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羊的诞生使人们联想到“克隆人”引起今的严重社会后果,当然“克隆人”违反道义,应该通过立法予以禁止。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住的。由于新科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该通过社会本身的机制加以解决,不能因此扼杀科技的发展。

(一)

“21世纪将是生物学的时代,在下一个时代里,生物学的科学研究及其应用将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这是一个建立在综观科学历程基础上的对21世纪科学发展趋势的合理推测。在即将跨进新千年之际,这个预测似乎已经悄悄地在向现实靠近。

今年的2月27日,英国的《自然》杂志报道了首例无性繁殖的克隆绵羊“多利”由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维尔穆特博士及其领导的研究小组培植成功。一时在世界各地激起了激烈的反响,不仅仅局限于生物医学界,而且扩展到了社会各界。克隆绵羊对社会的冲击不只是由于这项技术本身是生物学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克隆技术背后看到了它可能对社会结构和道德规范造成的巨大影响。

“多利”的诞生标志着哺乳动物获得了一种人为的全新生殖方式。维尔穆特的研究小组从一只6岁的母羊乳腺细胞那儿获得了供体细胞核,植入去核的卵细胞之中,重新启动细胞周期,建立胚胎植入母羊,使其怀孕、分娩,以此获取克隆羊。克隆羊继承了核供体羊的全部遗传特性,超越了传统生殖方式之下子代兼有亲代双方遗传特性的常规。维尔穆特的研究成果打破了千万年来哺乳动物有性繁殖的自然模式,在生物学发展史乃至整个科学史上应占有划时代的地位。

从克隆羊联想到将此项技术应用于人而产生克隆人这是十分自然的事。、从技术上看,由于克隆羊的成功,这种可能性又向现实性迈出了一步,人们似乎看到了克隆人诞生的前景。人不仅是一个具有生物特性的个体,而且还是一个具有社会特性的个体,这是人和动物的一个本质区别。从人的社会性考虑,克隆羊的产生势必带来对社会组成结构的冲击,即人们担心克隆人在双亲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中应处于何种地位,以及千百年来持之以恒的人伦道德关系的影响,这不免使人心有余悸。于是便有人推测克隆人将会引起的社会后果:

(1)生育模式的改变:从有性繁殖到无性繁殖,两性结合繁殖后代的传统生殖模式被打破,通过将体细胞核移植到去核卵就可以克隆出与单一亲代遗传特性完全相同的子代。这意味着我们这个社会的人只要女性的存在,就可以繁衍生存下去,而男性对于维持人类的延续则不是必要因家。这似乎会改变男性的社会地位,难以令人接受。

(2)人伦关系的模糊:在克隆人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这样三种对象,体细胞核的供者、去核卵供者和孕育者,三者可同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他们和克隆子代的生物学关系和社会关系如何确定?按照传统父亲和母亲的定义,则他们一个都不是。似乎在这种情况下非得改变这千万年不变的定义不可。

(3)性别的比例可能失调:在自然生殖中,性别比例的平衡控制于大自然之手,是由于性染色体结合的机会均等的缘故,而利用克隆技术繁殖后代则亲代的性别和子代相同。这样的话,确定后代性别的自主权就掌握在人自己的手中。出于某种习惯势力或观念,则可能造成性别比例失调。

(3)既可制造罪人,也可制造伟人:有人担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许有人会利用这项技术制造出千万个希特勒式的人物,给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当然也可以在优越感的支配之下制造出爱因斯坦式的伟人,但不管如何由此人类基因库的多样性无疑会遭到损害。

