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28日至12月130,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组团,以王汉坡同志为团长一行5人赴美国洛杉矶、旧金山、华盛顿、西雅图4城市,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体系、科技法律实施中咨询服务系统的作用及其运作方式,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的评估等方面进行实际考察。现特约请代表团成员、上海市科委主任助理陈积芳同志撰文,介绍美国科技立法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执法中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探索新的途径,本文介绍的情况无疑对我们有参考价值。

——编者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及近况

这次考察,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立法状况和背景,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美国发达的经济和先进的科技保持着世界领先的地位,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着一、二百年的历史和相当完整严密的特征;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其立法活动,不但成为国会的热点,为参众两院议员所经常关注和提出,而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与美国国内外两方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发展的问题都有关系。这与美国企业界立足于先进的科技,强烈要求保护与专利等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经济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于是,我们考察团获得的强烈印象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及大学和研究机构,对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研究,十分活跃。要求立法、修正法律条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案数量多,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

这类立法活动有的是直接以国家意志的引导力,来调整科技活动中国家与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的相互关系。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关于技术移转的史蒂文森法案,就是围绕联邦政府拨款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规定大学有权实施这些技术。联邦政府花费大量的研究经费,下达给大学。从法律上讲,这些研究成果的产权属于政府。但是,政府的管理人员离发明人太远,不能了解这些技术对企业的作用。研究报告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得不到有效的处理效果,大量的专利发明束之高阁。史蒂文森法案的条款,只在形式上保留政府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无偿使用这些发明。而实际上,允许大学的教授可以实施转移,大学可以组织这种转移。实施转移获得经济利益,发明人可以得一部分,学校也可以分享一部分。因此,这项法案推动了美国50个州的大部分大学都成立了技术移转中心,实施发明向企业许可转让等活动,取得显著的成效。

我们走访的加里福尼亚州的斯坦福大学技术移转中心,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该大学每年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4亿美元的研究经费,已申请的美国专利有1500多个,授权的专利有600个。成立技术移转中心的初期,只有5万美元的收入,到1992年技术移转的收入已有3100万美元。其中一项DNA拼接技术(包括3个专利)就赚了1800万美元。这项专利发明,向250个公司实施许可转让。连斯坦福大学的校徽授权企业用于商品生产,每年也可收入35万美元。斯坦福大学的技术移转中心有22人,主要由理工科毕业的、商务上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其中8个人系专业做授权专利许可的业务,还有14个人做相关的配合支持的管理工作。只要有发明的教授委托学校转移,中心就组织实施,每年大约实施50项~70项专利。“中心”从收入中提取15%作为运转管理的费用,剩余的部分三分之一给教授发明人,三分之一给学校,三分之一给系里。这样通过知识产权及其利益分配的法律调整,极大地调动了发明人的积极性,调动了学校的积极性,加快了发明向企业的转移。

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的技术移转中心,同时也是该大学的研究基金会,也是在史蒂文森法案推动下于1981年成立的。1992年授权专利许可等活动的收入达800万美元。其中乙型肝炎的疫苗专利就获得权利金700多万美元。大学的发明,也以股票的形式由公司支付,由校方持有。因为在大学实施获得成功,1986年史蒂文森法案经修正,延伸到美国所有的国家实验室都可执行*联邦政府所属实验室有726个,每年投入到这些机构中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达200多亿美元。可见,史蒂文森法案的修正,确实有重要的意义。目前,美国的众议院于1992年又提出了对史蒂文森法案的修正案,即对于为联邦政府服务的教授和专家的研究成果,也可获得著作权,以进一步调动教授、专家的研究发明积极性。这项修正案正准备提交美参议院讨论。

