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10月在广西南宁举行的第四次全国医学伦理学学术讨论会上,除传统医德课题外,也提出了一些医学伦理学的前沿课题。现将若干论文摘要如下。

生命伦理学与传统医学伦理学

石大璞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是近十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医学伦理学。它涉及到生与死的控制问题;生命的质量控制和人的潜力控制问题;人类行为的控制问题;生命潜力的发挥和生态平衡的控制问题。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与成熟,与传统的医学伦理学观念发生了巨大冲突。这种冲突首先表现在对待人的生死观的问题上。传统观念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只有无条件地保护生命才是道德的。而生命伦理学则认为,人的生命未必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既可以有条件地让某些生命生存,也可以有条件地让某些生命死亡。其次表现在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变化上。传统观念认为,医学伦理学的价值目标首先是生命的生理价值,而生命伦理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以社会公益价值为前提的生理价值和医学价值,要求把生命神圣和生命价值及生命的质量结合起来。第三,传统医学伦理学认为,医生和病人之间有义务关系,医生必须对病人负责,他的主要任务是为病人治病。而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医生对单个病人负责,而且要求医学要对整个社会和人类负责。生命伦理学的基本核心就是生命的神圣和生命质a的统一;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对病人的义务和社会公益的统一。

一、先天性有缺陷新生儿的处理

在对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的处理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有缺陷的新生儿存活下来,不仅对家长和社会是一个不堪忍受的心理和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这些新生儿的存活和婚育,使人类的基因库退化,人类的发展前景将极其可怕,况且这些新生儿在自己的一生中,由于自己的缺陷和社会的不公正待遇,其实无有幸福可言。他们对社会的价值甚少或毫无价值,不可能承担任何义务。对此,不能不加考虑,对有缺陷的新生儿的生命应该让其无痛苦的死亡。另一种观点却针锋相对,认为有缺陷的新生儿也是生命,是生命就应该无条件的保护。我认为,从生命伦理学的立场出发,对严重缺陷而其生活质量又很低的新生儿,前一种观点是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目前泮多学者都在呼吁从医学临床上落实这件事情,有关部门应从法律上,制度上作出相应规定,并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孕期检查和有缺陷的胎儿作人工流产的宣传。

二、安乐死

第一种类型是对疾病,衰老或外伤所致的“植物人”处理的道德的问题。这种类型的病人,多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突然由意识状态进入无意识状态而永不可恢复,并且其生命是依靠生命支持系统如人工呼吸机,静脉输液等来维系的,一旦这些系统揿离,病人就会立即死亡。这种生命的存在实际上已无意义,而且代价极其昂贵。第二种类型是对垂死病人无法挽救其生命而致使其痛苦不堪应该如何处理的道德问题。这种病人的特点是思维存在,意识较清楚,例如,晚期肿瘤病人,已确定无法治愈,死亡只是迟早的事了,并且,病人痛苦难忍,对生存失去了信心,自己要求作无痛致死。

我认为,对于前一种只有劳民伤财而毫无益处的医疗服务,应该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及早予以终止。而对第二种情况应区别对待,这种病人,我们应该认真了解其自身的生命规划,即其对自己生存的价值观念和理由。例如,他的价值观念是蔑视死亡,视死如归,不为痛苦所屈服,等待着一种事情的消息或某个亲人的到来。这时,他就能忍受巨大的痛苦而顽强地活着。对此病人采用“安乐死”的办法显然是不道德的。

优生学中的道德评价

孙丽芳

从世界范围看,已认识到的遗传病和遗传缺陷近4000种。仅先天愚型患儿就有1〒万人以上;眼科已报道的眼遗传病就有200余种。由全身性遗传病有眼部改变的竟多达400种,合计有600种左右。在我国,约有痴呆人400万以上。200万先天愚型病人,200万精神分裂病人,400万智力不全者。一个有严重遗传病的婴儿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例如:一个痴呆儿在美国瓦能要耗资二十万美元,我国以五千元人民币计算,那么全国100万痴呆儿就将要耗资五十亿,这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而痴呆儿一生中给亲属和社会所造成的精神负担更难以用金钱来计算。从这种社会和经济意义上讲,开展优生运动对家庭、社会、人类无疑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些有缺陷的婴儿不会在自然选择中淘汰,而可以在先进的医疗技术下维持生命长大。甚至到婚育年龄,再把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不能不说父母、医生、医院、社会没有道德责任。因此,有人把医学称之为“劣生学”,医学越发展,劣生倾向就越明显。用什么办法避免有严重遗传缺陷的患儿出生,以达到改善人口质量?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优生手段,控制遗传病,来提高人口素质。

