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限额交易体系是否真的能为应对全球变暖做出巨大贡献?这个话题始终处于激烈争论的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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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碳交易市场

  乔希·马戈利斯(Josh Margolis)整天在为客户的交易而忙碌着,不过,他无需为股票、债券,或者原油期货的行情所困扰,因为他所在的公司CantorCO2e代理的是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二氧化碳排放权。马戈利斯是这家总部位于旧金山的著名碳交易中介公司的联合总裁。
 
  美林证券、J.P.摩根、德意志银行和高盛集团等主流金融机构都已进入这个正在蓬勃发展的碳交易市场,即使在目前的金融风暴中,碳交易依然未受影响。据世界银行统计,在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超过640亿美元,是2006年的两倍多。
 
  斯凯普·威利斯(Skip Willis)是总部位于加拿大多伦多的碳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他曾预测,2008年的全球碳交易规模将超过1000亿美元,这是一个5年前根本不存在的新兴市场。
 
  由于二氧化碳和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造成了全球变暖,而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协议国家需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碳排放的减排目标。目前已有182个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碳交易市场也由此应运而生。与此同时,许多公司为了树立绿色声誉或为应对今后可能出台的监管政策,都自愿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中。尽管美国至今仍未签署《京都议定书》,但美国人民也越来越关心气候的变化,这无疑会催生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某种形式的条例出台。
 
  约瑟夫·罗姆(Joseph Romm),曾经在克林顿政府期间担任过能源部部长助理,现在作为美国发展中心的高级研究员,正从事着环境政策的评论与分析工作。他预测,美国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形成较为完善的碳交易体系,同时他也指出,新当选的总统奥巴马明确表示,抑制全球变暖是他施政纲要中的首要任务之一。
 

存在争议的碳排放限额交易

  在碳交易背后存在一个市场机制――限额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公司TFS Green纽约办事处的经纪人埃里克·克莱恩(Eric Klein)说:“限额交易制度试图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来实现碳减排”。具体由政府制定一个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上限,然后授权或出售给企业有限额规定的排放许可证(假设许可证持有人可排放相当于1吨的二氧化碳)。克莱恩说:“在规定的期限内(1年),如果你排放的量超出许可证的上限,你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如果你的排放量低于上限,你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多余的配额。”
 
  强制性的碳交易计划,例如2005年建立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则源于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为减少酸雨污染,这一法案建立了二氧化硫配额交易制度。它被克莱恩称为“所有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始祖”。
 
  罗伯特·雷佩托(Robert Repetto)认为:“限额交易制度是指你必须减少总排放量,至于你如何做到这一点非常重要。”雷佩托是耶鲁大学林业与环境研究院的经济学家,也是联合国基金会的高级研究员。他说,《清洁空气法案》的执行效果显示,可以较低的成本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的污染。
 
  实际上,欲在减少碳排放方面复制这种成功并不是那么简单。首先,目前没有精确测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有效手段。《清洁空气法案》则要求电厂安装仪器以记录引起酸雨的气体排放量,并实时将数据上报美国环境保护局。然而,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并没有要求企业使用监测仪器,他们可以通过所谓的“计算”自行测定碳排放量。虽然有第三方审计参与这个过程,但是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瓦拉(Michael Wara)坦承,碳排放者自己给自己测定的现象值得关注,像2001年安然公司发生的会计丑闻和破产案件是否会再次发生,始终让人担忧。
 
  来自英国环保组织Corner House的拉里·洛曼(Larry Lohmann)说:“即使在欧洲,我们也没有运作限额交易制度所需的成熟技术和执行方法,但我们现在已经根据推测在运行这个体系了。期间存在的误差太大,因此很难辨别排放单位是否符合排放规定。应当让公司自己来做报告,那么他们对自己排放的量有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大多数现行碳排放交易系统中存在的碳补偿的有效性问题。马戈利斯说:“在限额交易机制中,补偿是帮助排放单位达到规定目标的一种流通形式。如果你需要减少碳排放,你可以变更生产方式或更换使用的燃料,或者也可以找别的公司通过购买碳补偿来减少你的碳排放。”如果某公司需要消除1000吨的排放量,可以投资一个植树项目,其所种植的树木足以吸收这1000吨的二氧化碳。
 
  洛曼指出,补偿项目实际上是为了减少碳的排放量,但大家都知道,这种计量方法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它无法加以核实,这就给人们有了可随意声称补偿量的借口。于是有人开始抱怨:“碳牛仔们在根本没有碳减排的项目中捞取大量钱财”。但对这个问题无法科学界定,所以也就没有这方面的执法官。
 
