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7年以来,日本水下医学会高压氧疗法委员会(UMS)规定了高压氧疗法(HBO)作为内科治疗的一种方法。在治疗时,病人密闭在压力舱内,呼吸大于一个大气压的氧。历史上,1662年,汉肖(Henshaw)建造了临床应用的高压舱,1960年波莱玛(Boerema)等确立了有关高压氧的生理基础。日本医学科学家和临床医师不久便开始在不同的治疗领域中证实他们的种种设想。

日本高气压疗医学会是由桧本、桥本教授及其同事创立的。从学会成立以来的18年,可分为三期。

早期   人们热衷于应用高压氧的原理去治疗各种疾病。另外,两件悲惨的矿山爆炸的大量人员伤亡接连发生,医生们聚集了所有能转移的舱体至现场治疗遭受一氧化碳中毒的病人。这些亦可认为是另一种促使高压氧疗法繁荣的因素。

仔细看一下在早期科学年会上展出的内容,那时已有兴趣应用于癌肿治疗(结合放疗)、肠疫窄、脑和周围血管疾病。1969年在日本札幌举行的由丸田教授主持的第四次国际高压医学会可以作为该时高压氧疗昌盛的一个证明。然而、两次高压氧舱处于压力下的火灾事故起了一个相反的作用,足以结束人们对高压氧疗的迷信和过度期望。这些可见于第二次年会登载的评论中。这些事故是由于不小心地把易着火的材料带入了舱内引起了着火而发生的。结果5人遭难,包括二名医生。

中期   在上述过程中,约经过了5 ~ 10年的稳定和再充实阶段。回顾这些事件的教训,人们为在此阶段要好好使用,经仔细考虑制定了高压;疗法的安全规则,通过大家的努力,确定了高压氧疗法的基础,即高压氧疗的适应症。

在此阶段,柳田和铃木开始增加了两种独特的适应症,突发性耳聋和亚急性脊髓 - 视神经病。同时,对高压氧应用在医学保险方面作了修改,比以前取得更多的优点。经历长时间的稳定阶段后,进入了昌盛时期,学会领导由于作出扎实的贡献而被高度评价。

近期   高压氧的安全规则的建立,包括适应症的标准都导致高压氧疗法在最近5年内的再次盛行,1983年出席年会者达55人,协会成员超过300人。

高压氧的设备   舱分单人和多人舱两种。单人舱的优点为造价低,易于操作和移动。在早期,单人舱适用于现场抢救CO中毒的大量伤员、折叠舱也是单人舱,用降落伞材料制成,而多人舱为特殊用途发明的,一座典型的多人舱在1968年由榊原教授等建于名古屋大学。每年治疗6000人以上,目前在日本差不多有高压舱170只,包括多人舱36只。在舱体结构上有许多发展,如大的房间式舱(walk-in chamber)、由医务人员控制的联合的病房系统(in-terlocking system of the medical locks)、空调以及计算机控制的病房等。

高压氧安全规则   日本高气压学会考虑到发生火灾事故,在1969年决定采用高压氧疗的安全规则,一般来说,高压氧疗被作为一种特殊疗法,病人在高压环境下吸氧。如前述,由于高压氧疗的特殊性,要求舱体本身、管理、保养以及适应症的选择等方面达到全面安全,为防止任何无法断定的事故发生,每个从事高压氧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则,对医生、护士和操舱人员必须进行特殊训练课程,这些人员的资格证明如亦必须加以考虑。

高压设备   高压氧舱的建造人员或销售商必须得到卫生和福利部的许可。高压舱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舱适于一个病人使用,另一类舱适于二个或更多病人使用,包括医务人员。建筑物必须耐火,设备的基础必须有足够的强度,灭火器和顶上喷水装置亦是需要的。

Ⅰ型舱,单人舱  单人舱必须用政府指示的特种材料制造,其容积必须小于二立方米,对病人的供氧用面罩或气管插管用压缩空气或压缩氧气调限氧供,此外,压力表,安全减压阀,最大工作压、气体的进出口、通风、门、电子器械或电线、内装饰和通讯系统都要标准化,观察窗的大小和数目亦需要标准化,病人周围的压力、温度和舱的通风流速的监护。另外,舱内CO2量要测量。

Ⅱ型舱,多人舱   多人舱要比单人舱需要更严格的规格,舱的容积每人要超过4立方米,病人供氧用面罩,气管插管或呼吸机来调限,必须具备检修和医务人员操纵的门锁设备,内部压力、氧压、CO2分压和相对湿度要加以监护,加压速率必须小于0.8 kg/cm2,重复暴露于高压环境的必须在政府关于保持体内惰性气体较低张力的限度之下。设备要按规则上提出的项目每天进行核对。要有操舱日记。并设备需作每年核对和彻底检修。从事高压氧的人员每年要做一次或两次的体检。

高压氧指征   所有适应症的分类标准为两种:

1. 急症指征:急性CO中毒,其他气体中毒包括间歇性、气性坏疽、气栓和减压病、急性周围血管疾病、休克、心肌梗塞、急性冠状动脉功能不全、脑梗塞、由于头部外伤或颅内手术引起的神志丧失、脑水肿、严重低氧伴有脑功能障碍,肠梗阻、视网膜动脉闭塞、突发性耳聋、严重脊髓疾病等。

2. 非急症指征:此类包括用放射疗法或化疗的恶性肿瘤、皮移植片或皮瓣、亚急性脊髓 - 视神经病、脑血管疾病,由头部损伤或颅内手术引起的瘫痪、骨髓炎以及放射性坏死等。

水下医学会从高压氧疗的效果决定分为四类,日本高气压医学学会分为二大组。水下医学会的Ⅰ类和Ⅱ类决定由医学保险公司支付高压氧的保险费,Ⅲ类属研究范围,此类保险公司不支付高压氧的保险费,Ⅳ类认为很少有科学根据支持高压氧的应用。日本高气压医学会分为两组,急症和非急症,不考虑接受无明显疾病者。

个人有经验病例

表1是作者从1981年4月至1983年8月中个人遇到病例、其中没有CO中毒,减压病和气栓病,但有几个罕见病例,如急性桡动脉栓塞,慢性下颌骨坏死和缺氧性脑病,在29月中对50个病人进行了789次高压氧。

7.2

高压氧疗展望

希望有更多的研究资料应用于实践,每一种适应症能科学地对高压氧疗的效果作出明确的证明,因此对医生要固定训练计划。

[Ⅲrd International Sympoium of UCEH on hyperbaric medicine and Under water phys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