对于克隆技术应用于人可能引起的对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影响,各国政府、议会和其他国际组织纷纷作出反应,提出通过立法加以限制的呼声。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克隆羊面世后不久宣布由国家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进行一项紧急调查,搞清这项技术对伦理和法律的潜在影响,同时禁止联邦政府向人克隆研究提供研究基金。国会的参众两院对此都举行了听证会,议员们提出了禁止克隆人的议案。欧洲的许多国家原来就有关于'人体胚胎实验的详细立法,但克隆羊的成功亦挑起了潜在的问题。譬如英国在1990年已在人体胚胎实验领域确立了综合立法,而现在由于克隆技术的进展发现有必要作出修改。德国也发现其法律有可能使克隆人得以实现的漏洞。由40个国家组成的欧洲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人权和生命伦理公约,其中将包括禁止人体克隆试验的条款。欧洲委员会的秘书长丹尼尔 · 塔斯基斯(Daniel Tarschys)曾表示,成体细胞羊克隆成功确实是一项伟大的科学成就,但也表明在生命伦理方面需要更加严格的规定。

总之克隆羊的影响波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公众、舆论到政府纷纷行动起来,各种假设推测四起,骇人听闻,要求立法的呼声高涨,莫衷一是。一项科技成果对社会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实属罕见。但是就在这样一种是非曲直混淆的局面下,在对克隆人的一片惊呼声中,更有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弄清其作为科学技术本身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意义以及作为应用不当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之间的区别。

(二)

克隆羊降临于世确实非常突然,联想到克隆人的社会影响又使人惊恐不已。然而,过于渲染的媒体报道、评论不能不说是造成一时喧嚣的原因之一。在这一片喧嚣声中,有些科学家清醒地意识到过高地估计克隆技术对人类的威胁会影响,甚至阻碍克隆技术及其他基因技术的研究。这个领域目前处于生命科学的前沿,如果通过立法或者其他社会调控手段加以限制,那么在禁止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研究的同时,还势必影响到其他基因技术的研究,这对生命科学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于人类的文明进步不利。在美国,有科学家提出警告,操之过急的立法会有损于基因领域的科学研究,要求国会在伦理专家委员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审查之后再决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主任哈罗德 · 范姆斯(Harold Vamus)说,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对问题作慎重的考虑之后才进行立法,人类克隆不会在一夜之间产生。他认为尽管克隆人违反道义,但起草法规必须十分谨慎小心,措词不严的立法甚至会损害到人体组织培养研究。我国的科学家同样提出不要因噎废食的看法,通过社会控制的途径,克隆技术同样能够为人类带来巨大的福音,不能因为目前尚未成为现实的克隆人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把这样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一下子打入冷宫,置于死地。因此在公众和舆论对这项科技成果的应用前景感到的情况下,更有必要作全面、公正、合理的评价确立技术本身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才有利于这项新技术今后为人类谋福利。

其实人们推测克隆人的社会影响并非起始于今。早在30年代,英国著名的科幻小说家赫胥利(Aldous Huxley)发表了小说《面向新世界》(Brave the New World),其中描述了制造人的工厂,婴儿在出厂之前,经基因工程处理,以获得当时社会所需的智能和体型,由此归入相应的社会等级。性别和社会关系都显得无关紧要。这部小说虚拟地描绘了一个技术统治的社会人的个性被全部扼杀的恐怖局面,为高度发达的技术社会投下了浓重的阴影。随着遗传学及基因技术的进展,特别是50年代初细胞核移植技术建立以来,人们对克隆技术应用于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作出了理性的思考。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医学伦理学教授约瑟夫 · 弗莱彻(Joseph Fletcher)于1974年发表了《基因控制的伦理学》(the Ethics of Genetic Control,Doubl-eday Company Inc. 1974)一书,其中他既指出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分析了这些技术可能为人类带来的福音,并且十分正确地指出,如果认为通过克隆我们可以制造出人的复本,就像复印机复印拷贝那样简单,这简直是无稽之谈,“独特的基因型和独特的环境相互作用以独特的方式产生了独特的个人。甚至克隆的(非独特的)基因型,由于和自己的‘历史’相互作用而形成独特的人,”这里弗莱彻已看到了决定一个人特性的不仅有生物的因素,而且还有社会和环境的因素,人实际上是社会属性和生物属性的综合体。最后他下结论道,应该道德地,也就是人道地应用克隆技术,这样就不会遭到出于伦理理由的反对。

(三)