美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也受到企业界的强烈影响。除了经过一般立法程序的起草,委员会审查、听证会、国会辩论及表决通过以外,美国企业的立场和意见十分及时地得以反映。知识产权法案常常与贸易法案相联系,企业界要求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联邦政府十分注意吸纳。因为美国的企业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每个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促进州区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必然对政府的立法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力。美国企业界在影响政府立法活动中,常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目的,彼此结成联盟,组成规模十分庞大的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组织。如我们访问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就是商业软件联盟(BSA)的后台。在美国,电脑及其软件产业高速发展,这一高效益、无污染的产业,对其他产业有重要的影响,国际市场和商业利益也十分巨大,为国内提供许多就业机会,在贸易上常常出超,成为美国的主导产业。而软件产业极易受到国内外的仿冒抄袭,内外贸易的损失相当巨大。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1993年2月的估计,1992年美国电脑软件被仿冒的损失达21.78亿美元。其它影片、音乐、录音录像带、书籍的盗版损失也达24.67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全国性的企业组织,为了维护本产业的利益,通常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收集到各种详尽的资料,汇集成书面报告,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或立法建议,供政府和立法机构参考。美国国会和行政部门越来越多地依赖和使用这些组织的调查资料。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近几年内,通过数个法案,并要求严格执行法律。例如,1988年通过将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为一体的《综合贸易法案》,1990年通过禁止非法出租软件的《电脑软件租借法案》,1992年通过对提供非法复制实行刑罚制裁的《侵害著作权刑事处罚修正案》。这些法案把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事务,交给贸易代表署,由此产生的301条款调查及报复等行为,已为各国碰到了。其背后是美国企业的利益和动作。为此,美国八企业组织,还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代表了1500家厂商与企业,经常到国会作证,为会员利益提出意见。

此外,美国的大学作为研究机构,集中了众多的法学专家,并联系庞大的律师队伍,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立法问题和实例。如我们访问的乔治 · 华盛顿大学的国家法律中心,其图书馆资料室就收集了美国的联邦法和各种专门法,还有总统签署颁发的各类文件,以及各州的法律,文本齐全,而且法律后还有修正条例的补充文本和说明。如关于“保护营业秘密法”,该资料室已收集45个州颁布的这方面的法律,并汇集了判例。对法官已判定的案子,大学还继续收集社会批评的文章,以供研究、分析法律上和执行上的弱点或不合理之处,对知识产权法律进一步修订。

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在美国是渗透在产业界、学术界和官方互相呼应的整体行为,是为美国的政治、经济的全局利益服务的。

二、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我们在考察中,对美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具体做法,作了重点了解,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受到美国国会及政府部门的保护和支持,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界依赖高科技发展新兴产业,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努力将这种保护贯穿在企业自身的管理中。企业家不仅强烈保护属于企业本身的知识产权,而且认为这是整个产业界应共同重视和遵守的准则,进而把这种观点通过美国官方,扩展为国际间的规则。因为国际贸易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美国的企业,尤其是跨国的高技术公司,如我们考察的IBM、微软、任天堂等公司无一不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生命线。否则,高技术公司就没有立足之地。这些企业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知识产权的获得、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的侵害的防止与诉讼等四个方面,全面地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

1. 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和组织

美国高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是有计划、制度化的,并有很强的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其中。以前,我们较多注意这些著名企业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其在法律上所下的功夫了解甚少。

如设在旧金山的IBM研究中心,拥有500多名研究人员和服务人员。中心专设了知识产权部,有5位资深的律师,专门从事该中心这一领域的法律事务,中心的首席法律顾问Wads · Worth,明确地表示:IBM注重专利保护,这是IBM事业成功的重要战略。也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原则。通过与其他公司交换专利,互相授权,获得专利的权利金,确保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要注意著作权和工商秘密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部的律师有许多工作要做,而且公司主管负责人,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事情。

