主任。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分设若干工作部门,其职责范围、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由执行委员会批准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国的标准化、发明、专利、商标及科技文献编集等工作。委员会的直属机构有:

罗马尼亚标准化研究所   本所负责制定技术参数、方法和其他资料,以便解决一贯重复发生的技术和经济问题,并由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

国家创造发明、专利和商标局   对工厂、商业和服务行业提出的创造发明、专利和商标的申请书进行登记、鉴定和审批,促进罗马尼亚人在国内外的创造发明。

国家情报和文献研究所   负责协调这方面的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全国范围的专业情报和文献服务网。

中央研究所   鉴于中央化学研究所业已取得重要经验,对国民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以此作为起点,在主要的科学和经济领域中先后建立起十一个中央研究所。中央研究所是近年来为改进研究部门组织体制所作尝试的结果。它将研究、设计、生产、教育和训练、情报和文编集等各项工作融为一体,有利于促进各个经济和科学领域的发展。

中央研究所一般不另设行政管理机构,它只以某一组成单位的原有机构作为基础。这些组成单位包括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研究开发所和研究开发中心、设计所和设计中心、文献编制社、高等院校和讲座等在内,但不考虑他们的下属单位。各中央研究所的组成单位均可独立进行工作,这些工作由各主管部或政府机关进行命调。它们的主要任务有:(1)确立发展科研和引入现代化技术的指导原则,并结合国民经济的总目标,就有关领域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2)对研究工作及其应用、现代化技术的引入等方面作出预测,并起草计划,制定一项由各组成单位共同执行的统一研究计划,并使之与当前发展趋势步调一致。(3)协调本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的科技协作关系,增进国际合作的工作效率。(4)检查创造发明在各个科学分支或活动领域上的实用性,发给专利许可证,检查实施情况,审定国外的专利许可协议,并检查执行效果。(5)审批所属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6)制定各级培训教育方案,负责专业人员的培训。(7)协调各有关领域的文献编集和出版工作。(8)与各有关部和本所组成单位的主管政府机关进行合作,贯彻执行预定的工作指标。

各中央研究所都由一个科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包括组成单位领导人、研究课题负责人、技术专家、有协作关系的科学院和中央研究所代表,以及有关部和政府机关代表。科学委员会下设执行局,其组成人员由各研究所的组织法具体规定。

科学院  为了开展社会和政治科学的研究工作,并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密切结合,特设置社会和政治科学院,由罗马尼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直接领导。

为了发展有关农业、食品工业、林业和水利事业的研究规划,又建立了农林科学院,直接隶属于农业和食品工业部。

医学研究工作则由卫生部所属的医学科学院负责进行。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研究院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研究院是国家的最高科研机关,它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最杰出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这个研究院通过其所属部门组织有关科学发展和社会文化生活的专题讨论,处理与国外学术团体进行科学交流的有关事务。此外,它还负责推进全国性论文和专门著作的出版和发行。

研究和技术设计单位   按照不同的工作任务、专业性质及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分别设置研究和技术设计单位。它们是专业单位,分别隶属于各有关部、国家或地方机关、各科学院、各中央研究所或有关工业单位。

各中央研究所、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研究和开发单位、技术设计中心和研究所的组织机构,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整个国民经济要求的统一标准作出定。在技术设计和研究单位中分设实验室、研究部门、设计车间、情报和文献编辑部、车间或生产部门、行政管理和服务部门。研究和开发单位(研究所、研究中心、实验室或研究和设计车间)的分支机构,有权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中心、高等学校等单位内行使职责,并可和县人民议会取得联系。上述分支机构由有关主管单位负责领导。研究和计活动也可在综合性大学和学院内开展。这些学校,除正常的课程设置外,还拟订了一项研究或设计计划。

根据689/1973号法令和21/1974号法律中有关扩大研究人员队伍的规定,科研人员,包括各部门和实验室的负责人在内,均须按其职位和贡献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使各个领域始终保持蓬勃的朝气。1975年初,科技人员总数超过了15万,其中5.7万人达到大学程度。有3.3万人(其中1.2万多名具有较高学历)左右目前正在工业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部门中工作。绝大部分的研究和开发人员在工业部门工作。其中化学占12.2%,机械工程11.2%,机床工程、电机工程和电子等占10%。在1975年,从事研究和设计工作的人数占居民总数的13/10000。

研究和开发工作协调机构   为了保证研究和发展计划的贯彻执行,对每项计划都建立相应的研究工作小组。这些机构由各有关部和政府机关、各中央研究院、科学院,有时甚至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部长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协调机关的任务如下:

1. 对参加某一计划的有关部和中央机关提出的目标进行平衡协调,以期最大限度地扩大科研和开发成果,使之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2. 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向部长会议定期报告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

应协调机构的要求,各有关部和中央机关须对有关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成果进行分析,作出必要的决定,并向协调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对于各个领域中的各项研究和开发计划,也可由一个特设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和检查。这一协调机构的负责人由中央协调机构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二、科学技术开发的预测、规划和投资

罗马尼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科学技术在内,是以大国民议会通过的统一国家计划作为基础统筹安排的。有计划的开发,将使所有研究开发单位相互协调,遵循国家总的发展方向及目标,结合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及长期预测,努力履行国家的总政策。

科学研究促进了罗马尼亚共产党纲领、五年计划和长期预测中制订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与要求的具体实施。所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研究开发成果推广等有关计划的拟订,优先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计划中的其他项目。

预测   整个国民经济的研究开发发展预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该委员会结合中央各部、各机关、科学院、各中央研究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科学技术发展的长期规划,并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预测。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或在各个工业部门和科学领域中,都进行这类预测研究,并经常预报即将显著提高的工作效率和科技潜力,有利于完成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综合性预测,作为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则包括人力物力长期合理使用条件下的科技发展进度、劳动力发展、教育和在职人员训练的研究,科学研究开发趋势的经济效果、研究开发对经济和社会进步影响的研究,以及国内外科技合作方面的研究等内容。工业部门和技术领域的预测,分别由各中央研究所、科学院、各专门研究设计单位自行研究。

因此,1981 ~ 2000(2010)年的综合性预测和各种部门性预测,预示了从新的设想直至实际应用于经济方面的科技发展前景。这些预测也涉及到未来人力物力的组织和增长情况,对各个部门经济结构所作的探索,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增加,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主要方面的质和量两者的消长变化等等。它们还对国际科技合作较新领域中的研究开发方向和目标提出建议。

规划   科技发展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一年计划两种。计划内所列的目标和手段,着眼于如何充分发挥和利用国内的研究潜力,推动研究工作,以期解决充分利用天然资源,引进新技术,完成现代化及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主要问题。上述计划具体订定:1.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目标,特别强调本国原材料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以及现有技术的现代化等研究项目。2. 研究周期,科研成果实际应用的期限和条件。3. 实现计划目标所需的手段,力求合理使用物力、财力及集中全民的创造潜力,解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主要课题。4. 有关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在工业生产过程和行政管理中采用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指标、措施和经济收益。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是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结合有关政府机关和研究机构拟订的指导方针作为依据的。经各级政府当局批准后,上述指导方针便就在规定时间内成为管理和计划的强制性规定,并根据经济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

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均按两种层次分别拟订。国家科委和国家计委负责拟订全国范围的国家科研和技术开发计划,作为统一国家计划中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计划中包括编制计划的指导方针以及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关键项目。其次,每个经济部门的研究开发计划均分别由各中央研究所、各科学院、各有关部和其他中央机关负责拟订。这些部门计划,包括有关经济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一切计划项目。在上述两项计划中,各个研究开发机关还可把百分之十的业务时间用于研究人员本身感到兴趣的纯内部项目。国家科委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和协调各类研究计划,而主管各部和其他有关机关,则负责管理各自的规划和实施本身的计划项目。

经费   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的具体项目一经确定,所需经费即由国家负责拨付。费用总额按各部门各领域的实际需要逐年进行调整。近年来,上述费用金额平均约占国民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一九九?年可望超过百分之三。

保证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持续增长的有利因素是:社会生产量和国民收入的迅速提高,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民收入分配额的增加,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的扩大。

除了国家投资的增长而外,对管理、协调、组织和计划等一系列复杂的措施,还实施一种财务核算和合同体制,这对于发展科技也有重大作用。此一体制于一九七?年开始推行,它规定:1. 研究开发所需经费将直接由受益者,即有关企业、工业中心、有关部或负责推广应用研究发明成果的其他中央机关支付。2. 研究开发活动由研究单位和最终用户双方用合同形式加以固定,以昭信守。3. 各研究开发单位按经济自给原则进行组织,研究经费在订约的研究活动所得收益中支付。4. 没有专门机构资助的研究领域(如医学、数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生物学等),可按合同在国家预算内开支。

课题由最终用户负担研究费用,落实研究成果的原则,可保证按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研究课题。而合同制则可把研究工作同具体的经济和社会需要相互联系,协调双方关系,保障双方权利,明确科研单位和最终用户的责任范围,促使研究单位充分挖掘潜在的人力和物力,加强生产单位和有关各部推广科研成果的责任心。

