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技术和美国宪法看来出现了冲突。
超敏感听觉视觉装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基因识别、电子监视和其它即将变为实用的产品和技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某种便利。但是上述这些新事物威胁着这样一些珍贵的权利,如个人隐私、保护不致自陷法网、公正的审判、证人和起诉者的对质、合理的保释、残忍的和不正常的惩罚的禁令以及在法律之下的平等的保护。即使是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这些珍贵的权益,由于高技术仍可能受到危及,为了了解这种危险,让我们看看一些特定的权益它们是如何受到新技术和合法决议的挑战的。
个人隐私
法律:第四修正案规定,政府司法人员调查和掌握私人情况或财产之前。必须出示可能的证据。诉讼法主张这种利益:为个人提供保护以使他的家宅或其他任何有“隐私愿望”的地方免受政府的干扰。例如,1967年最高立法机关裁定,当在密封公用电话亭打电话的人有保护隐私愿望时,联邦调查局就不能获得在电话亭外面安放“窃听器”的许可证来调查可能的原因,这是违反第四修正案的。但最近,立法机关的立场已有所改变。1984年立法机关裁定,即使是在个人财产上有“不准入内”的标志也不能为隐私提供保护,如果该处是“开放地带”的话。因为这不是一个“合理的愿望”,标志物会使人们,包括警察不能接近这个地方。
1988年立法机关坚持,警察在没有许可证情况下可以搜查私人的丢弃物品,主张“隐私愿望”并不是由“个人的”愿望决定的,而是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在客观上是合理的。
技术,能够收听并记录数英里外坚壁之内谈话的极为敏感的监听装置已可使用,甚至可通过计算机进行控制和由输入键盘倒回重放。通过计算机用几乎是即时重放任何时刻的任何谈话,这样就可能进行一天24小时的监听。
透过墙壁和天花板可以记录到静止和运动状态画面的超敏感电视装置现在也已付用了。不久,正像画面摄影和录像带也将可能出现。如果任何人——政府官员或偷看下流场面的人可以看到并录下一个人的每样活动——尽管关门闭户和遮上幕布,还可能有任何'“合理的”隐私吗?
计算机网络将使个人隐私更加暴露无遗,当政府和私立机构的计算机进一步兼容,有关个人的信用情况、税款申报、医疗记录、学历、娱乐爱好这些资料就会通过计算机收集到一起。计算机把这些资料贮存和转移到一个单一数据库,这样就能提供每个人一生的档案材料。即使没人对另一个人不断地监视,这个人的行动可以通过计算机通道得以重现。
由于无现金社会的出现,档案材料甚至会在未来数年里变得更为完善。现金形式将是过时的,它将被“通用卡”所代替,将来还'将为简单的遗传识别所代替,每个人都会有一个包括收入和放款最高限额的简单的账目,任何一次购物都会被自动入账。
然而对个人隐私的最大的威胁直到21世纪早期才会到来、那时记忆转移技术将变得十分的实用,能够把一个人的记忆转移到另一个人的RNA转移技术,将开始消除思想的隐秘。如果思维阅读技术获得突破性的进展,这种趋势将会加速发展。面对这样的技术,法院会找到“合理的隐私”吗?即便是个人未表达出来的思想。
获得搜查许可证的可能原因
法律:尽管存在对隐私的威胁,仍然有必要在调查和掌握情况之前确立可能的诉因,地方法院必须签署搜查许可证。
但法院还是把这种权利抛开。不仅不一定需要许可证去搜查一个人的丢弃物品或干扰那些“开放地带”。而且在1986年立法机关坚持,不需什么特殊的理由飞机上的司法人员就可以使用观察得来的情报;1989年还追加一条,可以进行直升飞机监视。
技术:今天,警察通常请求一份基于可能原因的许可证,对嫌疑分子进行电子/摄影监视。但使用新的更先进的高技术设备,如果警察“偶然地”听到或看到在公寓、房间、邻舍隔墙的谈话或活动,这种“证据”会被“良好信誉”和“坦直的观点”这种抗议所掩盖吗?
从车辆、直升飞机、飞机或卫星上进行电子观察已成为可能,因为这样的观察,就不可能有什么“合理的”隐私、那么许可证还是必要的吗?
