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二十年出现了因果问题的分析研究和理论研究富有生气的复活,像其他许多主要的哲学问题一样,因果问题实际上是完整的一组问题。它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

(ⅰ)因果关系的本体论问题,即什么是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相关的是什么(事物,性质,状态,事件,精神客体);因果关系的特征是什么;这种因果关系的真实程度有多大?是否存在因果律;因果性和随机性是如何缠绕在一起的,等等;

(ⅱ)因果性的方法论问题,即因果关系的识别特征和判断标准是什么:我们怎样认识因果链,如何检验因果假设。

所有这些子系统都充满了问题,其中有些是老问题,有些是新问题。我们可以试想其中的难题,诸如弄清统计关系底下的因果关系,确定规律陈述的因果序列。而且,以上所有子系统中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经历了变化。然而,奇怪的是,似乎这些问题中没有一个被穷究底蕴。即使偶尔有性急的哲学家想要宣告因果问题的“最后”解决——也许毫不费心地提出因果原理的精细公式。在哲学领域中,这是不足为奇的:有时或在其他问题上,性质、空间,时间、规律、确定性、偶然性以及其他许多形而上学范畴被判决死亡,直到最终人们发现这些范畴并没有垮掉。哲学风尚好像服饰流行款式那样飘忽不定,无论怎样,这并不真正象征某个哲学问题或哲学理论的内在价值。

然而,这些考察因果关系本体论问题的焦点不限于哲学文献:这种考察也想要揭示新近科学中的某些趋势。

1. 本世纪中期因果问题的状况

细读哲学文献,可以看到因果问题考三十年代、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没有引起哲学家的注意。确实,这期间有少量关于这个主题的书和文章问世。可是这些书和文章大部分不是由哲学家写的,它们不是谈论量子力学领域中因果性被人指称的死亡,就是论述根据统计关系推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因果关系的一般本体论问题通常是被人忽略的。其实一般说来,因果性好像是本体论问题。

因果性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成为两次深刻的知识革命即量子论和逻辑实证主义的牺牲者。这两次革命不是彼此独立的事件。实际上,量子论已经按照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即用测量操作的方式——作了解释。而这种逻辑实证主义哲学是休谟经验论的后继者,它认为超出恒定关联或有规则连续的范围之外,因果关系就不是客观的联系。而且,量子论基本上是概率的。于是,因果性似乎在科学和哲学上死亡就不足为奇了。

这种发展也不是孤立的。一方面,精确科学几乎对各个完整事件之间的关系不感兴趣;相反,它们主要对由函数(“变量”)表述的性质之间的关系感兴趣。有关性质的数学表述中的函数关系,它们本身既不是因果关系,也不是非因果关系。另方面、人们开始把偶然性视为本体论的范畴而不只是无知的借口。人们不仅考察量子跃迁和原子核旁基本粒子的随机散射,也考虑基因组,而基因组是随机过程——诸如基因重组时发生的随机错位——的产物,也是细胞中核酸随机突变的产物。量子论和遗传学也不是基本的概率规律起作用的唯一领域:概率已开始进入数学心理学(尤其是学习理论)和数学社会学(尤其是社会变动理论),整个现代科学被随机性概念所击穿。所以,本纪中期科学家和哲学家开始认识到偶然性不只是我们对于原因无知的名称,偶然性是存在和演化的方式。因此,许多忽视偶然性的变化理论——因果论正是如此——必然是错的。

于是,因果论或那种认为所有事件间的关系(除了纯粹时空关系)都是因果关系的学说,在本世纪中期作为科学发展的结果,同时也作为逻辑实证主义出现的结果而消亡了。任何想要重新讨论因果问题的企图,似乎是堂吉诃德式的念头,并且注定要失败的。但是,正如我们从哲学史所知道的,某些问题是顽固的。这证明了因果性问题的状况。

2. 因果性的复苏

当哲学家为一个相当烦恼的问题消失而感到欣喜时,日常生活中的人和专业人员仍然毫无羞愧地用因果关系术语思考问题。尤其工程师不得不这样做,因为他们的工作就是设计人们能借山引起环境变化的系统。医生也不得不学习疾病的病因学:他们也坚信因果性,律师也不会怀疑这点——他们应该调查研究某些人的活动(或不活动)。令人遗憾的是本世纪中期几乎不存在技术哲学和医学哲学,所以哲学家没注意到工程师和医生的实践与因果哲学之间的脱节。但是,法哲学非常富有活力,它确实产生了有关我们这个主题的重要著作,即由哈特(H. L. A. Hart)和奥诺雷(A. M. Honoré)写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

