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发现和辩护间的区别是含糊不清的。这使得整个发现逻辑的争论变得难以理解。因为争论以这种区别为先决条件。真正的发现已很好地确立。很好确立的东西被辩护。恰当的区别有三:最初的思索、似然性和可接受性。逻辑对最初的思索来说不是基本的。我们并不需要很好地支持最初想到一个假设的理由。最初的思索既不需要是似然的,也不需要是可接受的。正如汉森所指出的,逻辑对于似然性和可接受性两者是基本的。一个假设需要很好地支持其或似然或可接受的理由。这些理由不需要与其时经受检验的特殊科学理论相关。有关似然性和可接受性的理由之间并没有基本的不同。不同是程度的不同。可接受性比之似然性要求更多。
发现和辩护间的区别是含糊不清的。这使得整个发现逻辑的争论变得难以理解。因为争论以这种区别为先决条件。发现有没有好的理由?它们是否也是辩护的好理由?它们是否都无法摆脱地被限制于特殊的科学理论?这些都是问题。
标准的说明 逻辑经验主义者们把发现与辩护作了区分。发现涉及科学理论和假设的起源、创造、发生和发明。辩护涉及它们的评价、检验、维护、成功、真理以及确证。发现只适合于描述、适合于心理学与科学社会学的历史。而辩护却是适合于科学哲学与认识论。发现是主观的,辩护则是客观的。辩护也是规范的。它决定什么应该被接受。它评价科学理论和假设。发现涉及它们的起源。辩护则问,事实(不管怎么选择)是否对假设构成了客观的证据。发现包含因果解释:动机形成的由来,早期培养、文化、社会地位、心理构成、个人兴趣等等。这是主观的,它并不由于好的支持而合理地确立发现。
费格尔、波普尔、赖欣巴哈和布莱斯韦特坚持认为,逻辑和哲学并不分析实际构想出的新思想。波普尔写道:“构想或发明理论的最初阶段、活动,在我看来既不要求逻辑分析,也不受其影响……不存在像具有新思想的逻辑方法或该过程的逻辑重建这样的东西”。赖欣巴哈坚持认为,科学哲学不能去涉及提出假设的理由;它只涉及接受假设的理由。与此相似,布莱特斯韦特主张,“……历史问题的解决包含着思维的个人心理学和思想的社会学”,它们不是“我们的职责”。科学哲学应当只分析支持已发明的假设的完满论证。它评价支持已经提出的假设的种种理由。
这就是对发明和辩护的标准说明。
汉森的发现逻辑 汉森与标准说明不同。汉森信奉发现的逻辑。在这个问题上,他遵循已故的雅克 · 马里坦(Jacques Maritain):
“通过把心理从已知推论到未知,它具有某种新东西,或者通过发现迄今未知的真理(发现或发明的秩序),或者通过证明或建立一种虽则早已被发现,但还不完善的真理,使之具有可靠性(判断或论证的秩序)。
维也纳学派……似乎给已经完成的科学以一种说明……这个学派忽视了……在进行研究过程和科学发现工作中的科学”。
汉森也想要比对完满论证支持已发明的假设的分析做更多的工作。他想要比“完成研究报告的逻辑”做更多的工作。
汉森区分了接受一种假设的理由与最初提出这种假设的理由。首先支持假设的辩护,其次支持假设的最初似然性。
汉森进一步力陈发现的理由(最初似然性)基本上不同于辩护的理由(可接受性)。逻辑经验主义和马里坦主张这些理由是相同的。他们主张这种不同是有关一个系列的两种目的在程度上颇不相同罢了。
对汉森说明的新近批评 有人可能接受汉森的区别,但否认他的结论。有人可能区分似然性和辩护。但有人可能否认似然性的理由基本上与辩护的理由不同的主张。有人可能坚持辩护包含了似然性。
韦斯利 · 萨尔蒙(Wesley Salmon)采取这种方法。他区分了下列几个方面:建议和接受;“一类最有希望成功”的“似然猜测”和“可接受的、真的或被高度确证的”;“认真地被准备考虑与被检验”和检验以后被接受;“似然性考虑和……检验或确证”。萨尔蒙主张,“在似然性论证和对假设的检验之间有一种重要的逻辑区别”。在这个范围内,萨尔蒙与汉森一致。但萨尔蒙还坚持认为,辩护包含了似然性。他相信,最初提出H的理由等于H的先验几率。对萨尔蒙来说,贝耶斯定理对辩护的逻辑是基本的。但贝耶斯定理需要先验几率。萨尔蒙断定,汉森的发现逻辑——最初提出H的理由——因此而是辩护逻辑的部分。
汉森和萨尔蒙所说的“发现”各自指的是什么?汉森把发现等同于似然的最初建议。不过,不是每一个似然的最初建议都能被留下来做进一步的检验。有些并不产生发现。因此,汉森的发现逻辑应该被称为似然建议的逻辑。真正的发现比之最初是似然的更为复杂。它们被良好地确立和辩护。只有被辩护的才是发现。尽管用标准的文献,发现因此还是属于辩护的范围。只有已经被辩护了的东西才是发现。因此,辩护包含着发现。
