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8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禁止任何形式的克隆人试验,“只要这种做法违反人类尊严和保护人的生命原则”。从表决的结果看,投反对票的比利时、中国、英国、瑞典、日本、新加坡等35国完全处在少数,不仅明显低于赞成票(包括美国、德国、荷兰、巴西等71国),也低于弃权票(伊斯兰国家等43国)。

3月8日,上述决议交联合国大会表决时,84国投了赞成票,34国反对,37国弃权,赞成与反对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然而,对待一项新兴的科学技术是否能简单的套用“少数服从多数”,迄今为止的科学史表明,几乎在所有的知识领域,开始时接近真理的总是少数。

对于所谓“人类尊严和生命原则”,从来就没有确定的定义。在中世纪,人体解剖就曾经因为“有违反人类尊严”而被教会明令禁止,以致少数人不得不靠盗墓取得尸体来进行此项研究。后来的事实证明,人体解剖学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医学的发展,而且把绘画、雕塑推上了新的高度。

《三国演义》中曹操传令部下不得践踏庄稼,违者格杀勿论,不料自己的马却因受惊跃入农田,结果只得“割发代首”。这在今天看来像是一出讽刺剧,而在当时却非常郑重其事。按照儒家的说法身体肌肤受之父母,是不许自伤的。中国的传统医学一直被这种观念所束缚,中医学说博大精深,历代名医不仅擅长汤剂,还创造了十分独特的针灸、推拿疗法,但是在外科手术方面却始终进展迟缓,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在当今时代,人体解剖已经成为高等院校生物、医学、美术、体育等专业的必修课,外科手术也非常普遍,再没有人认为这些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了。然而,人们又一次被由科学进步引起的新的疑虑所困扰。

在韩国成功克隆人类干细胞后,威尔穆特似乎在考虑下一步该干些什么

有关克隆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人的生命究竟起于何时。从法律上讲,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尚未出生的胚胎是不具备人的权利的。因此,需要禁止的只应该是生殖性克隆,而不应该是治疗性克隆。因为,生殖性克隆会在事实上形成一个法律主体,这个主体在出生前就遭到了他人的侵害,其在一生中可能要承受常人无法体验的痛苦。而治疗性克隆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

目前,世界上对于生殖性克隆的态度还是比较一致,除了个别极端狂热的科学家与邪教组织成员外,绝大多数人都坚决反对这种尝试。中国已经制订《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对胚胎干细胞研究作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这项技术被滥用。例如:

第四条: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条: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1)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

2)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

3)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

4)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

第六条: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2)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3)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对于人体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在许多国家已有比较一致的准则,即:必须以治病救人为目的,且胚胎研究应在卵子受精后14天内进行。将14天作为界限的依据是:14天内的胚胎可称为前胚胎或胚泡,它只是一个内细胞群和胚泡腔,可以说是一组普通生物细胞;之后胚泡发育出现内胚层外胚层之间,还有出现了原条和中胚层,从此人体的各部分器官便开始发育。对于此项研究的目的,人们大多没有异议,但对于14天的这一限制却很难判断对与错。毕竟人的发育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很难说胚胎在14天后已经是一个人而在此之前就不是。中国既然不禁止堕胎,对于人体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可以比有些国家更为宽松,今后倒是需要考虑为胚胎干细胞研究和人工流产制定大体上一致的界限(是否可以超越14天,但不应该没有限制)。

联大法律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禁止任何形式的克隆人试验,赞成这个宣言者必定会认为禁止的范围包括了治疗性克隆。在有些人看来,人的生命应该开始于精卵结合时,因此,胚胎必须被当作人一样受到尊重。这么一来,等于是要在一个尚不具备意识的胚胎与一个被受病痛折磨的病人之间作出选择。“人类尊严和保护人的生命原则”的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演变的,今天,胚胎干细胞研究在医学领域的灿烂前景使许多人对它充满了期待,如果我们放弃这项研究而坐视那些有希望被治愈的患者失去生命,那才真正是违反了“人类尊严和保护人的生命原则”。

回顾人类与疾病斗争的历史,抗生素的运用是医学发展中的一大进步,但在越来越多的抗生素研制成功的同时,许多病菌已经产生了耐药性,抗生素的广泛使用还导致了严重的副作用。而人类面临的疾病还远不止细菌感染这一种,眼下让医师们感到更加头疼的或许是病毒,它们会不断变化。当常规的治疗手段面对某些顽症处在“山穷水尽疑无路”之际,治疗性克隆的运用可以说是“柳暗花明又一村”。胚胎干细胞技术的临床应用很有可能使帕金森氏症、糖尿病和肝硬化等在今天看来是不可逆转的疾病得到根治。

反对治疗性克隆的另一个理由是它与生殖性克隆之间不存在不可跨越的鸿沟,也就是说治疗性克隆无法避免最终会导致生殖性克隆的后果。按照这种逻辑,难道外科手术就会训练出职业杀手,尸体解剖必定会激发某些人从事活体解剖?这显然是很荒谬的。事实上,治疗性克隆倒是可以有力地遏止一桩令人发指的犯罪活动——盗卖人体器官。

多利羊克隆的成功是否意味着人类治疗性克隆技术的成熟

在当今时代,贩卖器官已经演变成了一项跨国性的交易,这堪称世纪性的悲剧,凡是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无视这个事实而空谈“人类尊严和保护人的生命原则”。在过去,人体器官只能用来作为医科院校的标本,其用途非常有限。人体器官交易能够成为一种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需要两项条件:一是器官移植技术的完善;二是社会贫富悬殊,富人可以花费巨资购买他人的器官来延长自己的生命,而穷人已经一无所有只能依靠出售器官维持生计。当上述两大条件都具备时,这种罪恶的交易也就应运而生,结果甚至引发绑架、谋杀等骇人听闻的案件。如果治疗性克隆获得成功,并逐步得到推广,在不断的改进中提高疗效,降低成本,那么,人体器官交易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

目前,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器官在移植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由于捐献的器官往往供不应求,其安全性就难以保证。前不久,在德国有6名患者因为移植了狂犬病毒携带者的器官而可能感染了这种疾病,更可怕的是这种疾病在检查时极难被发现。如果采用胚胎干细胞培养的替代组织,就能克服器官捐助来源不足的限制,也可以比较容易地控制病毒的感染,增加移植安全性。不仅如此,在对牛所做的实验中,胚胎干细胞培养的替代组织没有发生排斥现象,这又进一步保证了手术后患者的生存和健康。

治疗性克隆的前景是十分美好的,尽管联大的决议禁止任何形式的克隆人试验。但是,中国完全不必放弃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反,应该抓住大多数国家尚未打消顾虑的机遇发展这项技术,使它能够尽早造福人类。但我们必须确保这种研究在不违反人类尊严和保护人的生命原则的前提下进行。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