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医护人员若坚持某些准则便可实行安乐死。但是许多病人未经本人同意便受到致死注射。

当一个病人请求安乐死时,詹斯 · 鲍莱夫斯(Jans Borleffs)会“十分荣幸”地答应效劳。他说:“这完全是私事”,“没有痛苦,没有知觉”。但是像大多数进入安乐死这个伦理学的是非之地的医生一样,鲍莱夫斯也曾被这种责任感所吓倒。“要了结一条生命时,我怎么可能是决定其生死的人呢”?鲍莱夫斯受理过两人的安乐死,还答应受理另一些人,他们都是晚期艾滋病患者。这种病最终剥夺其生命之前,他们都痛不欲生。

虽然荷兰的安乐死技术上并不合法,但在10年前即已成为医疗制度可接受的一部分了。当别国的医生和伦理学家一直在纠缠于促使临终者死亡的伦理道德的辩论时,荷兰医生就已经接受这个困难的挑战了。他们每年接受大约2700个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的安乐死请求。大多数人要求医生给他们注射致死剂量的麻醉剂,有的人则要求得到麻醉剂自己掌握。另外,每年还有22500个荷兰病人接受“消极”安乐死,医生或取消治疗、或决定不予治疗以缩短病人寿命。

在有些医院里,医生对不治的病人作常规处理,对极度痛苦的病人注射致死剂量的巴比妥酸盐和马钱子素。只要医生遵循荷兰皇家医学会1987年颁布的一套关于安乐死的准则,便不会受到起诉。

在乌德勒克教学医院工作的鲍莱夫斯描述了这种安乐死实验可接受的一面:一位人道的医生在致力于减轻病人痛苦的同时也给病人以决定其死亡的时间和地点的意志自由。但是荷兰安乐死也有其过于不祥的一面。政府调查局于去年9月公布了一份称之为伦姆林克(Remmelink)报告的文件一为纪念荷兰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伦姆林克,他主持了揭露令人厌恶的、对荷兰老年人是习见的非自愿安乐死委员会——报告认为当病人选择安乐死时,常常不是为了免除不必要的肉体痛苦,而是由于害怕病痛造成的麻烦。

这一细节令人惊恐不安。在每年接受医生给予的致死剂量的麻醉剂的大约5000名荷兰病人中的至少三分之一并未得到他们本人的明确同意。其中约400人根本未向医生提出安乐死的结局。况且自愿选择安乐死的只约占5%,完全是因为难于忍受病疼所致。大约三分之一的比例大得多的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怕依赖他人。另外,荷兰医生通过提高止疼用药剂量而每年致死约1300个临终病人。对于这些情况,伦姆林克报告说,医生承认,目的是缩短病人的寿命,而不是缓解痛苦。

上述调查支持了世界安乐死舆论的两条主要准则:安乐死应只在终止无谓的肉体痛苦的意义上适用,以及应甶病人独自作出决定,当前,一些医学伦理学家认为伦姆林克报告证明安乐死是无法管理的,所以自愿安乐死应绝对禁止,因为一次认可便会无情地导致非自愿安乐死。

奇怪的理由

荷兰议会将于本年年底辩论这些问题,届时要投票表决是否使安乐死合法化,并强化现行各项准则。通常规定:病人必须明确、反复请求安乐死;病人必须处于不堪忍受的、不治的痛苦之中,医生必须在诉诸安乐死之前从其他医生处得到第二鉴定。必须公布死亡原因是由于安乐死,而非自然死亡;事实上,每5个荷兰医生之中就有1个没有与同行协商过,而有些医生则经常将致死注射引起的死亡冒充为自然死亡。

可是,上述规定和伦姆林克报告中所包含的其他内容都未能成功地激起医学界的舆论反对安乐死。基地设在纽约科内尔大学的研究美国的安乐死问题的生理学家威廉 · 柯林斯(William Coll-ins)说:“这些弊端都未减弱关于自愿安乐死的争论。代之以力主对内科医生的更严密监督并处罚越轨者”。

荷兰下院议员雅各布 · 柯恩施塔姆(Jacob Kohnstamm)争辩道:法律上认可加上对病人和医生施实的安乐死教育计划都有助于杜绝安乐死的弊端。他说:目前病人和医生都厌恶辩论安乐死问题。因为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实践,可安乐死仍背负着罪恶的耻辱,所以难于得到明确的赞同。

伦姆林克报告证明在1000名未要求安乐死者的大约一半以上的病例中,据医生说这些病人都至少曾提到过安乐死。即使反复请求的准则至今仍未满足,医生相信他们都是根据病人的意愿行事的。

这是个滑溜斜坡么?