尽管历史上对克隆人的社会和伦理影响已有所思考,但这次克隆羊掀起的风波毕竟表明了在技术进展的历程上离克隆人的可能性更进了一步。在这样的形势下,对克隆技术作用作进一步的伦理和法律思考是完全必要的。不过,当人们的注意力被克隆技术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吸引住时,我们不能忽视了它作为科学技术成果的深远意义以及于人自身领域以外的广阔应用前景,否则的话,就称不上给它一个公正的评价和合理的待遇。

克隆羊的成功是对细胞生物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推翻了这个领域在细胞发生方面的传统定论。直到维尔穆特的报告发表以前,大量的证据表明尽管许多物种从青蛙、老鼠、牛到现在的猴子可以通过移植其胚胎细胞核的克隆得到,却不能从移植成体细胞核的克隆得到,随着这些细胞的成熟并发挥专门功能,如分泌乳汁,DNA都经历了不可回复的修改。所以,以往认为,这些细胞的DNA由于发生化学的和结构的改变,就已经不再是全能的,也就是不能支持某个动物成长所需的各种类型细胞的生长发育。但“多利”的诞生表明成体细胞核的DNA,要么自己可以进行基因表达的重新编程,要么可以让卵细胞中的因子为其重新编程,以恢复到原始胚胎细胞期的状态。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曾溢滔教授所说的那样,克隆绵羊诞生最大的理论意义在于证明一个已经完全分化成熟了的体细胞,还能恢复到早期的原始细胞的状态,还能像胚胎细胞一样保存全部的遗传信息。这同过去的科学结论是不一样的。(引自《世界科学》97年第4期)

克隆羊诞生在生物学方面的深远意义是无法否认的。人类自诞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断地探索大自然的奥秘,也在探索人类自身的奥秘。追求知识是人类发展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社会进步强大动力。如果由于担心克隆技术的应用不当造成不良理论影响而禁止克隆技术研究,无疑会阻碍科学技术、人类文明的进步,很明显这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在科学发展史上比较多见的是先发现某项科学理论,并使之系统化,然后再以理论为指导建立技术,应用于社会,为人类带来福利。但克隆羊的成功同时也证明了生物学理论的新观点,表明了技术和理论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一般来讲,科学理论本身不存在伦理的价值,或者说道德上是中立的,但是其理论的应用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的应用可以对社会产生种种影响,获得包括伦理价值在内的各种价值,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科学技术的本身,而在于科学技术的应用应该为人类社会带来正价值,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的进步,为全人类谋福利。这无论如何应该成为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一项行为准则。

(四)

在当前,对克隆技术可能引发的社会、法律和伦理问题作深入的思考,搞清其各方面的关系和利害得失,为今后实现社会调控,制定法律以及开展科研道德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当前社会理论工作者的一项历史使命。但是过于渲染、夸大的形容,仿佛如果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制止,克隆人一夜之间便可降临,这样的惊慌失措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于社会、于科学都不利。其主要理由是:

1. 尽管首例克隆羊已经诞生,但技术并不成熟。“多利”是在274例试验中唯一成功的一例,所以成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还有许多理论细节和技术细节到现在还没有搞清楚。另外,还有一个物种差异的问题,在羊身上试验成功并不等于在其他物种上都能马上获得成功,目前克隆人的可能性在技术上根本不具备转化为现实性的条件,因此惊恐不已实在没有必要。