控制遗传病人出生,也是优生的一个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开展遗传咨询,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围产期保健,新法接生,分娩监护和新生儿护理等项工作。据统计,到1978年为止,产前诊断发现的遗传病约80种。

到目前已发现遗传性疾病超过了3000种。而且每年以100种的速度递增,W65年国外数字表明,在人群中有先天性缺陷者占4%,1968 ~ 1969年为6%,1979年为12.2多。新生儿死亡病例有1/3是由遗传性疾病所致。由此可见,产前检查的必要性和道德性。

打破传统伦理观念,迎接器官移植挑战

李金帮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有效的综合性医疗手段的器官移植,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承认,特别是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免疫抑制剂环孢霉素A的问世“脑死亡”概念的被采纳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器官移植无论从数量、质量还是从生存率和器官功能率来看,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飞跃时期。全世界肾移植已逾十万例,而且每年以一万例的速度向前发展,一年存活率从75%上升到95%以上;肝脏移植全球已超过千例,一年存活率达60 ~ 78%;心脏移植全球估计已过千例,一年存活率达75%。在器官移植中,还出现了大批健康生存10 ~ 20年的长期存活人群,他们的移植器官功能良好,工作、生活正常,能够从事滑雪、远足、球艺等运动,有的妇女重又怀孕生育。近年来,脏器联合移植正在兴起。

影响器官移植应用于临床的因素很多,但可概括为二个方面:一是技术知识因素;再就是社会因素,这包括政府、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人们的心理接受能力,“脑死亡”概念的被采纳等等。在我国,第一种因素虽不能一蹴而就,但应该说目前已有相号的基础,初步具备了开展工作的条件。最大障碍是社因素,特别是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这是对器官移植的真正挑战,崇拜死人,崇尚完尸,死尸神圣不可侵犯,就是这种封建思想残余的表现。由于这种思想的长期为害,至今我国的尸体解剖仍然裹足不前,严重影响医学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脑死亡”的概念就更难了,这就严重影响了器官供体的来源,严重影响所供器官的数量和活力,进而影响着器官移植的生存率和功能率。“脑死亡”者,脑已不可逆地毁损、脑电波消失,只有在人工心肺等机械维持下还维持着含氧血液流经被损坏的组织器官。他实际已经死亡,只是靠机械维持着循环和呼吸。他的存在只能给亲人(活着的真正有生命的人)带来心灵上的极大痛苦和经济负担,给社会造成负担和消耗,影响活着的人的生活和健康质量。站在生与死的角度,应该承认这种人已经死亡。最近美国医学会还正式确认,昏迷病人救治无效者,以停止治疗。作者在访美期间,目睹了心脏移植手术。一个十五岁的男孩,因失恋开枪击中头部而自杀,经检查确定为“脑死亡”,医院便利用其心脏给一位住院的心脏病人作了心脏移植手术,在美国许多州里,司机驾驶执照上都有这么一栏:若万一出了车祸,死后是否志愿贡献器官,每个司机都必须填写。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器官供者的父母都为自己子女的部分器官还活在人间感到极大宽慰。总之,器官移植和贡献器官,已在人们的心目中扎了根,认为是造福于人,是人道主义行为,在生与死的问题上,是符合医学伦理学道德的。

近亲婚配的伦理问题

刘耀光

现代医学遗传学表明,近亲结婚的后果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

(1)子代遗传疾病发病率高。近亲结婚容易造成下一代白化病、智力低下、隐性聋哑、先天性全色盲等遗传性疾病,在正常人群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携带五、六种隐性遗传疾病基因。如果夫妻双方携带有相同的隐性遗传病基因,那么,他们的后代有四分之一的可能性发病。大量研究资料表明,近亲结婚者其子代遗传病的发病率比非近亲结婚者子代的发病率高十几借至几十倍。

