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10年中,生物伦理学作为公众对新技术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得到迅速发展。Nature 杂志记者对生物伦理学在全世界的发展状况作了报道。

3年前,一家小的生物工程公司开设在宾夕法尼亚州中部一所重要的卫生科学研究机构近旁的一座不起眼的建筑物的三层楼上。而今,这里已被一种生意兴隆的业务所接管,这就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生物伦理学中心。

这个中心以多种方式集中体现了生物伦理学在美国既作为一种公共现象,也作为一种职业现象的兴起。30年前,生物伦理学隐藏在神学和哲学之中。而今,生物伦理学的教学课程已植入于许多过去只专注于自己的学科领域的学院之中,还以能得到新闻媒体日益增长的关注而引以自豪。

生物伦理学家的数量和他们的著作均在迅速增长。1993年创立的美国生物伦理学会,其会员,到1995年时已增加了一倍。1996年,生物伦理学文献已超过3,400篇。一位在波士顿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任教的律师乔治 • 安纳斯称:“现在已有大量的文献可以认定为生物伦理学文献,而在过去,任何人都会把这些文献看成是神学性质的。”

生物伦理学一词“已由空想变为时尚,汇进了得到公承的主流,”开普兰说。宾夕法尼亚中心雇用了17名哲学家、社会科学家、医生和律师,他们的任务是“教学、提出政策构想、教育公众和撰写论文。”

他们的作用已经变成了宏大的产业。今年,该中心发起了一项硕士学位计划,申请参加的人数已超过了它所能容纳的人数的4倍。选用该中心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信息次数,由1994年时每月100次上升到目前每月30,000~60,000次,这样高的知名度也为它带来了回报。该中心能得到的经费将比它的预算经费200万美元翻一番。

—些人认为,得到舆论界好感的开普兰,在提高这一领域的声望方面所作的贡献可以与任何一个人媲美。但是,生物伦理学新近取得的突出成就,可以追溯到1988年国家卫生研究所的詹姆斯 • 华生发起的人类染色体组计划。

按照华生提出的建议,3~5%的项目研究经费应该用于研究将基因植入染色体组引起的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方面的后果(ELSI)。对该研究项目的资助,在1997年达到约900万美元。

用政府资助的研究经费并得到研究成果武装起来的生物伦理学家们,已在为从血液安全和胚胎研究到克林顿总统注定要失败的保健改革计划这样一些问题提供咨询的政府小组委员会赢得了一席之地。新闻媒体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二月以来克林顿的生物伦理学顾问委员会(NBAC)对克隆绵羊“多利”的关注而一举成名。

但是,生物伦理学到底能对科学和政策影响到什么程度,这一问题仍然存在。有些生物伦理学家抱怨他们缺乏对在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的影响力。与他们在将生物伦理学结合进医科大学的课程中取得的成绩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伦理观的结局是完全失败的,”在宾夕法尼亚生物伦理学中心工作的一位生物学家米尔德里德 • 乔说。

她说:“对政府资助的大学生进行的生物伦理学教育,是将学生们拉进教室几个小时,然后再将他们送回到实验室去。”该中心的一名医生说:“当你觉察到这种培养方式可能不会得到多大的效果时,也不必太怨天尤人。”

在政治舞台上,生物伦理学家在政府小组委员会上提出的相当开明的建议,在过去几十年中受到共和党和总统以及国会的冷遇。甚至连克林顿总统也认为,允许创造人的胚胎用于研究目的胚胎研究建议走得太远了,他禁止对这种试验提供联邦政府资助。由ELSI引出的唯一立法——一项规范遗传隐私法,也在很大程度上被立法者所忽视。

禁止克隆

关于克隆问题,共和党国会议员很快地避开了NBAC,起草了一项比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更加保守的法律草案。除'了早期取得的一点重要的成绩外,“NBAC很难表明它具有任何影响力,”波士顿大学的安纳斯说。

其部分原因在于,生物伦理学在一个在传统上通过立法而不是通过就行为的一般伦理标准达成共识来解决问题的社会中缺乏政治影响。“美国生物伦理学的一种发展趋势是,使争论由某件事是对或是错变成它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安纳斯说。他主张,生物伦理学应该将其重点“从对法律所要求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进行界定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放在恰当的和好的领域”。

