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工厂爆炸,100吨苯污染松花江。事隔仅一个月,广东韶关冶炼厂又因设备检修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污染了粤北北江流域。2005年12月15日,环保部门在北江高桥断面监测,发现镉超标近10倍。

自然物也有权利

造成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原因除了责任不清、赏罚不明的体制性因素外,还与一个重要的观念并未深入人心有重大关系。多少年来,我们只认为人有主体权利,而人以外的自然物(包括环境、动物和植物)没有主体权利,因而是无足轻重的。只要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衡量标准,污染和破坏自然物就不值一提。

当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生存的时候,我们才逐渐意识到:给予自然物生存的权利才能维护人类自身生存的权利。因此,对于造成严重污染的主体,除了要追究责任者对他人造成的健康和生命危害外,同时也必须和必然要提出自然物的权利来制止人类对它们的危害。也就是说,污染者除了要对他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外,还应当对自然物造成的生命和物质的损害和破坏进行赔偿,这种双重的追究和赔偿,甚至天经地义地强调后者的权利和对后者损害必须赔偿的理念,正是未来保护环境的必然之路和有效之路。

基于这样的思路,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3位教授及3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维护松花江和太阳岛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尽管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主管法官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诉讼,但这标志着我国自然物也享有与人同等权利的观念和行为走到了前台,并且为将来制止和惩处破坏环境的行为和责任人提供了依法治理的新思路。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形成的硝基苯污染带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并于12月25日进入俄罗斯境内。此次污染范围广,损失巨大,引起全世界广泛关注。

平等对待自然物

这个案件起诉和未被受理的焦点都在于,自然物是否具有法律主体的资格,是否可因受到伤害而有权利起诉肇事者。而分歧在于,起诉者认为自然物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拒绝者认为自然物没有权利。关于自然物有没有作为法律主体的权利,早在1971年,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律哲学教授克里斯托弗 · 斯通在《南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题为《树木拥有法律地位吗》的论文就加以了肯定。他认为,我们的社会应当“把法律权利赋予森林、海洋、河流以及环境中其他所谓的‘自然物体’——即作为整体的自然环境。”

自然物应当享有法律权利的理由在于,其一,人不能仅仅视自己才有权利,人生活在自然中,与动物、植物、生态系统、大地等等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其二,人作为大地上最有智慧的一员应当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怀所有的生命和非人类自然物,这正是人与非人类自然物的一个本质区别:动物和植物只是关心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同类,而人却能够不仅关心他人也关心自然物;不仅认同他人的权利,还认同自然物的权利。其三,尽管自然物不会说话,不可能为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但他人,如环境爱护者、律师和每一个公民可以代表它们。这正如公司、单位、政府机构、法人机构、不动产、婴儿、有智力障碍的人都不能为自己辩护,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一样,只要承认它们有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它们的权利。

在国外,自然物有权利已经成为现实。美国一个自然物权利诉讼案件——帕里拉属鸟起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就是一个可以援引的经典案件。

帕里拉属鸟的权利

1978年1月27日,赛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杜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诉讼,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息地放牛、放羊。结果是,法院判决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两年内完成在帕里拉属鸟栖息地放牧的禁止工作。而道格拉斯法官的判决理由更令人深思,尤其是关于河流这种自然物受到污染后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的阐述,更是让所有人发聋振聩。

道格拉斯法官说:我们也应当把这种制度推广到那些感受到现代技术和现代生活毁灭性压力的峡谷、高山、草甸、河流、湖泊、河口、沙滩、树林、沼泽地甚至空气上去。河流就是所有靠它为生的生命(鱼类、水生昆虫、河鸟、水獭、食鱼动物、鹿、麋鹿、熊以及所有动物,包括人)的活生生的象征,它们以水为生,或者为了它们的视觉、听觉、生活而用水。

我们应当让河流作为原告,为作为它一部分的生命生态单元说话。那些和河流有着非同寻常关系的人(无论他是一个渔夫、船夫、动物学家还是一个樵夫)必须能够为河流所代表的价值或者受到威胁的价值说话,虽然那些生态系统中的一些成员无法自己表达意见,但是那些熟知它们价值和奇迹的人可以为整个生态社区代言。

这些情况足以明确,所有那些熟知自然物(包括河流、小溪、沼泽、动物、植物)价值和奇迹的人都可以为整个生态社区代言。也因此北京大学3位教授及3位研究生有权作为受到污染伤害的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向加害者提出赔偿的诉讼,而且法院应当受理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只有自然物的权利得到确认,为它们维权的诉讼能正常进行和公正审判,才能遏制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水污染。

小鱼的权利之争

尽管帕里拉属鸟案宣判后自然物权利获得了认可,但是要想让人类在其他方方面面充分认识、承认和保护自然物权却并不太成功,尤其是在自然物权利与人类的权利遭遇冲突时,人类的评判天秤就会自然倾向于自身,例如美国田纳西州特里科水库工程与该河流中的鳔鲈鱼的冲突。

1973年,美国人在田纳西河发现了一种行为迟缓的鳔鲈鱼,它是一种3英寸长的鲤科淡水小鱼,生活于田纳西河一处宽阔的浅水滩里。1975年,它被增补进了濒危物种名单中,于是对它的保护就与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修建的几近完工的特里科水库工程发生了冲突。根据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第7部分的条款,环境保护主义者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阻止已耗资1. 16亿美元的水库工程。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该鱼类的裁决。

这个判决显然不利于田纳西河的水利工程,于是美国国会决定修改《濒危物种法案》,以便把所谓的“灵活性”列入对该法律的执行。这个灵活性的内容是,如果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与至关重要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那么可以放弃对物种的保护。主张修改该法案的人坚信,不应把一种鲤科淡水小鱼看得比一座上亿美元的水库更重要。

最具代表性的是田纳西州众议员约翰 · 唐肯(J. Duncan)的观点,他对国会小组委员会说:鳔鲈鱼既不好看,又不能吃,它只是一个分泌粘液的彩色的小东西。唐肯还说,如果为了保护这种鲤科淡水小鱼而放弃水库的修建,将会使在特里科工地上工作的3000人失业。

经过争论,对《濒危物种法案》产生了修正条款,根据该条款,由7名联邦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将有权决定特里科水库工程是否可以不受《濒危物种法案》的约束。该委员会很快被人取了一个“上帝的委员会”的绰号,它的第一个行为是对围绕鳔鲈鱼的争论作出了裁决。该委员会于1979年1月23日通过投票,一致决定停止修建水库,保护鳔鲈鱼。唐肯对此非常气愤,他转而采取了更为微妙的手段。1979年6月18日,在几乎空荡荡的议会大楼内,他给能源与水利发展年度议案提出了一个简短的附加条款,并立即提议,对该条款可暂不作解释。他的提议得到了支持。唐肯的这一附加条款可以使修建特里科水库的工程不受《濒危物种法案》的约束。当时的总统吉米 · 卡特不无遗憾地于1979年9月25日签署了该年度议案。

特里科水库最终还是建成了,保护鳔鲈鱼失败了。特里科水库网页上注明该大坝1967年开建、1979年完工。这意味着自然物与人类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还是以人的利益为核心和第一。但是,既然今天人类已经意识到自然物也有权利并为此获得了保护自然物的一些胜利,那就说明通过承认自然物的权利,人类会有力地保护环境和生态,这需要完善和整合人与自然物的关系与利益平衡,也还会遭遇许多曲折和反复。

特里科水库的修建和鳔鲈鱼的权利之争最终以水库建成而告终,人类总是以自身的利益作为对事物进行取舍的标准,尽管这种利益有时是短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