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的时候,我总会想起几年前去世的外婆。想起外婆在世时的一些事情,仿佛一触手,外婆就坐在家里那张八仙桌旁。走在马路上,有时候看见瘦瘦的老太太,似乎又幻化成了外婆的身影,不由得心里涌起一阵怅然。死亡就这样随着亲人的音容时刻在生者的生命中浮现,死亡在这里似乎具有永远生活着的意义,因为死,生命结束,同时也得到固定,尽管生命的形式已经消失。

其实,死和生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无生,焉有死;无死,曷谈生。

生和死是每个人都难以避免的,面对生,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面对死。所以,人类文明史上关于生和死,古今中外的先哲都留下了声音。“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庄子 · 大宗师》);是庄子的“死生一如”观;“死生,天地之常理,畏者不可以苟免,贪者不可以苟得也"(《唐华阳颂》);是欧阳修的死生认知。法国的蒙田在他的《随笔集》里则写道“死亡是我们存在的一部分,其必要性并不亚于生活。”等等。

他们都肯定死亡与生的同时存在。但也有人不这样认为,古罗马的塞涅卡就说“死只不过是不存在。”只是,犹如邦达列夫的《瞬间》中写的那样“死是生不可抛开的影子,是生命充满喜悦、爱情、青春和成就的喜气洋洋的日子的形影不离的旅伴”,死是生命所需要正视的事情。

然而,也许是生的欢乐是那样的直接和直感,而死的滋味却无法体会得到,尽管人们生下来其实走向死亡,但死亡通常不那么让人直接面对。人的不长的一生通常是在如何生活得快乐的文化中度过的,“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曹操《短歌行》)式充满对生的留恋和惟恐日子不多的感慨可谓代表了生命对生活着的一种眷恋之情。即使是死,还是渴望有“20年后还是一条好汉"式的来世的生。庄子在妻子死后鼓盆而歌,潇洒是潇洒,似乎也很生死两相忘,但这种面对死亡的态度缺少一点普遍性,也显得不那么通常情。宗教中面对死亡的安详,似乎也是用来世或者升天堂的信念获得的,本质上依然执着于生。看起来,在人类的文化密码中缺少一种对死亡的解读,以至于说到死亡即意味着恐惧和黑暗。古罗马爱比克泰德的《谈话录》里就明确说“死亡是什么?是无端的恐惧。”

于是,活着的人们一般考虑的是生的问题,而很少思量死,更不会觉得死与生一样是生命赋予我们的权利。自杀固然不是结束生命的自主的方法,对于生命,因为疾病的不可逆转已经基本上走向死亡或处于休眠状态,病人自己是否能决定死亡依然是如今众说纷纭的问题。

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这是人类生死观在现代的一种进步。安乐死的提出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

所谓安乐死,我国学者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作为一种人为的死亡方式,它的出发点在于:保持人的临终的尊严。

因为牵涉到死亡,安乐死在世界各国的反应都各不相同,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保证安乐死的合法性。

在美国,关于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争论于1997年再掀波澜。1月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华盛顿州和纽约州两家上诉法院的有关裁决举行听证调查。有待最高法院作出公断的是:绝症晚期但是神志清醒的病人是否有权在医生的帮助下加速自己的死亡,以摆脱疾病折磨所带来的痛苦。美国最高法院决定介入这场争论是因为全国上下的大讨论已经为从法律上裁定安乐死是否合法提供了一个成熟时机。

美国社会对安乐死表现出来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强烈反对安乐死的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耶勒卡米沙说:“我认为用不了多久安乐死就会不仅仅局限于绝症晚期患者。将来我们会看到有人不愿死,但是其家人或社会或医生都强迫他去死。理由是这样做很好。”美国的残疾人也普遍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他们将容易成为“被害者”。克林顿政府和美国大多数医疗部门也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支持安乐死的人也理由充足。琼 · 多厄是位绝症晚期病人,她说:“当我已经进入不治阶段且忍受极大苦楚时,安宁舒适地死去是我自己的权利。法律不能要求人们违背意愿,在医疗科学能够助人一死之时,仍要忍受临死阶段的不必要的肉体和精神折磨。’’