萨尔蒙和逻辑经验主义者把发现等同于最初“思索”、等同于心理事件。然而,发现何止这些。有人能够想到差不多任何事物。有人能够想到地球是平的假设。这种假设既不是似然的,也不能得到辩护。因此,它不是发现。这些假设能够设想,能够在心理上出现,却不会被信任。因此,发现不只是心理事件。它们也是,至少部分是辩护和信仰。
恰当地陈述这个问题涉及到似然性论证的逻辑而不是发现的逻辑。萨尔蒙关于高先验几率是最初提出假设的理由是正确的。但这也许是汉森关心的特例。某些似然论证可能不取决于先验几率。事实上,汉森主张,许多似然论证都取决于诉诸“解释的丰富”、“美学的上乘”、“对称性”和“简单性”。他要求它们在似然性论证中“具有合理的功能”。先验几率不需要依赖于这些考虑。这对萨尔蒙的几率频率解释似乎尤其是真的。要求进一步的论证指明,例如,简单的假设是可能的并且有希望会成功的。无需再作论证,简单性、对称性,上乘性等等最好被认为是与几率无关的,并因此而与先验几率是无关的。简单性可能是进一步认真考虑接受假设的良好理由。因此这也就不去考虑它的先验几率了。哥白尼的日心说,尤其是早期对革命的定性讨论中,虽然有争论,但它比地心说更简单。不过,最初,它的先验几率并不比地心说更大。日心说的简单性(以及普遍性、上乘性,等等)——不考虑它的先验几率——就是它的进一步考虑和检验的良好理由。萨尔蒙认为先验几率是汉森似然性考虑的特例是正确的。但两者不应等同。有些似然性论证也许并不决定于先验几率。
萨尔蒙单独用贝耶斯定理解释了辩护的逻辑。如果这是正确的,似然性可能基本上与辩护不同。因为某些似然性论证用贝耶斯定理不决定于几率。似然性论证可能取决于与几率无关的我们知道的所有因素。然而,辩护的逻辑以及似然性的逻辑可能包含着比贝耶斯几率更多的东西。简单性、上乘性、可扩展性、多重关联(属于非特设性假设)等等也都有关。对辩护和似然性也许有比几率更多的要求。前两者往往更需要经验确证。它们往往需要简单性、上乘性、可扩展性和多重关联等等。克雷格(Craig)定理支持这种观点。粗略地讲来,该定理陈述说,任何科学理论可以被只具有观察术语的另一科学理论取代。如果原先理论是被高度确证的,那么,它的取代者也是被高度确证的。但取代者包含有无限多的公理。因此,它是一个坏的科学的理论。它缺乏简单性、多重关联等等。它并不满足科学理论化的目标。因此,好的科学理论不只包含经验确证。而且这也适用于似然的和可接受的科学理论。
要广义地正确理解辩护。几率或者确实取决于简单性、多重关联、上乘性等等,或者并不取决于它们。如果它当时是似然性的理由,那么也是辩护的理由。在每一种情况下,它们都是几率。如果它当时不是似然性的理由,那么它依然还是辩护的理由。因为辩护包括着经验确证(“几率”)以及简单性、多重关联、上乘性等等。因此,似然性的理由并非基本上与辩护的理由不同。它们也许只是程度的不同。似然性的强理由可能并不就是辩护的强理由。但是,正像舍夫奈(Schaffner)也已在最近注意到的那样,同样的理由既算在似然性内也算在辩护之内。
新的区别 发现与辩护之间的区别是含混的。实际炸了,那咱们移动使用呢上存在三种区别。先前的争论部分是语言表达问题。汉森的发现逻辑是否基本上不同于辩护的逻辑部分还是语言表达的争论。事实上,在重要的意义上,汉森和批评汉森的人都是正确的。
三种区别是:最初思索;似然性;可接受性。
最初思索 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这一点。科学家们最初想出种种主意,设计出假设。科学家们想象和推测假设一一不管似然性。科学家们作出猜测。科学家们想到了假设,出现在他们的脑海里。科学家们创造性地、诗意般地直觉到假设。在这些意义上,思索和表述一个假设也许是一个因果的过程。像库恩这样的相对主义者在这里也许是正确的。文化因素和心理因素也许部分地决定他最初想些什么。词组“发现”通常指的是“最初想到”。在这里,逻辑对于发现不是必要的,正像逻辑经验主义所强调的那样。正像我们大家有时所了解的,想并不需要好的理由。最初的思维一一凯库勒关于苯环的梦,彭加勒_上火车的直觉、拉曼奈琼(Ramanujan)神的启示,等等——其时都缺乏明确的理由。似然性和辩护需要理由,最初思维并不需要理由。最初思维先于似然性和辩护。科学家首先知道大约是一个定律,随后知道那是一个定律。此外,最初思维往往既不似然又未加辩护。因此,它都不支持或是似然或是被辩护(请比较一下有意的幻想)。因此,逻辑对最初的心理思维不是必要的。在这里也不需要好的理由。然而,好的理由对于似然性和辩护来说则是必要的。似然性和辩护需要好的理由。因此,最初心理思维逻辑上是与似然性和辩护有别的。是思维并不必然是似然或是辩护。因为逻辑对最初思维并非必需,所以,正如逻辑经验主义所主张的,最初思维既不是认识论也不是科学哲学。
