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科研力量中的国家队,军工科研院所的社会职能己经超越了国防科研与装备建设,与社会经济发生了难以割裂的联系。在现行体制中,军工科研院所的创新职能履行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及成因的分析,有助于提出对策,提升其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我国军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国防科技投入总量不足影响了创新活动的开展
 
  国防科技投入总量不足实质上是由于国防投入的严重不足而引起的。许多资料表明,自冷战结束以来,世界军费总量占全球GDP的平均比重一般在2.5%~2.7%,但是我国仅为1.6%。2009年,美国军费6120亿美元,法国788亿美元,俄罗斯667亿美元,日本580亿美元,而我国军费为702亿美元;就军费占GDP的比重来看,美国为4.22%,法国为2.72%,俄罗斯为3.81%,日本为1.26%,我国为1.35%。军费投入少,可用于国防科技研发的经费相对也少,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得到迅速提升的国民经济实力很不匹配,严重影响了军工科研院所创新活动的开展。
 
  2.创新意识不足影响了创新活动的效果
 
  我国国防创新系统模仿前苏联体制建立,以技术模仿起步,在技术开发能力有一定积累后才开始培育基础研究能力、特别是原始性创新能力。因此,我国军工科研院所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属于技术跟踪者而非军事装备发明者。同时,社会文化和思想观念、特别是儒家文化和军工文化中保守、不积极的一些因素对军工科研院所创新意识的形成产生了不良影响,制约着创新能力的积累和提高。虽然我国取得了两弹一星、载人航天等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基础原材料、关键元器件、先进制造工艺等与国际先进水平有着较大差距,飞机、军舰、潜艇、导弹等武器装备的关键技术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着外购。因此,以创新思维引领自主原始创新已经成为军工科研院所推动自主创新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3.计划体制限制了创新活动中生产要素的配置
 
  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原有的管理方式是由政府控制所有的资源,决定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其他创新主体间的流动与配置。目前,军工科研院所虽然名义上归属军工集团公司,但是这些公司由政府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组建,其实质是经济实体和行政性公司的综合体,具有企业和政府的双重属性。1999年6月,国务院在组建集团公司的批复文件中界定,集团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由中央管理,国务院各部委按业务分工对其管理,科工委实施行业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国务院管理、中央任免;集团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集团公司要确保国家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对军队提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负责抓总,必须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负责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因此,集团公司不仅是企业,还是政府机构的延伸、企业与政府的中介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集多种身份和职能于一身;集团公司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下属单位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军工科研院所产生的知识和其他创新主体之间产生流动时在较大程度上会受到集团公司的干预。这种计划体制的惯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新过程中各相关生产要素的配置,不能满足创新的需要。
 
  4.定位的偏差干扰创新职能的发挥
 
  军工集团公司为了履行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职责,把国资委下达的年度指标适度加码后分解下达给下属各成员单位。其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考核权重远大于其他因素的权重。在年度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军工科研院所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浮躁的心理,不再安于本专业的研究和创新。例如,从事元器件研究的基础研究所热衷于向系统研究延伸,影响了我国本就薄弱的基础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重复劳动和重复建设;有的研究所开始从事资金和劳动力密集型民品生产,以求完成年度民品增长指标,消耗了大量资源。这种定位的偏差,致使军工科研院所过度注重科技活动的商业化,驱使其自我实现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自我封闭,影响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干扰了创新职能的发挥。
 
  5.固有的封闭性和垄断性阻碍体系性创新能力的形成
 
  军工科研院所所属集团公司的利益与其能力规模直接相关,而管理和利益的高度一体化为追求集团局部利益最大化提供了条件。各集团公司充分利用高度一体化管理的有利条件,排斥“外部势力”涉足自己的势力范围,对于军工科研院所开发和发展的产业,都主张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寻找合作伙伴,力求自成体系和自我循环,加剧了封闭和垄断,导致在核技术应用、卫星应用以及民用飞机等军工有明显技术和人才优势的领域无法实现真正的产业化,产业规模和竞争力与国际同行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明显阻碍了军工创新能力向民用领域的转化。而这种封闭性和垄断性也导致非军工领域的优质创新资源难以在国防创新系统中充分发挥作用。国防和民用科技创新系统的分离,阻碍了体系性创新能力的形成,无法确保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不利于战时形成体系对抗能力,不符合国家安全战略的要求。
 