这本重要的有影响的著作的作者令人信服地表明因果问题经常出现在法学的所有分支,而且在这些分支中有着多种多样的因果概念。其中某些概念哲学家是不怀疑的。哈特和奥诺雷清晰地(虽然不是精确地)表述了这些概念的特征,并用大量法律案例说明这些概念。他们研究的第一个结果是不同的法律专家可以把许多不同的案例归因为一种或同样的人的活动。以持枪谋杀案例而论,是什么原因或什么人造成受害者死亡?验尸官可以断言这例死亡案件是枪击伤害;检察官可以断言这是因被告扣动枪扳机所造成的;被告的辩护人可以断定这是由于受害人苛刻对待被告所造成的,或是由于被告受社会的暴力风气的影响而造成的,或其他诸如此类的原因。即使所有这些专家真正对这些事实和行为的意见一致,他们中的每个人很可能选择这组因果关系中的一部分或这条因果链中的一个环节作为这个事件的重要的或最为有关的原因——只要他们也不否认这些因果关系中的每个部分是在其中起一份作用的原因,以上这种选择也无妨。

从本体论的观点来看,也许在法律中出现的最令人感兴趣的因果问题,不是这些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例,而是忽略或疏忽(即不能做道德或法律所要求做的某些事)的案例,虽然从本体论上说疏忽不能称作原因,但从道德和法律上说,疏忽可以称作原因。因此,雇主没能关上门致使夜盗行为可能发生或易于发生,是造成犯罪的一个原因,因而应受到惩罚。那种人们期望做到但结果未做到的事,诸如疏忽,应当看作原因,而这种原因从本体论方面听起来是荒谬的,但在道德和法律方面则不是如此。因此,这是研究自然律和道德律(或习惯法)之间差别的真正焦点。

区别于本体论的法律思想和道德思想的另一个特性,在于它涉及到责任的概念,责任概念是自然律所没有的,而是人类社会性(也许是一般哺乳动物社会性)所特有的。因此,不只是谁犯了罪(即造成犯罪的后果),谁对某种犯罪(例如唆使者)负有道德上的责任,既关系到道德,也关系法律。伊万、卡拉马佐夫对斯默达科基的谋杀案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因而他同样有罪。毫不奇怪,责任概念及其与因果概念的关系在哈特和奥诺雷的论文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同年,本人的著作《因果性:因果原理在现代科学中的地位》发表了。似乎这本著作出版的正是时候,因为它多次受到人们的评论,而且被翻译成六国文字,它批评了一些学说中完全否认因果关系的观点、表述不变的连续或恒定关联的方程以及认为因果关系是确定性的唯一方式的观点。这本书还为以下论点辩护:

(ⅰ)因果关系是事件间的关系——而不是性质或状态间的关系,更不是概念间的关系。严格地说,因果性甚至不是事物间的关系(即不存在实体的原因)。如果我们说事物A使事物B做C,那么,我们就是说A的某个事件(或事件集)引起处于B状态中的C的变化。

(ⅱ)不像事件间的其他关系,因果关系对事件来说不是外在的,它本来就是连接关系或巧合的关系和连续的关系:所有结果是由其原因以某种方式产生的(或引起的)。换言之,因果关系是事件发生的方式,或宁可说是能量转换的方式。

(ⅲ)事件的因果发生是合乎规律的,而不是变幻莫测的,即存在因果律,或者说,至少存在包含因果序列的规律。(必须将这种客观的规则性与规律陈述[诸如不同的方程]区别开来)。

(ⅳ)原因可以更改倾向(尤其可以更改概率)但原因不是倾向。在表述“事件X引起包含概率P的事件Y”(或“X引起Y的概率等于P”),术语“原因”和“概率”不能相互下定义,而且严格的因果性是非随机的。

(ⅴ)世界不是严格的因果关系的,虽然它是决定的。不是所有相互连接的事件在因果关系意义上相关的,而且并非所有的规则性都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是决定的一种方式。因此,无需将决定论狭隘地想象为因果决定论。从不严格的意义上说,科学是决定论的,它唯一要求的是合乎规律(任何一种规律)而非魔术。