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期待能透过墙壁和天花板的摄影机进行的电视扫描。下一步将是计算机扫描,权威人士计划用计算机扫描计算机网上的档案材料,来获得违法乱纪的证据或任何其它的“情报”。熟练的权威人士从屏幕上监视人们的思维波,寻找出真正的或领悟到的不规矩的行为。
自我表明有罪
法律: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个人可以任何方式不必“坦白”有罪或与官方合作,如果他被指控犯罪。如果被告不愿意自我表明有罪,政府必须不求助于原告而证明案情。此外,1966年立法机关坚持,如果某人受到怀疑、拘留或受到审问(所谓的Mirenda警告),当局不得告诉他有关的权利。
另外,反对自我表明有罪的权益受到了反对。例如,如果法院从起诉中豁免被告人,就可以要求他提供有关的犯罪活动,因为他不再由于他的罪行而必须得面临法律的惩罚。当然,如果他必须供出一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的杀人者,他可能面临其他的可怕的结果。
在1977年的一桩案件中,一个假释犯被一个警察诱供,并且没有Miranda警告。但法院裁定,假释犯故意来到警察总部,并在调查阶段自动招供,因此,没有Miranda警告的权利。法院还坚持警察的谎言——在犯罪现场发现了假释犯的指纹印——与案件无关。所以根据法院的意见,依第五修正案他的反对“自我表明有罪”的权益并未被侵犯,并且他的“自动”招供在法庭上有效。
1988年,佛罗里达上诉法院坚持低级法院裁定的:遗传上的“手指印”这种证据是“足够可信的”,因此在法庭上是可以接受的。这种情况对于美国最高立法机构来说,可能会为遗传识别证据打开禁令,尽管有争论说这是“自我表明有罪”的一种形式。
技术:遗传识别可以通过单个细胞就得以进行从一根头发、一小块皮肤、一滴血液或一滴精液。因此,当遗传身份证在日常生活中对每一位箸官、安全机构、私人侦探作为无可辩驳的遗传证据,它将日益变得实用。“外在的证据”将具有新的内容。因为显示有罪一根头发就足够了。
从档案也可得知犯罪。因为购买枪支、药品等东西的记录可以指出作为嫌疑分子的人。计算机贮存的众多数据是不精确的,然而尽管有信用机构,证明数据精确性的责任日益寄托于个人而不是机构。
残忍的和不正常的惩罚
法律:第八修正案规定,政府所制定的对犯罪的惩罚不得是“残忍和不正常的”。1972年,最高立法机关坚持死刑处罚是残忍的和不正常的。最高法院法官威廉 · 布伦南(William Brennan)写道:“即使最邪恶的犯人也存有通常人所具有的人的尊严”,而且,“不能随意地施行刑罚”,他还写道:“如果有一种有效的不那么严厉的惩罚适于达到施行惩罚的目的,死刑处罚 ……是不必要的,因此这种处罚是过分的。”
但是1976年,立法机关坚持一项详细的把危险减小到最低限度的法令草案。如这和发生的犯罪事实并非不相称,武断随意的处理方法可能会使死刑处罚得以接受。现在美国有四分之三的州有死刑处罚法令,联邦政府同意给处以死刑的凶杀犯使用药物注射行刑。
进行相应的处罚使凶杀得以限制,这还导致了处罚新方法的出现,如使用致死的注射。由于有了情绪思维控制方法(如行为限制),在非死刑案件中,鞭打和其他肉刑方法一般地被认为是违反宪法的。
技术:大量新的正在涌现出来的技术将检验处罚的限度并给法院提出难题。
电子监视——用于保释在外的被告、缓刑犯、假释犯——正在检验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所保护的范围。监视是惩罚的一种形式吗?它限制自由,因此必须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其他宪法上的条款。一个人被审判并被证明其有罪之前,应该对他使用电子监视来惩罚吗?对一个人进行审判之前可以对他进行监禁,所以电子监视看来是可以接受的。
一个被证明有罪的罪犯应该被置于数周、数月的监视之中,而不是课以罚金、转嫁给社会服务机构或实行其他的处罚吗?电子监视的“延伸”一把审判前的被告和较轻的犯人,甚至是少年犯置于长期的监视和软禁之中一一是公民自由的重要忧虑。
释放比较严重的罪犯(如窃贼、强盗、胁迫犯、纵火犯),给其接上电极实行监视,这样不时地威慑罪犯,直到他重新获得自由,这样效果会怎样?这是残忍的和不正常的吗?是坐牢还是监外监视,很多罪犯都会选择监外电子监视。
即将出现的可能是人体冷冻学(将血液抽干把人体“贮存”起来)。尽管大量的监狱人满为患,人体冬眠的这些或其他形式给教养问题提供了直接的答案,很多犯人可以“贮藏”起来。在小范围内使用这些技术,这些技术是符合宪法的吗?