对生物伦理学有强烈意见分歧的支持者同意他的意见。例如,他们对去年春天NBAC提出的对在考虑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复制的克隆处以为期5年的法律上的暂禁的建议表示不满。NBAC搁置了宗教的和伦理方面的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应该在这种法律暂禁结束之前,放到一场广泛的社会辨认中去加以解决。

这一点引起了来自保守派的批评,他们希望对克隆的不道德的行为有一种明确的说法。与此同时,来自左的方面的批评则抱怨说,NBAC回避了如像为什么作为有性生殖的对立面的无性生殖应该被看成是一种对人类尊严的亵渎这样的问题。

安纳斯说,更重要的是,对美国的生物伦理判断所采取的严格的法律手段,已经给美国的生物伦理学蒙上T一层特别的“阴影”。在1973年,高等法院作出决定:在胎儿形成生活能力之前堕胎是合法的。至于有关的道德问题,留给当事人自己去作决定。但是,美国缺乏对堕胎问题在伦理方面一致的看法。这便意味着,从人类的胚胎研究到胎儿的组织移植,到克隆这样—些问题仍受到堕胎政策潜在意向的困扰。

尽管最近遭受了一些挫折,但美国生物伦理学取得的早期胜利还是巨大的。其中,最重要的也是绝大多数人都赞同的是对人体研究对象采取政府保护措施。这一点在早期的纽伦堡法典草案中就有所提及,尔后由国家保护人体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对象委员会加以修定。该委员会的建立,是对1972年揭露出来的这样一个事件作出反应的结果:美国政府在过去40年中资助了臭名昭著的塔斯基吉梅毒研究(Tuskegee Syphilis Study),在其中,试验是在对他们隐瞒了真相的399名患有致命疾病的黑人身上进行的。

模范法律

一个后来建立的委员会——医学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和1979年发起的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对死亡的_定制定了一项模范法律,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种法律。一项对用畸形婴儿作心脏提供者的事实上的禁令,“就是生物伦理学家差不多单枪匹马所取得的一次胜利,”宾夕法尼亚中心的一位社会学家保罗 • 鲁特 • 沃尔普说。

但而今,政府对听取生物伦理学方面的意见的兴趣,可能更多的是反映在公众对生物伦理学“专家”在分析生物医学发展的社会意义方面表现出来的似乎不知足的欲望这一事实上,而较少反映在这些意见本身的影响上。例如,在宣布苏格兰科学家克隆出绵羊“多利”后的两个月中,生物伦理学中心的互联网址就收到100万次查询。克林顿对“多利”的反应是,要求NBAC在90天内提供一份政策建议。

两家制药公司Smith-Kline Beecham(SKB)和Zenca,正在花钱雇用在宾夕法尼亚硕士计划中注册的人员。SKB在1995年还向斯坦福大学捐赠了100万美元,用来资助对染色体组、伦理学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美国医学协会也创建了一所伦理学研究所。

企业界和政府不久都将会雇用更多的生物伦理学家中的精英、大学生们会选修在近10年中出现的许多生物伦理学课程。波士顿大学生物伦理学系主任米歇尔 • 格罗丁说:“大学生们对生物伦理学这门科学的兴趣正在高涨”。

日本关于生物伦理问题的争论滞后于西方的原因

“生物伦理学”——这个单词,对绝大多数日本人来说都是知道的,但是对这个单词的使用却与西方不同。诸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这样的问题,在日本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对诸如遗传工程和克隆技术这样的伦理学含义,公众却没有积极参与讨论。

而对新的生物医学技术引起的伦理方面的进退维谷的政治难题,反映在由1968年进行的日本首例而且也是唯一的一次心脏移植引发的一场辩论上。当一名外科医生作了这次手术后,病人死亡,从而引起了这场辩论,而且这个医疗小组的人员被判犯有谋害罪。

这一事件的后果是,器官移植被搁置下来了。只是经过激烈辩论达30年后的今天,日本才终于通过了—项法案,允许从脑死亡的捐赠人身上移植器官。目前,关于克隆或人类基因处理的准则或法规尚有待制定.这说明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关心程度还很低。