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经费来源有:1. 按工业产品总成本提成的推广新技术基金,2. 生产

资金3. 各项投资4. 内部周转资金,5. 国家预算。上述推广新技术基金、生产资金和各项投资,是技术性研究在财政上的可靠基础。而来自国家预算的资金,则专门分配给各国民经济部门,作为研究具有经济和社会意义的特殊问题,综合性和共同性问题,或者作为国家一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之用。

三、科学技术的国际合作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全面和持续发展,跟上当代科技革命的步伐,罗马尼亚一贯重视在科学技术方面不断扩大国际联系,广泛地参加世界范围的科技交流。在扩大和加强罗马尼亚国际合作关系方面起首要作用的,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尼古拉 · 齐奥塞斯库。他对欧洲、北美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访问完成了最高级接触,确认了罗马尼亚与有关国家间在科技发展方面进行新的合作的可能性。

罗马尼亚积极参加国际间的分工,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为经济独立和社会发展而战斗的国家,以及与世界上一切具有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国家,进行了科技交流。这些活动是以尊重国家主权和独立、权利绝对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助互利这些对外政策原则作为基础的。上述方针使罗马尼亚有可能参加确立世界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活动,做到国际关系民主化,并能使某些新的国际权利随着整个世界的变化不断取得进展。

在此方针指専下,罗马尼亚在科技合作领域中至少已与世界上65个国家达成了多种重要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并在经济、科技发展、经济和商业的互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果。

科学技术合作的主要方向及其形式  为协调国际间的科技发展计划与国内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两者间的关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了一项罗马尼亚和其他国家1971 ~ 1975年经济 - 科学合作大纲。这一大纲反映了科技和经济两者间的关系,涉及到国内科学和经济两者相互作用的客观情况,以及科研 - 设计 - 生产周期的缩短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科技合作的主要方向如下:1. 降低原料成本,主要方法为节约金属、焦炭、能源、木材,控制腐蚀,降低消耗。2. 吸收新的电子产品,带有耐久性电子元件的计算机生产,改进信息系统,特别着眼于生产过程的管理系统。3. 自动机床的研制,特别是数控机床。4. 在合成纤维、塑料、工业催化剂、内燃机和新型建筑材料方面,力求提高质量,并做到产品多样化。5. 更有效地利用原材料资源,向制铝工业提供原材料,更好地利用页岩、稀有金属、有色金属矿石、深井钻探、海洋研究,近海钻井。6. 进行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和化学方面的专利开发。7. 在运输和电信领域方面改进程序,提高生产。8. 提高谷物产量,研究植物保护技术,通过杂交育种和疾病控制,提高畜产量,增加木材产量。9. 开展保健事业、医疗器械和药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0. 罗马尼亚发明在国外的具体应用。11. 改善研究单位的装备,以租用或进口方式与其他国家的研究单位合作,通盘规划国内仪器设备的生产。12. 特别致力于提高国际科技合作的工作效率。为了适应由于合作国的特殊条件而产生的复杂多变情况,罗马尼亚采用了多种不同的协作关系和方式,作为双方合作活动的依据。

为实现上述目标,罗马尼亚提倡并鼓励罗马尼亚科技和工业研究机构采用契约形式与国外的对应机构建立直接联系。这类关系主要有如下几种:1. 拟订共同的研究发展计划,侧重于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合作国或第三国的工业和市场销售方面。2. 建立联合研究所、实验室或试验站,分别订立协议,共同进行探索。3. 建立短期国际研究小组。4. 交流科学、技术和工业情报,联合进行许可和专利开发,联合发展共同关心的新技术。5. 共同开发或利用属于某合作国的专利权。6. 发展与未来的研究开发合作有关的科技活动的物质基础(如实验室和车间、试验站、试验中心等的装备)。7. 共同研究和设计包括在第三国市场上感兴趣的产品。8. 批准和接受按协议进行的科技援助项目(包括研究和设计、研制及人员培训等)。9. 有目的地互派专家、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10. 交流科学和技术书刊。11. 实施试验和管理活动。12. 就共同关心的课题组织科技学术讨论会,举办工业展览会。13. 通过双边协定或通过与罗马尼亚有关的国际组织机构中的多边关系与世界各国进行科技协作。

双边协作   为了发展和加强罗马尼亚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科技协作,并尽快把共同关心的科技研究课题提高到一个更加先进的水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经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级机构商定和签署了一系列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在1975 ~ 1980年期间,可望解决200多个科技研究项目。其中优先的项目有:新能源,节约金属,新型优质钢和塑料的试制,原材料(铝灰、油页岩)新资源的有效利用,电子计算机和信息学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新工艺,新代用材料,程控机床,石油化学,催化剂,石油钻探和开采等等。

