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学技术发展的二重性是一个“亘古”而常新的课题。科学技术在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利与害的二重性,促使人们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在肯定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科学技术应当怎样发展?科学技术应当按照什么需要、利益和目的来发展?科学技术在满足人们多种需要和利益的同时,又如何做到合理、满意和最佳的发展?国内外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科学技术与法律、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科学技术与政治、科学技术与教育等多方面、多层次的课题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科技法学、科技伦理学、科技教育学和科技政治学等新学科。可以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这些学科都是从不同侧面来解决科学技术应当怎样发展和科学技术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如何做到既有效而又合理地发展等问题的。
由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互关系的研究所形成的科技伦理学,一方面研究科学技术对“人-社会”道德准则、戒律、观念和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消亡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又研究“人-社会”道德准则、戒律、观念和关系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调节和制约。就后一方面而言,它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变而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30年代贝尔纳等英国科学家受马克思主义影响提出的科学普及式的或为大众服务的思想:科技劳动者应致力于使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而不是成为少数人剥削的工具,有利于人的个性的完善和发展,而不是使人成为机器的附属品。第二个层次是“二战”后美国原子科学家提出的反对战争,要将科学用于和平目的的思想,到此为止,科技伦理学解决的主要是“人-社会”道德问题,即科学技术的发展怎样才能保持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平衡、稳定与和谐等问题。
但是,随着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进步,人们发现,除了“人-社会”道德之外,还有个“人-自然”道德的问题。科学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消极作用,除了对“人-社会”系统带来消极影响,直接破坏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平衡、稳定与和谐以外,还明显地干预着自然界自身调节的机制,致使生物圈的状况急剧恶化,在人与自然之间出现了极大的不平衡,造成了“人-自然”关系的恶化,而这又反过来破坏着“人-社会”系统的协调,平衡、稳定与和谐。这种对“人-自然”系统的有害作用,包括资源枯竭、能源短缺、生态平衡失调、环境污染加剧、人口暴涨等等多个方面。这种有害作用较之新技术革命以前又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威力的巨大性。单举导弹为例,现在世界上所拥有的导弹数目已经足以把整个地球毁灭60次。如果由于管理失误而泄漏的话,将给“人-自然”系统带来数以万年计的灾难。正如1961―1968年任美国国防部长的Rober McNamara所指出的:“现代技术将我们所有人置于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恐怖境地;人在地球上生存100万年当中曾经遇到过种种灾难,但是与这种恐怖相比,所有的灾难将不足挂齿。”
第二,全球性。科学技术发展所造成的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已经不是局部地区和个别领域,已经日益全球化了。除前面所提到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能源短缺外还有气候异常、温室效应、耕地退化、沙漠扩展等等。这些已超越个别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威胁到整个人类的利益。
第三,难以预测性。由于科学技术把全球已经联系成一个紧密结合、盘根错节的大系统,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人-自然”系统带来重大影响,因而增加了危险的难以预测性。
第四,不可逆转性。由于拥有科学技术的人类的活动给“人-自然”系统造成的破坏力已大大超过T系统的承载能力,致使要想让系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需要很漫长的时间,有时甚至是不可恢复的。
科学技术发展所造成的对“人-自然”系统的有害作用的种种具体表现形态及其特征,促使人们不得不思考,人类和自然界的生物、矿产资源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危害了其它生命是不是道德的?人们滥用、挥霍浪费矿产资源是不是道德的?把污染物、废弃物随意地排入自然界,造成人类与自然界的共同公害,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人类对自然界有义务吗?当代人在留给后代的自然界这个世界性遗产问题上,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些崭新的道德课题——“人-自然”道德课题的提出,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这些道德理论问题的解决(自从Schweitzer[1875—1965]和Aldo Leopold所作的开创性工作以来已日臻完善)及其为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并运用于人类实践领域发挥评价、监督等道德职能,又是缓解甚至消除科学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有害作用的前提条件,这样就迫使人们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伦理学问题纳入到一个比“人-社会”系统更大的“人-自然”系统之中,将以前建立在“十诫”基础上的传统道德观念(“人-社会”道德观念)加以扩充和深化形成“人-自然”道德观念,从而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实行自始至终的合乎“人-自然”道德的调节和制约。美国学者奥斯丁曾从反面说明了这种调节和制约的必要性:“现在人类社会统治着地球表面,以致绝大部分生物的生命和健康必须依赖于人类的智慧、敏感性、克制和良好愿望。这种自我克制和对其它生命的尊敬,以及能理解人类需要之外的各种需要的智慧并未得到重视,而这是培养我们占支配地位的科学和技术的因素。这是一个悲剧。”
