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们创造了一只用于癌症研究的老鼠,他们期望能获得经济上的收益。另一些人则声称,谁也不能“拥有”生命。
在慕尼黑,一个普通人感到他仿佛成了上帝。欧洲专利办公室(EPO)的检查者必须决定,哈佛大学对一只用于研究的、特制的老鼠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哈佛大学的科学家修改了老鼠的基因,制造了这只容易感染癌症的动物。三年前,美国准备授予这个大学一项专利。杜邦化学公司现在被允许把这种老鼠出卖给癌病研究领域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然而,在欧洲,这只老鼠成了许多头疼问题的焦点,即,一般的生命形式,无论是动物还是植物,应当得到专利吗?
自从欧洲委员会提出所有用遗传工程生产的植物和动物都应当给予专利之后,这场争论大大加剧了,欧洲委员会的这个指示,正好在欧洲议会之前提出。眼睛盯着有利可图的巨大市场的生物工程产业已经组成了一个有力的游说团去说服议会认可这项指示,势均力敌的运动团体,包括环境组织、农场组织、法律组织、宗教组织反对这项指示。他们说,公众对给予生命以专利的后果受到了蒙蔽,他们希望向公众详尽地公开这场争论。
反对欧洲委员会这个条款的人的一个最主要的担心是,哈佛大学对肿瘤鼠的要求太广泛了,肿瘤鼠更像是由于细胞中癌基因的存在而产生肿瘤,如果欧洲专利办公室承认这项专利,哈佛大学将能在任何人以外的哺乳动物身上注射具有癌基因的胚胎进行癌病研究,从而获得专利权税。反对者们对一个组织掌握这种遗传工程动物的垄断专利提出诘问。他们认为,不应允许任何人以这种方式拥有生命。
1989年,欧洲专利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者决定,这些老鼠不能获得专利。1962年的欧洲专利协定53条B款,拒绝对各种植物和动物给予专利——检查者们裁定,这种老鼠是一种动物,不应获取专利。但是当哈佛大学反对这一裁定时,欧洲专利办公室的委员会决定,这一条款并不一定要覆盖所有的动物。委员会允许对微生物的发明给予专利,而这个委员会把哈佛大学研制的老鼠也看作这样一种发明。它指出,哈佛大学的申请从委员会的条款来加以考虑,这些条款禁止被发现触犯公共道德的发明给予专利。这些条款过去曾被用于禁止给避孕发明以专利,慕尼黑的专利检查正在考虑这些问题。委员会引起了各地专利检查者的警觉,引起了与用遗传工程方法生产的老鼠有关的各种棘手的道德问题、伦理问题上的争论。专利检查者指出,对发明作道德的或伦理的评价,这不是他们的任务。
这些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一方面是因为人类的一项国际性的工作基因计划解开了密码程序,也很可能解开决定人的特征的所有的基因的功能,科学家们希望能决定某些疾病的基因排列,它们能影响人的长期的健康和择业机会。这些资料对潜在的雇佣者或私人保险公司是有用的。随着这项计划的进展,科学家和工业公司将把专利应用于某些尚未发现的而有用的基因组片段。他们将把专利的基因片段用于工业应用,比如说,用于制造治疗用的蛋白质,制造胎儿探针去测定基因的混乱状况。
法学家必须确定、或者是科学家利用DNA片段发明了某些东西,因此拥有获得专利的权利,或者是他们仅仅发现了基因程序,没有获得专利的权利,只有不多的几个判断帮助解决这些法律问题。
7月间,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决定,病人在医疗期间,对经他们同意而从他们身上移去的组织并无适当的权利,只要他们被告知,他们的遗传物质可以怎样被使用。这个案例研究的是约翰 · 穆尔(John Moore),他是一个毛状细胞白血病患者,白血病使他的脾从500克增长到将近6,000克。他在加利福尼亚大学附属医疗中心治疗期间,穆尔的有病的器官移去了,他恢复了健康。这个医院的科学家后来发现,脾脏产生了显著的血蛋白。他们发现,这种蛋白质促进了两类白血细胞的生产,这两类细胞是对抗细菌的,也可能是对付癌症的。科学家设法促使这些白血细胞不停地再生产。这些“穆”细胞对研究白血病是有用的。
加利福尼亚大学已经获得白血细胞的专利。马萨诸塞的生物工程公司遗传研究所和新泽西州的三道治药物公司倾向于从这些细胞中生产药物。穆尔要求分享未来的研究利益,这个要求,被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述的规定表明,当经过同意,并在告知其潜在用处后移去组织,病人就让予了这项权利,但是,病人可以增加一个附加条款,声明他们喜欢他们的材料在未来怎样被使用。