  瓦拉和他的同事大卫·维克多(David Victor)最近调查了一组由《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提供的碳补偿项目。瓦拉说:“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发达国家在其他地方,比如在中国购买碳排放额度以扣除其在本国的排放量。举例来说,在中国建一个新的风电场或水电厂,以代替原本会排出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电厂。但如果这些可再生能源项目没有碳补偿机制,上述项目也许永远不可能建起来;而由新电厂减排的这部分二氧化碳也可以作为碳补偿出售。
 

由碳补偿资金资助的尼加拉瓜帕索太平洋的再造林项目

 

  不过,瓦拉和维克多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作为碳补偿资金投资的项目很可能是原本计划要建的项目。“在中国,大部分风电和水利枢纽工程基本上都是清洁发展机制中的碳补偿机制的功劳,”瓦拉说,“我们知道,近年来,中国每年建造的水电站约1000万千瓦。2007年,所有这方面的发展都与碳信用额度联系在一起。难道没有碳补偿机制,这些项目真的就一个也建不成吗?现在这些建成或在建项目的碳补偿正在出售给美国和欧洲,如果没有真正做到削减,那就是一个大问题了。”
 
  还有一种流行的补偿方式使碳交易市场出现了另一个问题。氟化烃-23(HFC-23)是制冷行业产生的副产品,这种工业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要比二氧化碳强数千倍。现在一些用于捕捉和消除HFC-23的重大项目,对遏制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瓦拉发现,这种出售消除HFC-23的补偿销售额,远比一开始就该为产生污染负责的制冷剂更有利可图。这就给工厂一种负面的激励,即尽可能多的产生这种废弃物,然后再通过出售补偿来消除污染物而从中获利。
 
  瓦拉和洛曼都认为,没有补偿机制的限额交易制度可能更有利于减少碳排放。瓦拉说:“当限额交易制度中存在补偿机制,这就像在货币中难以区分假币和真币一样。”洛曼指出,用于控制酸雨污染的《清洁空气法案》往常被碳交易市场的支持者们作为成功的案例引用,但这个项目并不允许有补偿机制。
 
  大卫·奥尔(David Orr)是美国奥伯林学院环境系的教授,他也对补偿机制持怀疑态度。他说:“我对碳补偿的作用表示怀疑,越是在远的地方减排,越是感到抽象,也更加难以知道你支出的费用是否真的促成了碳减排,你无法监控他们,反而会出现更多的问题。”
 

欧洲二氧化碳排放正在增加,欧盟的碳排放交易计划引起人们的怀疑

 

为减少碳排放制定统一标准

  在奥尔参与创办的总统气候行动计划(PCAP)中,他建议美国对碳交易市场重新设立一套切实可行地运行方式:通过实行限额交易许可证制度来对石油、煤炭、天然气进入国家的“上游”进行控制,以代替过去对烟囱排放口的控制。雷佩托指出:“上游系统非常易于管理,不像无以计数的排放源那样难以管理,你只需跟踪大约2000家一级化石燃料供应商,而他们本身就拥有公司销售情况的跟踪系统。”然而,跟踪上游的限额交易可能会面临政治阻力,因为它将使排放温室气体的发电厂的运营成本急剧增加。
 
  当国家在对联邦气候变化立法的可能框架进行争论的时候,美国的许多州已经推进了各自的碳减排计划。美国东北部和大西洋中部10个州参与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则规定了强制性总量限额和碳交易规则,RGGI要求电力生产者到2018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10%。首批碳交易许可证已在2008年9月下旬拍卖给了电力公司(第二次拍卖在2008年12月进行),RGGI允许参与者购买碳补偿额度,但对补偿额度在整个碳减排中的比例进行了限制。
 
  类似的行动计划正在全美推行。涉及美国7个州和加拿大4个省的《西部气候方案》和由美国6个州以及加拿大1个省签署的《中西部温室气体减排协议》都致力于碳限额交易市场的发展。这些方案可能会加速国家层面方案的推出,因为从事跨州之间业务的公司可能更希望有一套统一的运行规则。经纪人克莱恩指出,现在许多企业愿意接受碳排放法,但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规方案,这样他们就可以提早做出计划。
 
  至于瓦拉,目前碳交易市场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动摇他的信念。他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案应尽早颁布,“我们需要为即将面临的困难做好准备。我的标准是我们现在能做些什么,即使我们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正确答案,我们也需要边干边学,因为这是个世纪问题。”
 
  与此同时,碳交易市场照常保持着运转,马戈利斯也在不断地进行着交易,用他喜欢的话来说,就是“愚公移山,使世界变得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