似然性 有许多方式来表达它。假设是最初似然地先于检验。它们值得进一步考虑,虽然并不就此接受了。考虑这一个假设而不是另一个往往是合乎情理的。好的理由可能支持一个假设的可能真理和约定。在最初想到一个假设之后,但在它被检验之前,好的理由常常支持它的似然性。好的理由支持假设的进一步探索,假设被认真地接受。科学家认识到两个假设,有时合理地建议,只对其中之一作进一步考虑。一个也许比另一个更简单。检验之前,好的理由往往支持一个假设至少具有几分合理性。在它最初的心理出现之后,一个假设可能被详细阐述,被认真地提出,认为去探索是允许的和似乎有理的。因此,有着如汉森和马里坦所强调的“发现的逻辑”。但不像演绎逻辑,在这里我们不作担保。一条合理的研究线索也许不能幸免于进一步检验。也许有某些足够好的理由要求作认真考虑,但却不接受。
可接受性 这就是辩护。贝耶斯定理和确证理论在这里是有关的。科学家们相信,假设是真的。他们相信,假设被经验确证。他们从资料中推断假设。他们提出理由。假设是真的或可能给出证据。经验确证支持接受。支持接受的还有逻辑丰富性、可扩展性、多重关联、简单性以及因果性。这些问题,马吉瑙(Margenau)和我在别处已作了讨论。
一个假设可能更比其他假设更好。科学家检验似然的假设。这是基本的区别。似然性先于可接受性。
好的理由 好的理由既与似然性有关又与可接受性有关。它们支持可接受性。先于实验检验,它们也支持似然性。
马吉瑙和我本人已讨论了以下这些好理由:经验确证;逻辑丰富性;可扩展性;多重关联;简单性;和因果性。还可以有其它的理由(参见夏佩尔和达尔顿的论文)。
我已论证过,这些好的理由,不需要而且通常并不随着科学理论的改变而改变。它们规定了卓越的调节标准。它们是最初似然性和最后接受两者的基础。所以,似然性或辩护不需要与在特定时间内经受检验的特殊科学理论有关。
成功的科学理论推进科学的调节目的。如果一个理论比竞争对手更能推进科学的调节目的,那么,它比它的竞争对手更似然,也更可接受。
似然性和可接受性之间的关系 可接受性的理由也就是似然性的理由。但是,倒过来就不适合了。可接受性不只是似然性。它需要更多的理由。给似然性以根据的东西可能不足以给可接受性以根据,夏佩尔、舍夫奈和阿钦斯坦都极力主张这一点。对似然性足够好的理由对于可接受性来说也许并不足够好。对于似然性的结论性理由,对可接受性来说也许就不是结论性的了。一般说来,对似然性的好理由不等于是接受的好理由。可接受性更为严格。需要得更多。但是,正如我在前一节所指出的,似然性的理由和可接受性的理由之间不存在基本的差别。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夏佩尔、舍夫奈和阿钦斯坦在这一点上是对的。似然性的一个强的或甚至结论性的理由,对于接受来说,可能往往既不足够强、也不具有结论性。
结论 当代在发现和辩护之间的区别是含混不清的。真正的发现被很快地确立,而很好地确立也就是辩护。因此,一切真正的发现都是辩护。当代的区别也许没有分清。这一点也是由发问“发现什么”与“辩护什么”相对而引起的。只要是支持似然性发现的东西也就等于支持似然性的辩护。发现可接受性对辩护可接受性也有类似的关系。在这里可能没有区别。因为一切真正的发现都被辩护。
真正的区别有三种:最初思索、似然性和可接受性。逻辑对于最初思维不是必要的。在那里不需要好的理由。因沈,正如逻辑经验主义者们(费格尔、亨普耳,赖欣巴哈和布莱斯韦特)和相对主义者们(门汉姆、魏伯和库恩)所强调的那样,心理学、社会学等等是有关的。文化因素也许部分决定了最初思维。然而,好的理由对于似然性和可接受性两者却是基本的。此外,这些理由并不要求与在检验中的特殊科学理论有关。因此,对似然性和可接受性是基本的那些理由之间的区别没有根本的不同。所以,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不同乃是程度的不同。可接受性比似然性所需要的东西更多。
[《科学哲学》、45(1)、1978年、3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