2. 将某一项科学技术应用于社会,除了技术的可行性以外,还需要其他因素。人类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有约束力的体系,为了保证这个体系在符合大多数人意志的条件下正常运转,必须有一套社会的管理、制约和规范机制,因此科学技术应用于社会,被广大公众所承认、所接受,必须通过社会调控手段,包括政府干预、法律制约和道德规范这三道天然的屏障,并且在这三者的牢牢控制之下。众所周知,核弹能够毁灭整个人类,目前全世界的核弹贮备足以做到这一点。但是,正因为它在社会控制机制的牢牢管辖之下,那些恐怖小说中描绘的战争狂人企图毁灭地球的局面并不能成为现实,人们也没有必要整日生活在惶惶不安之中。因此除了技术的可能性以外,社会、法律和伦理的因 · 素在新技术的社会应用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促进和制约作用。这是对克隆技术作社会思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尽管克隆技术应用于人可能引起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谨慎地加以限制,但是将这项技术应用于其他生物物种却有着广泛的前景,特别是家畜的育种和医学科学的研究这样两个领域。在生物的育种方面,可以通过克隆技术获得大批量的品种优良的牲畜。这也是维尔穆特研究小组研究这项技术的初衷,维尔穆特对于这项技术可能应用于人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他说:“我们并没有想到可以这样做,我们研究小组的每个人都认为在人身上做克隆实验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不合法的,尽管这可以编一部绝妙的科幻小说。”目前澳大利亚的科学家已经开始尝试应用克隆技术大规模生产牛。第二个领域是医学科学研究,在这方面应用的门类很多,可解决许多医学上的难题,为人类带来极大的好处,譬如建立动物模型,对于在基因水平上阐明疾病的发病机制以及药物的临床试验都有很大的帮助。再者可以大量生产经过基因工程改造的动物,如牛。这种动物可生产干扰素之类的药物,大大降低药物的成本。

(五)

鉴于克隆技术应用于动物和人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同 · 因此在社会调控的手段上应采取截然相反的措施,即支持和限制。社会调控应该有这样三个层次 :政府的行政干预、法律的强制规定和道德的自我约束。政府的行政干预主要通过控制研究经费的流向得以实现。政府可以禁止向研究人体克隆的项目拨款,面对于医学和育种目的的动物克隆研究则可以在财政上予以支持。在立法的层次上,通过法律的规定控制或者禁止克隆人体试验必须十分谨慎,立法必须注意不能因为禁止人体试验而影响或阻碍了其他生命科学研究领域工作的开展。在道德约束方面,要通过开展职业道德的教育,加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让科研人员获得肩负为全人类谋福利历史使命的自我意识,以保证科研朝着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在这三个层次中,立法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它规定了应用该技术的基本条件,可看作是最低的、必须满足的标准。道德意识要依赖于一个人的道德修养、道德判断能力,在法律管辖的范围之外仍有一个是非曲直的评判问题。克隆技术的研究以及任何其他科学研究中都会碰到大量的既有是非曲直又无章可循的问题。这需要科研人员凭借自己的道德素养找到问题的正确答案,以此把握科研方向。总之,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调控的两种基本力量,而政府的干预则可看作是一定条件下对上述两种方法的补充。

就目前的现实条件而言,有必要对人体克隆试验采用立法的手段予以禁止,否则的话这个闸门一旦打开,后果是难以预料的。由于这项技术的伦理思考要涉及到人自身的本质、人的本体,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的本质是什么?自古以来各个思想流派经过了几千年激烈的争论,对此还是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也不可能形成一致的看法。譬如基督教的思想认为,人以及其他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都为上帝所造,非人所应篡改、创造。从基督教思想的立场出发,反对人工生殖技术,包括试管婴儿,反对基因工程,更何况克隆技术的应用,这都是非常自然的事。所以要在道德的深层次上,在人的生物和社会的本质层次上,为禁止或有条件地允许克隆技术应用于人找到坚实的理论基础看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本身就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为协调社会关系,保持社会发展,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随着历史的进步,为适应新的社会要求,道德规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这种变化相对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要求一出现某种和传统的道德规范有一定偏离的新技术、新思想,道德规范马上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新的要求。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深处,要人们的道德观发生改变,接受新思想 · 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历史过程。

因此,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的传统观念的改变,在社会、法律和伦理的严格控制之下,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将这项技术应用于人,也有可能为人类带来幸福。正如其他现有的生命技术,也需要在严格的法律和伦理规范的制约下应用于人一样。如试管婴儿可以为生育障碍夫妇带来的得子之乐,但如果不将此项技术用法律的手段加以限制,同样有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技术的本身,而在于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保证生物技术在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符合社会道德的范围内得到正确地应用。同时也需要加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伦理道德意识,防止将这项技术用于邪恶的目的。总之,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住的。由于新科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该通过社会本身的机制得以解决,不能因此扼杀科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