虽然,这个例子没有严格研究人体的基因的调控,但它确实留下了一个法律与专利有关的先例。研究者们像生物工程工业一样,为这个案子的结果松了一口气,因为他们将来在生产新药时将越来越依靠哺乳动物细胞。
在美国,许多人类细胞早已被授予专利。这样、它们仅仅为了发明者的发明而存在,发明者对他们加以提取和操作,使它们无限地繁殖。美国专利办公室曾说过,它倾向于不批准人类的专利。这与对美国法律中奴隶制的修改很相似,美国法律禁止对人的所有权。但是,专利办公室对人类细胞和人并未作出清楚的区分。由于它的坚持,欧洲议会草案指示并不明确地排除人类。这个遗漏使得,一旦研究领域取得巨大成就时,如基因治疗,它可能允许科学家去修正人的胎儿的错误基因。科学家、大学和公司最终将有能力去设计胎儿的基因。这样,他们应当能获得DNA的专利吗?这个专利允许他们去给予一个孩子某些品质吗?或者,他们是否拥有对胎儿的基因处理的权利?
根据美国技术协会办公室的老资格的法律分析家凯温 · 奥 · 康纳的意见,很少有人思考这场争论的前前后后,也很少有人思考现存法律的不同的解释方式。奥 · 康纳(Kevin O′Connor)说,穆尔案例表明,当新技术与旧法律发生碰撞时,就会产生问题。伦敦专利办公室生物工程专利组的负责人德里克 · 伍德(Derek Wood)也同意这种观点,他说,欧洲议会指示最终将包括一个把人类从专利系统中排除出去的条款。这个领域在未来将有相当可怕的问题。困难在于,在遗传物质和人类本身之间的何处去划一条线,除非我们面前有一个特殊的例子,否则,我们必须作出相当仔细的判断。
一个可以授予专利的过程或产品,必须是新的,是人发明的,能够应用于工业的。这项成果必须是“不明显”的。明显和不明显的精确解释留给专利审查者去解释。专利生命的基本法律论证是,遗传操作产生的植物或动物是否属于发明或发现。这一区别依赖于操作过程中人的发明的程度。欧洲议会指示的反对者们说,它对人类发明的论断损害了专利最基本的原则,目的是使之适合于生物工程,并把生命形式的专利带到专利系统。
欧洲专利委员会阐述说,“基本的生物学过程”不能给予专利。但是,欧洲议会的草案包括了所有生物工程产品——传统的繁殖过程除外——因为并不是基本的生物学产品,因此可以予以专利。
这个指令与欧洲专利组织的现有准则相抵触。欧洲专利组织的现有准则认为人的干预必须起“重大的作用”。而指令则认为即令是为鉴别某一天然物质的遗传序列而对该物质所进行的纯化过程也包含有人的干预,因此该产品也就可以申报专利,即使其遗传序列没有什么改变也是这样。这个观点被大卫 · 金(David King)驳回。他是位分子生物学家,又是目前遗传学论坛——一个对生物技术问题感兴趣的英国院外压力集团的负责人。他说纯化只用到标准的复制技术,这在生物技术领域中是极为普通的,就其本身而言,还不足以构成“重大的”人的干预。
更有争议的或许是指令中的那条建议;任何未发现的物质都是用来获得专利的新东西,就因为它们从未在科学文献中提到过。可以想见这会开创一个法律上的先例,允许给任何物质授予专利,不管这种物质是来自西红柿、鼠、人还是任何其他活体,只要这种物质以前从来没纯化过,也没有在文献中讨论过。
反对授予植物专利和动物专利者也争辩说,专利管理系统阻滞信息的自由传递,尤其是在欧洲,一个公司如果已暴露出它想要加以保护的其工作的细节,那么就不允许对它授予专利。工业界的说法相反,专利鼓励科学知识的自由交流,因为只有当二个专利申请包含有对在该研究领域中具有合理技术水平的人都足以重现该结果的信息时,这项申请才会被批准。
指令把对植物或动物的任何人工处理都定为是“微生物学的”,因此,是可以取得专利的。这与微生物学的传统科学定义——研究诸如酵母菌和细菌之类的单细胞生物的科学,大相径庭。这样含混模糊的定义使指令的反对者感到忧虑,因为就微生物的机体授予专利在伦理道德上的困难不同于围绕着为能产生出整个动物的人工修改过细胞授予专利所带来的伦理道德上的固难。
