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地球上的人对环境保护负有责任,都应该为环保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但环境一旦遭遇破坏时,环保的力量有时是很脆弱的;而公众和环保组织在与经济组织、企业和政府的环保博弈中似乎大都处于劣势。迄今,环保组织除了身体力行和动员公众,惟一可以举起的的强硬武器是法律和诉讼,但是环保的诉讼大多也结果不妙。
 
 
环保署有权管理二氧化碳排放吗?
 
  如果在环保中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政府不作为或者退缩该怎么办?一些发达国家给出了答案,由公众、非政府组织,甚至地方政府出面状告政府,通过诉讼来明确政府在环保中肩负的责任,通过这样的诉讼还可以让环保的理念更深入人心。
 
  不久前,由马萨诸塞州领头的美国12个州和10多个城市及非政府组织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告上了最高法院,因为EPA没能控制机动车的CO2的排放。
 
  这个案件很快成为中心事件。EPA本来就是搞环保的,为何因环保而受到起诉?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EPA表态称,根据《清洁空气法案》它有权管理温室气体的排放。此言一出,环保团体正式要求EPA对汽车的CO2排放量进行管理。
 
  但经过几年实践而感到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烫手山芋后,EPA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弯。在2003年8月,EPA公开宣称它没有权力管理温室气体排放。而且声明如果确实有权力,它将选择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于是,环保组织和公众不答应了,便对薄到公堂,最后闹到美国最高法院。而原被告双方都在积极准备,以求法律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EPA到底管不管温室气体排放。
 
  问题的实质在哪里?这个案件引出了一个新思维,即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政府是否应当把温室气体当作污染物来监管?
 
  EPA认为,它并没有否认二氧化碳在气候变暖中所起的作用,只是认为它有无权力调控二氧化碳的排放。以EPA的管辖权而言,它不能强迫调控所有的气体排放,而仅仅可监管那些被视为对公共卫生和环境有危险的气体。而原告的要求是,EPA应当对任何气体都要进行管理,无论是对环境有无危害的气体。而且二氧化碳对环境和人们的生活有害,EPA当然有责任进行管理和限制。预计这个案子最早也得到2007年中期宣判。
 

1990年至2010年间,全球废气排放量将上升30%

1990年至2010年间,全球废气排放量将上升30%

 
其他的环保案件
 
  除了这个引人注目的环保案件外,美国公众和环保组织就环保不力而起诉美国政府的案例还有很多。著名的是2002年发生的“地球之友”起诉美国的两个商业机构案。
 
  2002年,2个非赢利组织和4个城市起诉美国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原告的诉状称,联邦政府为化石燃料计划提供320多亿美元,如油田、输油管道和煤火发电厂,而没有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EPA)去考虑该计划对全球变暖的影响。这个案例已于2006年4月提交到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目前,原被告都在等待判决。
 
  2006年,纽约和其他10个州也委托律师状告EPA。原因也是EPA在环保管理上的不力,没有要求新建电厂减少空气污染。但这个案子法院最终没有授理,原因在于起诉内容与马萨诸塞州状告EPA的案子属于同样的问题,即EPA有无权力调控温室气体排放。
 
  2004年,还有一个起诉政府环保不作为的案件是康涅迪格等8个州针对美国几家主要的供能公司。其中康涅迪格州在诉美国电力公司的诉求中称,二氧化碳排放持续造成了公共(卫生)妨害,要求电力公司在未来10年时间内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达3%。
 
  不过,这个案子被法院驳回,但是原告和8个州的律师于2006年6月又提起了上诉,并在等待结果。当然,还有一些环保案子针对的是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当事者,尤其是土地、自然物的管理者。
 
 
商业机构和企业的反诉
 
  在环保的博弈中,还有一些案件是企业反诉环保部门和政府当局,他们认为,由于拿环境说事影响了产量,对企业和国家税收都造成了损失。
 
  如美国克莱斯勒-吉普有限公司起诉加州政府。该公司起诉政府要阻止该州的一项特别法令,该法令要求所有汽车制造业在2016年生产的新车必须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0%。但是,克莱斯勒-吉普有限公司认为,州政府的汽车产品环保规定(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是违法的。
 
  其理由是:“(美国)联邦汽车燃料经济标准”是以节能和省钱为主,而不是以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主,而联邦的法规应当优先于州的法规。所以该州限制公司生产的新车必须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是不恰当的。同时,克莱斯勒-吉普有限司还以此为由起诉了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有新规定的纽约州和佛蒙特州。遗憾的是,克莱斯勒-吉普有限公司在起诉纽约州的案件中获得胜诉。法院认为纽约州的法规不成熟;而克莱斯勒-吉普有限公司起诉另两个州的案件还在等待判决。
 
  无论是环保组织起诉破坏环境的行为,还是企业反诉环保组织和政府的环保行为,环保一方的诉求很难取得胜利。如2005年7月,澳大利亚一个环保组织起诉政府没能履行对两个大型煤矿的环保评估,主要是没有考虑煤炭燃烧后造成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了这个诉讼。
 
  同样,德国的两个非赢利组织于2004年起诉联邦政府,称政府把数十亿美元投入到能源、采矿和出口能源的运输计划中,造成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上升,结果却获得了一个不痛不痒的结果。2006年1月,作为法院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要求政府出示文件以说明其出口计划是如何影响到气候变化的。
 

2006年11月7日,美国代表团成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言。美国谈判代表阿朗·沃森6日表示,美国对《京都议定书》的立场在布什总统任期结束前不会有任何改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伊沃·德博埃尔7日说,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是一大遗憾。

2006年11月7日,美国代表团成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言。美国谈判代表阿朗·沃森6日表示,美国对《京都议定书》的立场在布什总统任期结束前不会有任何改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伊沃·德博埃尔7日说,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是一大遗憾。

 
 
环保弱势原因何在
 
  环保的要求和主张往往与商业利益相矛盾,前者是为了公众利益,后者往往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政府在经济利益中依赖于经济体和企业,即使在司法独立的国度也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影响到环保官司,其结果是不难而知的。
 
  如马萨诸塞等州起诉EPA的案子就很复杂,其结果往往会有利于被告方。除了经济原因外,还有政府的政策变化因素。在克林顿执政时,美国政府趋向于签署“京都议定书”,当小布什当政时,政策发生了逆转,理由是如果签署“京都议定书”会对美国经济造成衰退。正是由于政府政策的转变,EPA才从最初的声称“有权力管理温室气体排放”到后来宣布“无权力管理温室气体排放”。从政府的态度转变可知,这个案子的走向已有趋向性。
 
  同时,在只顾GDP增长、环保观念更为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环保者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以中国为例,除了要面临地方政府以GDP衡量一切的强大力量外,还得面临环保理念的滞后。例如,自然物受到人为的污染和伤害,有无权利获得赔偿?这在发达国家是不成问题的,答案也是肯定。但在中国却不行,大部分人都认为,人的行为造成自然物的污染和损害也就算了,因为自然物一是无生命的物体,二是即使有生命也不会像人一样要求赔偿。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工厂爆炸后100吨苯污染了松花江。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3位教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等。然而,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主管法官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授理此案。
 
  当然,尽管现在环保处于弱势,所赖于依靠的法律和诉讼也显得苍白无力,但还会有更多的环保案件会出现。因为环保者认为,即使他们在法庭上打不赢官司,也会引起公众对环保事件和环保本身的高度关注。由此,让全社会最大程度地关注人类行为和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就是保护我们自身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