罗马尼亚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上述协作关系,很多是在协作委员会及其分会内部进行的。通过互换资料和专家等方法,交流生产上的技术革新情况。

罗马尼亚通过政府间的协议与发达的非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技术和科学协作。目前,已与15个欧洲国家、美国和日本建立了关系。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积极主动,特别与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加强了技术和科学的协作关系。此外,并已采取措施,设法与瑞士、瑞典、日本、比利时、荷兰及其他国家建立协作关系。罗马尼亚与上述国家多数已经建立了联合委员会或分会。在罗马尼亚一方,这些活动均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通过联合委员会或与其他类似机构的直接联系,罗马尼亚各研究所在彼此感到兴趣的领域中共同开发了150多个研究项目,其中包括焊接,采矿、采油炼油、化学、物理、原子能、电子、电气工程、信息、能源、机器制造、工业建筑、运输、农业、环境控制等。

同时,与高度发达国家中企业的双边协作活动,也日益频繁,先后缔结了互换科学文献资料、共同研究开发、互换研究人员和授予专门学位等有关协议。这些协议的重点是解决共同关心的具体科研问题。

已经开展了一些共同性活动例如与美国数据处理公司商订了计算机科技和经济合作协定。

与非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起始于1957年。当时,签订了第一批科学和文化协定。其后,签约件数不断上升,目前,罗马尼亚政府已经与35个国家建立了联系(阿尔及利亚、埃及、摩洛哥、刚果、几内亚、突尼斯、坦桑尼亚、扎伊尔、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巴基斯坦等)。这些协定包括互换专家、技术和科学援助,在冶金、石油开采加工、化学、地球物理、机器制造,农业、林业、住房和建筑材料、医学等方面的合作研究项目。

在拉丁美洲,罗马尼亚已经和古巴、智利、委内瑞拉、阿根廷和哥斯达黎加等五个国家签订了技术和科学研究合作协定。

多边合作国际组织  通过有罗马尼亚积极参加的国际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组织,即经济互助委员会(MEA)的活动,已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多边关系。在这方面,尤其是在经互会所属技术和科学合作委员会范围内,罗马尼亚参加了有关科技重要领域的50多项合作协定。有些协定直接涉及某些工业部门的发展,例如新塑料和合成树脂、新型工业催化剂、程控机床系统、新型半导体材料和高纯金属等方面的开发。

与经互会成员国的某些研究机构和工业单位,已经签署了若干项经济合同,有些正在磋商,商订的课题来自前述有关的合作协定。

罗马尼亚一贯积极参加国际间、政府间和其他非官方组织的科技活动。在联合国所属的40个组织以及其他非官方组织的约120个中小研究机构中,罗马尼亚积极参加了对世界性、地区性以及不同领域科技发展主要倾向的讨论,特别重视以多种形式发展国际间、组织间和专家们之间的交流协作。对此,罗马尼亚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注意为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计划作出贡献。

在国际科学组织中开展的活动项目内,罗马尼亚特别重视那些需要大量物力人力才能取得进展的重要项目。这些项目如果没有广泛的和多边性的协作,一切努力都会落空。

未来的活动  根据建成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和罗马尼亚走向共产主义的纲领,以及罗共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指示文件,在罗马尼亚未来的外交关系中,科技合作趋势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根据这些文件,科技合作还必须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现代化生产的需要,为当代科技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道路,为罗马尼亚的全面发展作出贡献。在这方面,罗马尼亚已经开展了下列活动:

1. 加强双边协议活动,特别着眼于有效的合作方式,包括整个研究、设计和生产周期在内的合作计划。

2. 扩大政府间的直接联系,由此协调有关各国的科技活动,以便使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以及当局协调的各国之间有关共同研究和其他合作项目获得圆满成功。

3. 按各成员的具体条件,由工业公司和研究单位建立直接、稳定和长期性合同,促进科技合作。

4. 组织科学专题讨论会和定期会议,推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工业合作方面的科技合作活动。

5. 加强官方和非官方国际组织内部的各项活动,更广泛地参加较大规模的研究活动,协调重大的科研项目,最大限度地使专业人员发挥专长。

6. 积极参加联合国所属专门机构,如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ECOSO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欧洲经济共同市场(EEC)、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联合国开发署UNDP)等的各项科研计划,倡导涉及整个欧洲或有世界意义,并有利于促进各国人民发展经济、科学技术,加强经济、科技合作,扩大科技、文化交流的各项科研活动和工作计划。

(陈樱、顾镜清、卜国钧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