按照反对者们的意见,在新的指令和欧洲专利协定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抵触。他们中有许多人要求修改协定,把诸如生物技术等领域中的新发展考虑进去。其他人则怀疑,这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虽然在用遗传学人工处理人体组织方面的工作离生产研制人员也许认为值得申报专利的产品还远得很,但农业方面已面临专利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对植物的人工处理的进展要比对动物的人工处理进展快得多,会把农业的习惯做法颠倒过来。在美国和欧洲,的新为人工设计植物技术和赋有某些诸如抗虫能力等有用特性的改进过的植物本身颁发过几个专利。
帝国化学工业(ICI)公司眼下在努力争取一份用遗传学方法人工设计的成熟时不易挤压坏的西红柿的专利。一个美国竞争对手Calgene公司已获得了两个有关类似性质的西红柿的专利。ICI公司对Calgene公司首先使西红柿具有不易挤压伤特性这一点持异议。ICI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范围,像哈佛氏鼠专,利一样,是很广的。它要求拥有它采用在其西红柿上的DNA片段的权利。如果授予ICI公司这项专利的话,想采用这个DNA片段开发属于自己的任何作物的新品种的育种者或农民都将不得不向ICI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ICI种子公司的研究主任艾德 · 达特(Ed Dart)说:“是我们第一个复制出这种必须的基因,我们认为这是一项发明。”
在为特殊的用遗传学方法人工设计的植物和动物授予专利方面的争论集中在对“品种”这个词的解释上。这类植物和动物是否属于欧洲专利协定中的“品种”条款(53 B款),因而不可获得专利?或“品种”一词是否仅指用传统的育种方法产生出来的植物或动物,因而允许为那些因其他方法培育出来的植物或动物授予专利?
在欧洲,欧洲专利组织于1989年发出了第一份人工设计植物专利。申请是由美国的一家生物学大公司Lubrizol遗传学公司提出的,要求拥有一项修改向日葵、紫花苜蓿和大豆等植物的基因使之增加蛋白质含量的技术的权利。伦敦专利事务所的伍德说,即使是这一项裁决仍然未解决“品种”一词的定义问题,它正遭受到来自荷兰许多组织的联合反对,包括环境保护和人权压力集团及许多工会。他说,至少在英国,1964年的植物品种和种子法案包含有一条由有知识的植物育种人员起草的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伍德现在要求有一条相应的动物新品种的定义。
在美国,为生命形式颁授专利的势头一直比世界其它任何地方都大。在1980年的那件钻石公司对Chakrabarty公司的重要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对用遗传学方法人工设计的那种消化油膜的细菌可以给发明者授予专利。这项裁决把以前不允许批准天然产物专利的各项裁决颠倒了过来,并为批准植物专利铺平了道路。到1987年为止,美国专利和商标处认为所有非人类的多细胞活机体,包括动物,都是可以取得专利的。这是跟着专利申诉干预部裁决染色体数目超过正常数两倍的多倍体蠔可以取得专利而来的,一年之后,批准了第一个“人工处理”动物专利给哈佛氏鼠。但这是仅有的一个专利,因为这项决定使关于生命专利尤其是动物专利的争论变得如此激烈,美国专利署再未批准过第二个动物专利。
1988年起,国会已面临至少八件有关动物专利的提案。这些提案分成两类。第一类始终遭到国会驳回,它们要求暂停生命形式专利,有的则要彻底禁止任何动物专利。第二类在国会中得到较为有利的待遇,它们建议,只要对法律增加两条修正条款,就应批准非人类的动物专利。一条修正条款必须明白无误地表述禁止关于人类的专利。另一条款必须给予农民从取得专利的动物繁殖动物的权利。在辩论进行的同时,更多的专利申请正接踵而来。
工业界支持授予专利的主要理由在于经济方面。许多公司声称,如果没有保证发明在经济上获得回报的专利保护措施,它们不愿再讨麻烦把钱花到研究工作上去。生命形式专利的反对者们不同意此说。他们注意到,早在人们尚不知道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否能取得专利之前,许多生物学公司已至少进行了十年遗传学方法修改的研究,这个观点得到沃伦 · 勃格(Warren Burger)的赞同。他是主持过钻石公司对Chakrabarty公司那个案件的原主法官。谈到用微生物做实验时,他说:“对可否取得专利发出的立法法令或司法法令无法挡住科学家探索未知世界,就像当年卡奴特王指挥不了潮汐一样。”