美国的微软公司,除本部外,在7个国家有分公司。本部和分公司都有一个法律部门,共有140多人,从事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法律事务,大多数人在本部工作。在西雅图的微软公司本部,是典型的花园式高技术公司,草坪绿树丛中,坐落着二、三层楼的现代化建筑群。公司专设法务部,下设三个部门:(1)技术法律室有50人,主要研究开发中的法律问题。(2)知识产权室集中从事商标、专利事务,有8名商标律师,3专利律师和5助理。(3)国际法律室的专业人员联系各公司的法律部门,从事营销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诉讼、法律实施中的具体矛盾和立法交流,这实际上是微软公司参与公共政策活动的法律部门,经常约有11位律师在世界各地搞促进法律执行和公共政策的事务。因为,高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现有法律提出许多富有挑战性的问题,例如著作权法的条款要不要修改、软件是否可以允许实行反求工程后再行创制;大公司专利互相授权是否与反垄断法相悖等等。而且大多是国际性的法律问题,在发达国家之间也有激烈的辩论。美国也常因为缺乏有根据的理由,推行本国的法律,而显得霸道。微软公司每年花在这方面的资金一般不愿公开,已是达百万美元的一笔可观的款项。

从事游戏机软件生产的任天堂公司,也设有法务部,共4名律师和6名助理,而任天堂美国公司是任天堂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已有10年的历史。这家高技术公司,其产品门类众多,与娱乐界接近。其软件在屏幕上显示的人物或动物形象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这个新兴产业,市场巨大,前景诱人,效益显著。有时法律事务忙不过来,还要聘请外界律师,并与世界各地的姊妹公司保持经常的联系。

这些公司的法律部门把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人员聘用与解聘、技术开发研究与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与实施,发生侵害后的诉讼与调解等,密切地融成一体,已形成完整的制度。我们在IBM,微软、任天堂公司都听到公司对进离本企业科技人员在知识产权上的法律约束要求。更为道地的是,任天堂公司要求参观者在进门时,签署一份简短的协议,承诺参观后不向别的企业透露有关重要的情况。两家美国公司向我们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合约书和含保密条款的雇用契约的文本。公司的律师与愿受聘的研究人员讲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并正式签字。受雇于公司的科技人员,在受雇期间,所研究、开发、创作、生产、制造、销售之任何发现、发明、构想、概念、公式、程序、工艺、著作、营业秘密、创意或改进等,不论可否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契约还对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离职后的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等作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司为避免与其他公司在知识产权关系上打官司,还特别对进本公司科技人员专门告诫,不能把在前一个公司任职期间的知识产权,带进本公司业务;而且为真正做到这一点,让科技人员在非关键岗位工作一、二年后,才允许进核心技术的部门。

2. 知识产权的取得

美国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最终取得知识产权负有重要责任,科研人员是为技术成果的完成辛勤劳动,而在法律上使发明、发现、工艺等得到保护,必须完成申请专利,著作权等手续。法律部门与技术部门密切协同,是美国企业管理的一个特点。

如IBM研究中心的5位律师,就经常到分管联系的技术部门,与研究人员讨论其项目的进展,有什么新的思路、新的突破。一旦有收获,律师将记下这个日期,这是在法律上有效的日期,因为美国目前的专利制度,实行“发明在先”、而不是“申请在先”的法律。对正在研制的产品,每个阶段律师与技术人员都要开会讨论,分析是否有进步,是否要申请专利,若要申请专利,必须要有很好的律师,完成法律文本。在IBM任职的律师,除了在法学院毕业获得注册律师资格外,都有很好的自然科学专业基础。美国的法学院必须是获得第一学位的大学毕业生,才能就读法学士学位的。美国微软公司的法律部门,经常与技术部门共同工作。在研究初期,对技术人员提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要求,明确权利与义务,注意哪些技术领域可以获得专利。技术人员也向律师提供技术背景,并且辩论能否成为专利的法律问题,软件在美国可以申请专利,IBM研究中心已申请了30个专利。获得专利后,律师就与技术人员讨论转让出去的价格和权利金问题,以及接受技术方的有关条件和保守营业秘密等方面的条款内容。