达尔文家庭的不幸,就是近亲结婚造成危害的典型例子。他的爱妻埃玛是他舅父之女。达尔文夫妇有三个孩子早故;另外两儿一女婚后都无子女;二儿子乔治,三弗朗西斯,五儿子霍勒斯,虽然都成了著名的科学家,但是他们三人和他们的姊妹伊丽莎白,都患有程度不同的精神病(忧郁症)。江苏省东台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曾在54万人口中进行了调查,近亲婚配共3355对,所生育5227个子女中,智力低下和痴呆者980人,占18.8%,而随机婚配所生子女中,智力受影响的仅占0.13%,前者的患病率是后者的144.6倍。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统计,近亲结婚后代约有8.1%有遗传缺陷。

(2)近亲结婚所生子女的早死率高。据有人对聚居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基诺族的调查,由于这里直到解放初期仍沿用族内婚配的婚姻制度,人口一直不蕃。如巴朵寨,直至五十年代,仍是一个血缘村寨,他们除兄弟、姊妹以外,都可以通婚,因此所生子女大多夭亡。据美国一份调查报告揭示:堂表兄妹结婚的子女早死率达22.9%。

(3)近亲结婚,所生后代往往个子矮小。近年来,在南美洲的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交界处的莫迪洛涅斯山的森林里,发现了身体矮小的“尤卡斯”部落。由于他们有史以来实行近亲婚配,结果人种矮小,都不到1米,有的仅有0.6 ~ 0.8米。我国西双版纳景洪县的基诺族人的身体也较矮小,男子平均身高只有1.56米,女子只有1.46米。因此,近亲结婚是对后代、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不道德之举。

人工授精的道德问题

干永强

1890年,美国的杜莱姆逊(R. L. Dulemson)首先将人工授精试用于临床。1953年,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中心的谢尔曼(J. K. Sherman)和伯奇(R. G. Bun辞)发表了《人类冰冻精子的生育能力》的论文,报告利用于冷冻人类精子并用于人工授精获得了成功。但是,研究并没能深入下去。有人提出人工授精干扰人的自然生殖,是侵犯人权的行动,甚至把这一医疗手段看成是通奸行为。1964牟以后,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研究工作将给不育症、遗传性疾病及其他许多目前尚无法解决的疾病患者展示了乐观的前景。传统的道德观念作了一定的让步,人工授精术因此普遍开展起来。1973年,全世界用冷冻精子进行人工授精,诞生了一千例左右的婴儿。人工授精分两类:夫精人工授精(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ID)。后者都是因为丈夫的生殖功能缺陷而导致不育或者是有不准生育的遗传病患者。然而,他们有迫切的愿望需要孩子,这是稳定家庭关系、巩固爱情的重要因素。认为AID有损婚姻家庭道德是没有道理的。给上述夫妇行人工授精术,有益于他们的家庭,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人类冷冻精子库的建立、对人工授精的广泛应用和深入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天地。1. 提供大量的人类精子,对于患有生殖器官疾病而不能产生精子者,以及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者,可提供人工授精的精子。2. 提高精子总数、精子数量少或反向射精者,可多次收集他的精子,进行浓缩后贮存。 · 提高总数后再给其妻子行人工授精,能使妻子怀孕。3. 提供“生育保险”。丈夫行绝育手术之前,将精子予以冷冻贮存,万一子女不幸夭折,妻子仍可怀孕。在丧夫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利用冷冻的丈夫精子怀孕、得到所希望的后代。4. 提供“优生保险”。对于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将其精子冷冻贮存,这将避免结婚后生出畸形儿的危险;对于需要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同样'^T以利用冷冻精子库,得到正常的后代。

在国外,大多数情况下供精者是从医学院学生或经过训练的年轻医生中选择的智力正常、身体健康者,一般来说,作为AID的精子供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没有遗传性疾病及遗传性家族史。2. 进行全身检查,保证体格健康。3. 检查供精者精子的数量和质量。4. 供方与受者丈夫的外貌应相似,血型应相同。人工授精具有严格保密的性质,因而在亲代和子代之间不能产生血型矛盾。至于外貌相似,这可能给予受精者某些安慰以及可能避免事后的部分麻烦。施行人工授精时,医务人员首先应让受精者夫妇知道:AID总成功率约60 ~ 80%,而且要经过6—8个月的时间,甚至有出生缺陷的可能,这和正常怀孕一样。是否施行AID,让受方夫妇自己商量决定,同意后签署文字契约。人工授精术的参与者有供精者、医生、受精者以及将会出生的孩子。除了医生与受精者,受精者与孩子相互认识以外,其他关系均保持互盲。医生绝不能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人工授精的事实。这样做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夫妻感情、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因素,巩固家庭。

[阿石 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