安乐死的反对者还是不服。纽约布里亚克里弗庄园的海斯订斯中心的医学伦理学智囊人物丹尼尔 · 卡拉汉(Daniel Callahan)主任相信:由于安乐死本质上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一种私人交易,所以是不可能管理的,应加以绝对禁止,他说:“反对安乐死的论据总是处在滑溜的斜坡上,一旦允许自愿安乐死,便很可能滑向不自愿安乐死。在荷兰,这不再是理论上的而是实际上发生的事了。”

卡拉汉指摘这种非自愿安乐死的倾向是由于医生对死亡已习以为常。他说:“安乐死开始是由少数非常谨慎的可以信赖的人掌握着,但当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时,便不能指望有同样高的标准”。在荷兰,标准可能已经降低。

卷入这场辩论的人几乎不怀疑伦姆林克调查报告所提供的关于荷兰安乐死和安乐死中违法情形总发生率的准确计算。如贬低安乐死的人所说,安乐死失误之处在于所描绘的上述弊端的严重性。弗吉尼亚州夏洛特斯维尔的弗吉尼亚大学医院的医生卡洛斯 · 戈麦斯(Carlos Gomez)相信这只能通过检查安乐死个别病例记录才能做到。在他通过在荷兰的调查而写成的博士论文中详述了26个这种病例。戈麦斯说t大多数病人倒显得能满足安乐死的准则,但其中至少有4例不满足。

有一例是一个在车祸中受重伤而又不大可能复原的伤者,医生给他注射了致死量的氯化钾。戈麦斯说,医生是想使其亲属不致过于悲伤。同样的命运等待着另一个人,他遭雷击,很可能难于恢复。第三例涉及一位私人疗养院中的78岁的老妇,她曾几度患肺炎。戈麦斯说,“不清楚她的愿望是什么,但医生们的愿望是清楚的”。但是最明目张胆滥施安乐死的是处死一个出生两天患唐氏综合症的婴儿,这孩子也许能活到四、五十岁。

这种公然无视以上准则的现象并不限于一桩。一位荷兰内科医生曾对我讲过一件同样滥施安乐死的事件。一天夜里,这位医生发现他仅5个月的儿子已停止了吸呼。他得了睡眠窒息症,一种被认为造成许多婴儿猝死原因的症状。这位医生是能够使他儿子苏醒的,但他在孩子发生严重脑损伤之前未采取行动,接着却约定一位同事来弄死他儿子。

在荷兰,通常赞成安乐死的主要论点是病人有决定何时及如何死亡的权利。许多荷兰内科医生承认(常常是无可奈地漠然承认)非自愿安乐死的存在。戈麦斯说,“在荷兰,你觉得另有某种事情在赞成病人意志自由的论点的后面进行着。一些内科医生认为某些病人活着不如死去的好,而他们正下决心做出这种决定”。

合乎道义的致死

某些荷兰医生欣然承认情况正是如此。一个这样的人是一位普通开业医生科 · 斯普鲁温伯格(Cor Spreeuwenberg),他是违背了基督教义并受理过9例安乐死的老手。他说:假如病人正处于难忍的痛苦之中,但未能同意安乐死,医生就应该决定是听任这种无益的痛苦继续下去呢,还是了结这人的性命。他认为:“处死此人有时会是可行的且在道又上正确的事”。

柯恩施塔姆成功地提出一个死于喉癌的病例,“(内科医生)认为这是你所能想象的最可怕的一例,你简直毛骨悚然。病人死去需要4~8小时的折磨。医生能做两件事:将这病人抬到一间隔离室内,人们既听不到也看不见他(或她)所受的苦,10小时内病人死亡后再回来;或决定处死这病人。”

于是争论的阵线明朗起来。柯恩施塔姆一方认为对一个在痛苦中死亡的病人来说,自愿安乐死—假如病人精神过度错乱而无法提出请求时,甚至也许是非自愿安乐死——是能够以怜悯为理由证明在法律上合法。另一方如卡拉汉则认为不管病人同不同意都绝对不受理安乐死。他们认为缺乏怜悯并不比因强迫选择安乐死而使病人受的危难更大。

这种危难在病人死在家里时很可能更大些,大多数荷兰人都是在“义务”照应他的亲属围绕之下去世的。在美国,强迫安乐死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无健康保险的病人必须为自己的保健护理付费,或依靠亲属支付。对一个美国家庭来说,祖辈的安乐死可能意味着这个家庭中的一个年轻成员能否去上大学或老式货车能否换新之间的差别。

当然,要预言荷兰的安乐死实验最终对制订政策的人有什么影响——如果有的话——是不可能的。伦姆林克报告所披露的那些弊端可能吓坏一些人。但是它的启示同样可能在日益高涨的要求病人意志自由的呼声中和老人护理费用的急速上涨中最终被忘却。大概唯有合法或非法的安乐死存在下去这一点才是肯定的。如一位荷兰医生所说:“各地的医生都在处理死亡问题。在荷兰唯一不同的是我们在此所谈的那种死亡”。

[New Scientist19926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