3. 知识产权的运用

获得了知识产权,意味着研究人员付出心血有了成果,是投资者(公司或大学等研究机构)的摇钱树。而且在法律的保护下,这种知识产权是独一无二、垄断的,只要抓住市场,扩大营业,实施许可,就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专利是为发明之火添加利益之油,这句哲言,在美国仍然具有生命力。美国的PC公司,通过许可专利获得权利金高达4亿美元。而其自身生产的成品收入却没有4亿美元,可见知识产权的财富权,由于高技术注入,日益提高其地位。

斯坦福大学移转中心,努力运用知识产权,其做法是,对正在研究的技术和将申请专利的技术,先请专家评估有无产业化的价值,一般是5位专家,有投资者2人,公司科技人员2人,搞科技报道的新闻记者1人,所邀请人员随不同专业变化。有了确定评价,就一面申请专利,一面就做市场推销工作。如一位教授研究的生物抗体技术,对杀灭昆虫有高效低毒作用,适合农业生产的需求。移转中心用一页纸对这一项技术送出约70封信,发给农药公司,询问有无生产兴趣;很快有8家回信表示感兴趣,一家还索要样品。然后,进一步商谈转让许可,确定权利金。这项生物抗体技术就有300万美金的权利金收入。有趣的是,斯坦福大学的校徽,作为具有商标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每年出让使用的收入达35万美元,他们还认为,在校徽上他们并不是利用得最好的大学,还可以多挣点钱。

4. 知识产权侵害的防止与诉讼

由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整,同时,以其世界大国的地位向他国施加影响。美国企业在这方面的管理,也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例如:我们访问的美国微软公司,就是商业软件联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的主要后台。微软公司(Microsoft)副首席法律顾问David Cutris明确认为,反对与防止仿冒不仅是本公司的问题,而是整个产业界的共同问题。要整个产业界一起合作行动才能奏效,被侵害的不仅是一个公司。这实际上是拥有知识产权一方的立场观点。BAS1988年成立以来,在全球对著作权侵犯者采取了300个法律行动。1993年也到北京、上海等地进行宣传活动。甚至指责中国大陆的软件有九成是仿冒的,在我方管理部门提不出更有效的数据以前,BSA据称暂不改变这种估计。在我们访问微软公司时,提供了BSA印制的中文版《软件管理手册》,质量精美,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条文。BSA为对公众进行宣传与教育,对全世界以8种语言,印发了这种手册35万套。采取这种联合行动,像微软公司这些企业就分担费用。而且可以避免力量分散,容易被各个击破。

由于软件产业是美国发展最快的高技术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在10年内增加了2.69倍,占美国GNP的比例,从1982年以来增加了3倍。而其它产业在同期内只增加了30%左右。软件产业在前几年美国经济不景气中一枝独秀,成为美国的第六产业,1977年有33亿美元产值,1992年达367亿美元,美国软件产品约占全世界市场的75%。因此,微软公司通过BAS,在30多个国家从事诉讼、市场及公共政策的工作。如对巴西一家公司好几年销售仿冒的操作系统,微软公司进行诉讼,打赢了官司。巴西法院判决侵犯者赔偿1000万美元,但好久也没收到赔款。微软公司认为,判决尚算合理,因得不到实施,就提出在法律上应增加刑事条款,实行强制性处罚才好。

保护知识产权是国际性的现象。著名的高技术公司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权,也难免被别人告作仿冒者。微软公司不止一次当过被告。他们曾聘请过两名科威特的工程师,当时正值海湾战争,在战火硝烟中逃到美国,被指定做英文转化阿拉伯文软件版本的技术工作。仗打完了,原科威特公司就告微软公司仿冒侵权,指控两个科威特工程师带来了阿拉伯文的软件技术,用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中。经很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原告输了,但微软公司也花了好几百万美元的律师费用,这个案子的文件可以堆满一房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