(二)
科学是关于自然界事物属性及其运动规律的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技术是关于如何制造和使用事物的知识。现代意义上的技术,可以说是应用科学的同义语,它深深地仰赖于科学,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而且科学和技术相辅相成,水乳交融,相互促进,科学技术知识一旦进入人类实践领域,就物化成各种物质形态。
“人-自然”道德是指调整人们在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对生命、对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态度和行为的道德原则、准则和戒律。
“人-自然”道德作为人类道德整体的一部分,就其实质来说,也包括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内。虽然,“人-自然”道德着重强调人对自然界的态度,即以自然为友,把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结合起来,把利用自然和保护环境相结合,把维护和改善生存环境变成每个公民的生态义务和良心等等,但是,应该看到,在人和自然关系背后隐藏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事实证明,环境保护实际上是人类保护。正因为自然界是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自然状况的好坏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利益,所以才有必要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被污染了,那么,最受污染危害的,既不仅是哪一种动物,也不仅是哪一类植物或生物群落,最大的受害者是人类自身,因为人是生命链条中的最高一个环节。所以“人-自然”道德要求要以对以人为主体的“人-自然”系统有利的方式来解决人和自然的关系。这是认识“人-自然”道德对科学技术发展调节和制约的意义和目的的前提。
人类发展科学技术,就是为了不断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各种需要。但是,如果片面地追求科学技术的发展,就会破坏“人-自然”系统的平衡、协调关系,造成不道德、不人道的问题。因此,“人-自然”道德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调节和制约的意义和目的,就是要使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提高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有效性的同时,不危及到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致造成不人道、不道德的后果,把“有效”和“人道”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人-自然”道德一方面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应有助于提高人类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这是它的“有效”的方面,另一方面,“人-自然”道德还要求科学技术在发展过程中立足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断地建立和发展人和自然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使自然界更长久、持续、稳定和有序地为人类服务,这是它的“人道”的方面。就是说,“有效”和“人道”这两方面应该同时并重,不可偏废。
就“人-自然”道德对科学技术发展调节和制约中包括“有效”这一方面来看,它并不是消极地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尊重存在”、“尊重生命”等道德准则,绝不是说人类不能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或生物资源,只要人存在,就必然要杀死其它生物和开发自然资源。与此相关联,就“人-自然”道德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调节和制约中还包括“人道”的方面来看,就意味着这种开发和利用应有一个限度和一个准则。正如有的科学家所指出的,这个限度就是“自然体系及其各组成部分所能承受的负担的限度,人类的行为不致破坏自然平衡的限度,人体对毒物的耐受限度,在无情加速的社会变化或社会恶化中人们及其社会所能经受的精神冲击的限度,”我国余谋昌先生在吸取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人类对生物的行为以维护物种的存在为标准,人类对待生态系统的行为以维护基本生态过程和完善生命维持系统为标准。他根据这个道德标准提出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1)应当尊重生命和自然界。这是生态伦理学的命令性原则,生态绝对命令是:爱并从而尊重生命和自然界;(2)不应当伤害生命和自然界。这是它的禁止性原则,主要表述为:反对掠夺性开发资源,反对“生态灭绝战争”及战备升级;(3)应当保护和促进生命和自然界的发展,这是它的选择性原则,即选择人类发展的途径,可以表述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生态学化。”这些看法是值得进一步研究“人-自然”道德对科学技术发展调节和制约问题时借鉴的。
有些西方学者往往只看到科学技术所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能源短缺、资源枯竭等对人类不利的方面(即不道德、不人道的一面),提出应该停止科学技术发展的意见。他们认为,科学技术不是在拯救世界,而是在破坏世界。罗马俱乐部《增长的极限》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这是一种悲观失望的错误论调。
与悲观失望的科技停止发展论相反,还有些学者持“技术至上主义”的观点,他们只看到科学技术能提高人们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有效性这一面,以致主张科学技术可以无限制地发展,认为由科学技术发展所造成的“人-自然”系统不协调状况,唯一的解决办法只有通过科学技术自身。认为污染只是工业社会的幼稚病,随著科学技术的进步,一切污染都将解决,而忽视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人道的一面,忽视包括“人-自然”道德观念在内的人类文化价值观念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调节和制约的必要性。
显然,这两种观点各有其片面性,不能正确解决科学技术发展与“人-自然”道德的关系。
(三)