ICI公司的罗伯茨对欧洲转而反对给人工设计植物授予专利的主张的前景感到焦虑:“我们认为我们会为我们的植物取得合理的专利权,而现在工业界中的气氛是许多人要撤回在这个领域里进行的投资。”他说,例如没有来自作物新品种特许使用者的专利使用费,那么工业界研究投资的负担将落到农民身上,他们将不得不为取得最新的用遗传学方法改良的种子支付高得多的费用。
对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广泛扩展的最严重的冲击会落到不发达国家,那里对知识财产的保护通常是薄弱的。工业化国家,尤其是美国,要求它们的产品在发展中国家里也应像在世界其他地区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在上个月破裂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中,美国压与会的其他国家接受这个主张。发展中国家加以反对,认为它们不应该非得接受这种做法不可,而这种做法是鼓励对象食品和药品这样对经济至关重要的领域实行垄断的。
这些较穷的国家也坚持认为,改良作物专利使有助于确保穷国生计的无穷的遗传变异性贬值。多少世纪来,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利用当地的野生动植物的基因培育适应当地条件的作物。对它们中的许多国家来说,这种遗传变异是它们发展出未来作物的最大希望。用生物技术人工设计的作物往往是以取自发展中国家里常见的物种的DNA为基础的。如果工业界随后将其人工设计的作物销回发展中国家,这就威胁到这些国家的遗产,最初他们正是从这些国家取得那些特别的基因的。
在美国进行的旷日持久的辩论找不到共同点。最接近于取得一致意见的是同意建议暂停生命专利,后来它被众议院否决,紧接着就批准了哈佛氏鼠专利。但在欧洲的若干团体愿意学习美国的经验。在诺利奇(英国在新植物方面的很多研究工作是在那里进行的),一个学术界、科学家、农民、教育工作者和经济学家组成的研究团体说,主要的经验教训是需要一个对大众的教育计划。团体的创始人之一阿利斯旦亚 · 史密斯(Alistair Smith)正在竭力鼓励这样的一个计划,并打算从欧洲委员会,工业界和政府争取到牢靠的财政支持。在与ICI公司就联合搞一套学校的教育资料的可能性召开了一系列的“外交式”研讨会之后,该团体已取得一点成功。
史密斯说有一条路可能冲出目前的僵局。他建议,由生物技术工业出钱资助考察遗传学方法人工设计生命形式专利的各种替代方案的生命力的独立研究。这类替代方案可能包括动植物育种工作者的权利,采用商标,甚至是对工业界由政府给予直接补贴和税收政策鼓励,他说,公众对工业界所进行的人工设计作物的工作认识多一点,由工业界制作的有说服力的影片表明,工业界是关心其行动方针对人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的,这些会有助于消除对这种新技术在环境方面产生的后果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顾虑。因此他相信,他那个团体的最突出成绩就是说服ICI公司承认其行动方针的确具有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当被问及这个问题时,ICI种子公司的公众事务部经理凯 · 佩克(Keith Pik6)说/我仍然相信不管是由于客观实际的原因还是法治方面的原因,总是会有一条工业界不可越过的界线。但不管怎样,我们所划的分界线也许太紧了,我们也许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和如何把这条分界线放松一点。”
诺利奇集团开导ICI公司承认自己的行动方针有较大影响,在关于生命专利的辩论中是最有希望的一着。尽管如此,反对者们在辩论中保持不妥协的观点。一位支持获得专利者的死硬派罗伯茨(Roberts)代表那些最激烈地支持向工业界授予专利的人,他说:“巴斯德在19世纪被授予酵母菌专利,我不明白,仅仅因为某个东西是活的,它就不应该取得专利。我认为专利并不是某种所有权,它们只是不让其他人做相同的工作,生命被牵涉了进去这一点看起来并不关系特别重大。”库尔特(Coulter)总结了相反的观点:“生命不同于无生命,拥有并大规模开发生命是滥用我们环境的一个缩影。”
[New Scientist,199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