  6.知识产权的人为割裂降低了创新效益
 
  国防创新成果转移到民用产业领域,不仅为创新者和创新企业带来巨大的社会回报,同时也必将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例如,从美军军用通信技术发展演变来的互联网改变了这个时代、甚至改变了人类的行事方式。国防创新成果的“技术扩散效应”、“产业带动效应”必须通过军转民机制实现。但是,对于代表自主创新主要成果的专利,我国仍严格按照国防和民用专利相分离的原则申请和使用。同时,至今未明确规定国防专利权的归属,没有规定国防专利权在何种条件下属单位、在何种条件下属个人、何种情况下由国家或代表国家的部门行使专利权,形成了事实上的国有产权模式,造成了国防专利大量无偿使用,发明单位或个人难以获得国防专利收益权,挫伤了项目承担单位和发明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知识产权的人为割裂不仅影响军工科研院所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严重阻碍着国防科技领域自主创新成果的民用化和产业化,降低了创新效益。
 

二、建议与对策

  1.规范军工集团公司的职能
 
  通过分解、规范集团公司的职能,理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实现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军品行业的垄断和封闭体制,破除计划体制对创新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功能的限制。第一,应将军工集团公司承担的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和一般性经济管理职能归还给国防科工局等政府部门,真正实现从行政性公司到经济实体公司的转变。第二,政府部门收缩和划清行政边界,履行好宏观决策、规划计划、监督、调节、服务等主要职能,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调控军工集团的运行质量,停止对军工集团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第三,规范军工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成员单位作为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存在的是资本纽带关系,只能通过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来改变同成员企业的关系,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行使相应权利,担负相应的责任。第四,组建行业协会,在政府的引导下,由行业内企业自愿合法组建,为政府与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2.强化军工科研院所的原始创新意识
 
  没有原始创新,就无法突破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难以解决经济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温家宝总理曾强调指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提高原始创新能力,要有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在关键领域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前沿和战略高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关键技术的对外依存度达50%以上,而发达国家均在30%以下,美国和日本则仅占5%左右。军工科研院所必须果断摒弃“跟随战略”,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把原始创新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掌握更多的关键、核心技术,解决技术储备不足、关键装备技术“空心化”的问题,逐步缩小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发展之间的差距,为我国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3.调整对军工科研院所的定位
 
  目前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的军工科研院所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大部分为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厅局级),部分为二类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厅局级),形成了军工集团公司属于企业性质而下属军工科研院所属于事业单位的奇特现象。普通的企业无法兼并事业单位,而在军工科研院所之间也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调配,从而成为军工科研院所市场化的体制障碍。同时,军工科研院所管理团队享受与公务员相似的职级,比照公务员享受待遇,构成了某种意义上的特定利益,成为军工科研院所市场化的心理障碍。因此,必须通过打破军工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的“官身”,通过转制,消除其迈向市场的壁垒。
 
  4.调整军工科研院所所有制结构
 
  调整所有制结构,就是要使国有经济逐步从一些军品研发中退出,有条件地允许和鼓励非国有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市场。国有独资的军工科研院所或军工集团公司应当重点研发对于国家军事安全意义重大但是投资规模较大、风险较高和回报周期较长的项目,重点研发非国有经济由于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无法获得正常利润因而无研发积极性的武器装备(例如枪、炮、核动力装置等);那些与维护国家军事安全关系密切、非国有经济能够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获得正常利润的武器装备,应主要由国有经济控股的所有制企业研发(例如原材料、少量关键零部件、部分武器装备分系统等);其余的武器装备完全可以由非国有经济性质的企业研发。
 
  5.建立军民融合的科研体制
 
  军工科研院所具有科技人才密集、科技投入强度大、高技术集成等特性,是基础高新技术的发源地,对交通、能源、机械、化工、光电、通讯等对民用产业领域有一定的辐射作用和重要推动作用。建立军民融合的科研机制是确保和平时期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战争时期形成体系对抗能力的基本前提。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促使军工科研院所建立军民融合的科研体制。例如,实施设立专项基金、实行税收减免等支持军民两用项目的鼓励政策;建设军民两用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分级建立国防建设需求信息发布制度,改革和完善军事装备采办方式等。
 
  6.消除知识创新和转化的障碍
 
  消除知识转化障碍的首要前提是军用民用标准的一体化。要尽可能地采用民用标准取代军用标准,从而将国防工业基础中的军用标准削减到最低限度,使国防工业与民用工业融为统一的国家工业基础,降低军工科研院所的军用民用技术转化障碍。
 
  其次,要探索国防专利保密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既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和确保国防秘密,又能使此类发明得到真正的推广应用,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要严格控制国防专利的申请范围,保证只有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才可以申报国防专利;要做好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明确发布和检索的许可范围;要制定国防专利的价值评估标准,规范国防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机制。
 
  再次,要建立起有利于平衡发明人、单位、国家三者利益的国防专利归属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军工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为他们的智慧之火添上利益之油,确保其聪明才智在国防科技事业中得到持续地奉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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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书、高剑,2009.我国国防科技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军事经济研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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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健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08级管理硕士,来自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1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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