“人-自然”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调节和制约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我们着重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技术发展必须有整体观点。人们在利用科学技术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本集团、本地区、本国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其他集团、其他地区、其他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当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仅仅有利于本集团、本地区或本a而对其他集团、其他地区、其他国家乃至全人类造成危害的时候,“人-自然”道德就要求我们把整体利益置于局部利益之上,局部的利益要服从整体的利益。例如,美国1963年曾决定作为国家计划来开发速度快、载人多的超音速客机。当时曾期望在完成以后能成为可销售500架的大型商品,总销售额达20亿美元,后来开发被迫中断,其原因既非纯技术性问题,亦非制造成本问题,而在该类客机的飞行将给生态环境和大气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大型引擎所产生的巨大冲击波就能产生相当严重的噪音公害;由于该类客机消耗大量的燃料(以2马赫以上的速度飞行时每小时耗燃料17~18吨),燃烧后产生的CO2和水进入大气圈会提高同温层的温度,而科学家预言,如果地面平均温度提高2℃,两极的冰帽将开始融化,从而世界上75%以上的主要城市就会被淹灭,所以曾积极主张开发的美国政府不得不干1971年3月正式决定停止开发超音速客机。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不能仅仅服务于提高局部的经济效益或少数人的生活需要,而应考虑它对自然界的破坏,以及被破坏了的自然界对全人类的危害等问题。
第二、科学技术发展必须有长远观点。科学技术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还要处理好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既要考虑到今天,还要考虑到明天,考虑到子孙后代的需要,处理好这一代人利益与下一代入以至子孙万代利益的关系,如果人类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发展一种与后代休戚与共的意识,并准备拿自己的利益去换取后代的利益。前苏联学者在1973年召开的“科学技术革命与道德”讨论会上公开提出:“对后代命运的担忧产生了对科学技术进步后果的高度责任感。”《联合国环境方案》中曾经用了一句寓意很深的话来告诫地球上所有的人:“我们不是继承父辈的地球,而是借用儿孙的地球。”核酸和基因研究的奠基人之一欧文 · 查加夫博士也指出:“这个世界是供给我们用的。我们来去匆匆,要把土地、空气和水留给后来者。我们这一代人(也许是我们的前一代人)首次在精密科学的指导下,进行毁灭性的反对自然的殖民战争,因此,未来将控告我们。”
第三,科学技术发展必须有义务观点。人所以要对社会、对国家、对家庭尽义务,是因为和他所依存的社会、国家、家庭是息息相关的。同样,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人-自然”系统的要素或成员,自然的命运是与人类的命运息息相关的,因此也应对自然尽相应的义务,所谓对自然尽义务,就是协助自然界提高自然的质量,包括提高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对污染的净化能力和完善“生命维持系统”,等等。如研究恢复和增强可再生资源的再生增值机能、大面积种树种草、涵养水源、改良土壤等,发展使污染物迁移转化和提高环境纳污、自净的新技术等。
义务不是强制性的,人对自然的义务是一种自觉的、无私的道义责任,是不包含有个人的企图与打算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对自然做了好事而得到的可能报偿,或某种物质利益。农业技术中的“生态农业”,在对自然界尽了义务如疏通加快生态循环,维护和提高土地质量,以及提高环境自净能力等等的同时,又达到发展农业生产的效果,江苏东台县新于乡专业户王尤珍,使家庭养殖业由购买饲料喂养单一动物品种,到逐步自给部分动物性饲料,养殖12种动物,承包8亩农田并办了加工业,引进无菌苍蝇和蚯蚓,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食物网络,成为生态户。在这个家庭生态系统中,有生产者——农作物、蔬菜、树木、药材;有一级消费者——鸡、鹌鹑、苍蝇、猪、羊、兔;有二级消费者——蝎、水貂、艾虎;有分解者——蚯蚓、玛瑙螺、黄鳝。分解者的排泄物进入土壤被植物吸收,完成了系统内的物质循环。这样,既对自然尽了义务,又得到了自然的某种报偿。
第四,科学技术发展必须有良心观。人们应该把人和自然的关系看作是一种伙伴关系,形成“人-自然”道德观念,自觉地意识到人类对自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并且把它转化为一种内心深处的良心和情感,这就是良心观。人们有了这种良心观之后,就会对科学技术活动起到监督、检查和规范的作用。当科技劳动者去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它们的应用之前,就会自觉地考虑到这些科学技术要符合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有利于保护生物的生存条件,有利于保持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等道德准则,并且在实践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不会利用科学技术来危害自然和生命,制造灭绝生态的战争等,这是因为他们的“人-自然”道德的良心不允许他们去干这些事情。
第五,科学技术发展必须有正义观。如果说,良心有助于科技劳动者检查自己的行为,把它限定在“人-自然”道德许可的范围之内,那么,科学技术发展的正义观则有助于衡量人们(个人或社会集团)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那些符合生态平衡原则、符合人民保护环境愿望的行为,就给予支持和鼓励;而对于那些不符合生态平衡原则、不符合人民保护环境愿望的行为,就给予强烈的谴责和坚决的斗争。例如,莱茵河因受到了某工厂排出的废水污染,就遭到公众指控,许多人在莱茵河畔游行示威,甚至倒挂在莱茵桥头以示抗议。
第六,科学技术发展必须有善恶观。善恶观属于道德评价领域。凡是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能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和完善生态平衡,保护物种资源,节约使用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为,都是值得人们仿效的,因而人们评价是“善”的;反之,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平衡,随意杀死生物,滥用资源等行为,则被评价为“恶”的,应受到谴责,如1945年8月6日和9日美国分别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各投放一枚原子弹,不仅使10万人死亡,而且还使整个城市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遭到空前的破坏,则被认为是恶的,受到了日本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强烈谴责。
(本文在由高兴华先生指导下的硕士论文基础上写成,谨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