荷兰是世界上实施安乐死相对较早的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施安乐死至今并没有引发严重社会后遗症。荷兰法律规定,帮助他人实行自杀是犯罪行为,违者可处以罚金乃至12年徒刑的惩罚。但是,如果医生递交的请求报告表明他们准备实施的安乐死符合几条规定则可不受起诉。这几条规定是:病人必须自愿地并且多次提出要求;病人的痛苦实在不堪忍受而且确实没有治愈可能;医生和病人必须商定好安乐死方式;医生必须征求至少一位同事的意见,而这位同事必须熟悉、了解病人的病史;安乐死实施必须与医疗惯例相符。

目前荷兰共有9万人自愿加入了交纳会费的“荷兰自愿安乐死协会”,每位会员均发有一卡,卡上写着“我同意当我患病至不能讲话又无法治愈之时,我将实行安乐死。”1995年荷兰共有3600人实行了安乐死,较之1990年的2700人有了较大上升,就荷兰1500万人口来说这个比例不算低。不久前的一项调查表明,荷兰一半的医生做过安乐死手术;不愿执行安乐死的医生则会吩咐病人去找愿意做的医生。但是,由于荷兰人享有从摇篮到坟墓的免费医疗保健,再加上荷兰医生骑自行车定期上门服务,因此很多荷兰人并不会轻易选择安乐死,他们只是知道万般无奈之下还有一个选择。

科技的进步使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但是某些情况下这种延长的代价往往是痛苦不堪,尊严丧失殆尽。病人自己、病人家属以及医生达成协议用致命药剂对病人实行无痛苦死亡,政府是否应该干预?本应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护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起“生命终结者”的新角色?做人的权利是否也包括死亡的权利?这在不少国家都是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中国,对安乐死依然有两种意见。1997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近百名专家学者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会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部分代表认为目前在我国施行“安乐死"为时尚早。

有学者认为,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上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据调查,全国近亿老人中,有600多万老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武汉市一位老母未死就被儿子送往葬场。所以,我国国情是很多老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但尽管如此,安乐死所表达的一种人的死亡的权利和尊严的理念已渐入人心。在生命的最后关头,人为自己作最后一件事情,虽然不能决定生,但能自主死,对一个人来说,是让生命闪现庄重而美丽的事情。

1999年春天,英国的电视屏幕上播放了1998 年冬天死亡的英国人赫比 · 莫厄斯的临终纪实片。63岁的赫比 · 莫厄斯罹患肿瘤,医学已无能为力,在即将离开人世之际,赫比 · 莫厄斯答应并配合BBC拍摄这部他生命最后时光的记录片,他说“我知道我此生不会看到这部电视片了,但我希望每个人都能看到人类是如何与癌症之类的病魔作斗争的。”他说“每个人都会看到总有办法最后度过你生命的最后时光的。”赫比 · 莫厄斯以他的尊严面对了死亡。同时也打破了英国人关于死亡不适合作为谈话话题的禁忌。虽然也有人反对,资深播音员罗伯特 · 罗宾逊评论道:“一个人的死亡和他生命的最后一小时都是属于他个人的,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就如同在他还未进坟墓之前就被盗了墓。”但是也有人认为:“能够面对自己的死亡是人类最非凡的美德之一,这种美德由这部对人类精神力量感人赞颂的电视片而充分表现了出来。”(详见《上海译报》1999年5月27日E版)

也许不是每个人都能如赫比 · 莫厄斯那样坦然面对死亡的。但或许我们可以改变对死亡由来已久的观念——死是一种由不得自己的生命的无奈,还是不去想的好。事实上,死亡一直存在于人的生命进程中,它在暗处盯着你,也许你在灿烂的欢笑中回避了它忘却了它,但岁月的流逝使你无法无视它的存在。

死亡,是人必须直面的生命事实。

庄子言“死生,命也,其有夜且之常,天也。’’死亡是一件生命所无法抗拒的事情,死亡又是一件生命所必须面对的事情,同时死亡还是生命可以把握的事情。

当现代医学已经对生无能为力时,生命可以从容地与死亡握手,也是生命对自然的一种顺应方式。能够有尊严地死,这同样是生命开出的一朵美丽的花,虽然它已经是生命最后的努力。

《诗经 · 邶风 · 击鼓》中的诗句“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我一直很喜欢,感觉其间有种恬淡的喜悦和哀伤。因为深切地了然死生同在,所以当然要格外珍惜生命中的点点滴滴。包括死亡。

面对生,同样也面对死,这是现代人对生命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