移植物在控制罪犯方面提供了一批新的武器。被证明有罪的罪犯可能被处以这样的刑罚:装上电子监视器以让他们在规定范围内活动。给妇女植入控制生育达5年之久的物质已成为现实,那么给罪犯植入对行为进行5年控制的化学物质会是困难的吗?为什么要等到犯罪发生而不在“犯法之前”植入控制胶囊呢?这种处罚是残忍和不正常的,然而却是对防止犯罪是有效的吗?
基因工程也可提供新的惩罚或处理方法。通过基因外科手术,或者给罪犯植入可将其置于控制之下的综合化学物质,去除或改变“不正常的”品质,来“治疗”罪犯。这些方法将会成为法院课刑的一个部分吗?或者,这些方法会被认为是残忍的和不正常的吗?
最后,如果死刑处罚还继续生效,那么在新技术中哪一种执行方法是“人道的”?哪一种又是“残忍的”?高级别的超声波可以快速毁灭一个人,在不远将来,超声波可以毫不费力地将人体非物质化。它将是快速、高效、实用的,然而这是人道的还是残忍的?
平等的保护
法律:第14修正案为所有被控犯罪的人提供了应有的诉讼手续和平等的保护。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异议是关于对富人和穷人犯罪处罚不平等,或没有给穷人罪犯以应有的诉讼手续的保护,例如,1983年立法机关裁定,如果一个犯人不能给其受害者支付所索要的赔偿,那么对他的缓刑处罚就不能免除,除非他的支付能力首先得以证明。
由于最近在很多地方实行宵禁令,日益增加的无家可归者被当作犯人来处理,这是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平等的保护吗?随着非法移民和非公民与公民对平等权利的竞争,正在上涨的移民潮也提出了宪法上的问题。
技术:日益兴起的用仿生技术取代人体器官,要求“平等的保护”和“适当的法律程序”将很快成之为问题。一个进行过“大脑移植”、以计算机增进或计算机代替大脑的人,可能会提出他不应受到处罚,因为这是“新大脑”犯的罪。
但更大的挑战将随着兽人、机器人、遗传发生变异的人和复制人的出现、发展而在21世纪早期发生。看看人类过去用各种不同方法对待新居民的作法,经常是否认他们的基本的居民权利。在平等保护的条款下,这些新“生物”将会被如何处理?首先要做的是重新界定“人”的定义。
其它威胁
技术革命威胁可能不会那么严重,但还是有影响的,受威胁的是第一修正案中关于信仰、言论、集会自由的权益,为保护这些最珍贵的权益,法院在数年中是细致的,并甚至约束那些违反宪法的某些做法,这些作法在个人实践这些自由时可能具有“使人心寒的效果” 。但是在将来如何保护这些自由免受无现金社会、电子监视、计算机网络和档案的威胁?如果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每一次购物甚至是思想都被记录下来,一个人如何能感到在崇拜他人、与人交谈来往、想他愿意想的事这些方面的自由呢?
第六修正案中关于快速公正的审判和公正的陪审员之间的平衡总是难以维持的,特别是面对审判前的宣传。随着对审判进行电视直播,使审判的压力上升,这个问题会更加棘手。
第六修正案另一个难题是录像磁带证据的使用。这否认了被告和原告相对质,让证人作证的权利吗?“非人格”的录像磁带与那种在法庭上“面对面”的对质是等价的吗?使用录像磁带证据只是一种策略而不是没有必要的吗?
人们期望21世纪会发生一场重要的法律变革。被告方和原告方各自试图提出来源于“记忆银行”的审讯证据——贮存有死去的受害者和证人的RNA记忆链。根据贮存在人体中的记忆,提供一份所认定的犯罪事件的精确回忆。最后,因为审判前使用电子监视已经引起争论,当原告要求以电极或化学控制植入物作为保释的条件时,第八修正案中关于“合理的保释”条款将经受更大的挑战。
平衡社会和个人的权益
21世纪有希望出现许多新的技术和程序,这将使司法系统更实际和高效率。长期的监视和'强迫性的行为改变可有效地对大众进行控制,然而在宪法利益方面却是高代价的。
在政府和私人利益之间获得适当的平衡将日益成为一种挑战。这将需要多种政策、美国人已经发现这些政策难以建立和遵循——这些政策包括个人管束和政府监禁,正是由于技术进步而使长期监视成为可能;正是由于技术允许对行为的长期控制(通过植入化学物质)。这都并不意味着对技术的用途不得加以利用。
即使如此,不能提出这些问题——也许通过总统委员会——将导致权利的丧失,但一旦失去便难以重获;一旦个人隐私暴露,便再难掩盖;一旦思维控制成为现实,便再难有自由的思想。但使用适当的安全措施,对罪犯精确的调查技术和对罪犯更有效的处罚方法,新技术有希望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安全、更合理的社会。
[The Futurist,1990年7~8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