随着《法律中的因果性》和《因果原理在现代科学中的地位》的发表,大量关于因果性的文章和书问世:这个题目不再是忌讳的。于是,勒纳(Lerner)搜集了1960—61学年间一些由著名作者如欧内斯特 · 内格尔(Ernest Nagel)、厄恩斯特 · 迈尔(Ernst Mays)、塔尔科特 · 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和保罗 · 塞缪尔森(Paul Samuelson)作的演讲。《哲学百科全书》上泰勒(Taylos)用长篇文章论述了这个问题。萨佩斯(Suppes)发表了两本书(《因果性的概率论》[1970]、《概率论的形而上学》[1974])阐述了因果性的概率论。斯维切尼科夫(Svechnikov)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探讨了物理学因果问题。冯 · 赖特(Von Wright)从解释学哲学观点论述了人类活动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华莱士(Wallace)就因果性问题写了一篇博学性的历史哲学论文。麦克基(Mackie)重新检验了休谟的学说,分析了普通知识中出现的几种因果概念。(Harré)和麦登(Madden)对休谟及其后继者发起了强有力的攻击,而且把所有事物归因于因果力即产生或造成某物的力。因此,他们把因果关系表征为由“作用大的项”产生或引起其他项变化的关系。最后,普特曼(Puterman)受波兰和苏联作者的影响,研究被视为特殊的决定形式的物理学因果关系问题。

总之,近二十年来出现了有关因果性问题哲学研究的富有生气的复活,然而,我们还没有做论述各个领域中因果思想的综合工作。这些领域包括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以至有关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

3. 物理学中的因果性

半个世纪前,似乎因果性从物理学中消退了,这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因为量子力学和量子电动力学——物理学的两个最基础的理论,基本是随机的理论:它们的基本定律陈述是概率的。其次是因为按照这些理论的通常解释——称为哥本哈根解释——所有量子事件是某些人的操作或其他活动的结果,以至于不存在与主体无关的因果链。而且,量子事件被说成是由实验者任意“用魔法召出”的。

近年来,两种反对因果性的论据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力量。一是哥本哈根学派对于量子力学的解释不再被人们毫无保留地接受了:越来越多的物理学家对它的主观主义特征变得不满。二是人们认识到随机性并非排除因果性,而是修改因果关系。例如,物理学家计算或测量概率——原子在某个特定的稳固角度内散射一个吸收进来的电子,他把这个事件看作原子场引起含有一定概率的某个事件(电子通过特定的角度散射)。由此,他确定某个特定事件(两个正变得关系密切的实体)引起另一个事件(散射)的倾向。

这样,最初因量子革命被迫隐蔽起来的因果性,现在又回来了,虽然是以经过修改的形式回来的。首先,全部量子论保留力的概念一一它们定量地说明因果概念——虽然它们以不同于经典物理学的方式定义因果概念。其次,它们不仅包含自发的(非引起的)事件的概率,诸如处于空间中的原子放射性衰变和辐射跃迁,而且包含由外界力量诸如场引起的事件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只能是概率关系而非狭义的决定论关系。最后,人们日益将量子论的因果特征视为世界的具有代表性的因果特征。

物理学持有的见解,天文学和宇宙学,以及化学和地球科学更有理由持有。尤其是,虽然理论化学原则上是建立在量子物理学基础上的,有机化学和生物化学主要研究大分子,因而比微观物理学更能接受因果性。因此,生物化学家和分子生物学家在他们日常工作中几乎不必要重视量子偶然性:与其说他们用辐射和散射的概率术语推理,不如说是用化学键和活性能的术语推理。而且,当化学家用化学动力学处理大规模化学反应时,化学反应式只包含浓度及其速率(初级衍生物)。因为这些反应式是初级反应式,它们没有给惯性留有位置,即化学反应缺乏其他过程中明显的自运动的成分。而且,在克分子化学中,亚里士多德关于“原因消失,结果也消失”的原理看来是有效的。

这个原理适用的另一个领域是自动化理论及其应用(例如电子计算机科学)。确实,决定论的自动机如果不受刺激则处于一种既定的状态,一旦它受到输入信号就跳变到另一种状态,它缺乏自发性,因此它不可能模仿人脑,从形式上说,后一种状态函数M——表征每个自动机类型,把有序偶的集(状态,输入)映射成为状态集,这样,M(S,O)=S。这里的S是指任意的状态,O是指零讯号输入。(顺便说一句,M函数构成一种因果关系的可能形式)。应当注意,上述缺乏空间和时间的概念(时空概念对于休谟的因果关系概念来说是必要的)。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A new survey Vol. 2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