筑波大学的达雷尔 • 梅瑟说:对这种现象的一种明显的解释是,政策制定者“关心得更多的是促使公众接受,而不是研究决策中的伦理问题”。梅瑟还指出:日本是一个家长式统治的社会,在其中“专家”的观点和意见通常是不会遭到非议的。

梅瑟领导的伦理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披露:关于克隆绵羊“多利'的新闻报道,在日本公众中并没有造成多大的影响。事实上,该报告还指出:被调查过的人当中,有30%的人并不知道遗传工程研究是怎么样一回事;另有30%的人对这类研究表示支持;其余的人则感到没有能力在遗传工程的利弊之间作选择。

福井医学院名誉教授Norio Fujiki说:研究表明,日本人一般都是支持遗传工程及其科学研究的,尽管如此,许多人对这方面的情况却不甚了了。“人们仍感到遗传问题神秘莫测,并受到有偏见的误导”,Fujiki说。

原则上,日本人自称他们对基因检查和基因治疗抱支持态度。但是,基因检查服务还不能轻易得到,基因咨询也没有广泛推广。事实上,在1948年制定的优生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被废止)下,对患有遗传疾病和染色体变态的胎儿堕胎是非法的。Fujiki在日本提供基因咨询服务已达35年之久,他认为,人们对基因疾病仍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看法,他们不情愿去讨论这些问题。很多人把缺乏对这些问题的辩论和迟迟不就要求政府采取行动达成一致的看法,归因于日本的文化和宗教背景。

一些社会学家和宗教团体并不同意这种解释,他们认为,反对新的生物医学技术仅仅是由于缺乏对它们的了解的缘故。但是,政府似乎对生物伦理学问题相当冷漠。

应该承认,日本政府已作了一些努力,以将伦理学考虑进关于基因治疗和脑死亡问题的决策中去。科学技术厅(STA)正在物理和化学研究所内筹建一个基因组研究中心,它还打算建立一个生物伦理分部来研究由该厅进行的生命科学研究计划引起的生物伦理学问题。

然而,许多人还在要求制定适当的准则,进行适当的生物伦理学教育。但是,日本科技厅的这项计划只得到800万日元(65,000美元)的资助,甚至还有人担心,这项计划可能最终会变成一个技术评估委员会而不是一个对研究工作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监督的机构。

俄国警告说:要现在行动,否则就会后悔莫及

如果俄国政府不很快对遗传工程进行立法,“在2~3年后就会为时过晚——国家将没有能力控制新生产的食物和药物的安全问题”。这就是俄国科学院负责生物科学的副院长R • 彼得罗夫在上月发出的警告。

彼得罗夫在一次评定在俄国市场上出出售的经过遗传工程改良的谷物和新奇食品的安全性的研讨会上发表了讲话。会议是由俄国科学院和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联合举办的。

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席阿米尔罕诺维奇说:从事植物、动物,甚至人的基因试验的小型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增加了对尽快立法的需要。但是,主要的障碍在于说服政府官员将这种需要付诸行动。

也许意味深长的是,在会上赞成对遗传工程实行严格管理的最强的呼声不是发自研究人员,也不是政府,而是私营企业。

制造占俄国生物工程制品总说40%以上的生物制品公司总经理尤里 • 加里宁说:他对要求立法的热情是基于他在同外国合作伙伴做生意时碰到的困难。对方的各种货物和生物制品都要求通过各种检验,尽管他们已经获得了国际的或国家的安全证书,但是这些证书在俄国却无效,因为没有立法。

主持这次会议的俄国科学院生物工程中心主任康斯坦丁 • 斯克鲁阿宾说:科学家和企业家所追求的一些法律已经得到国家杜马(俄国议会下议院)的通过。

德国的过去仍留下一个长长的阴影

的德国对待生物伦理学问题的方式是举棋不定的,不协调的,这一事实不会令任何人感到意外。关于是否应该将这门学科从伦理学中分离出来单独存在,是否德国应该赞同欧洲人权和生物药物会议纪要,其至是否应该建立一个中央生物伦理委员会这样一些问题的辩论,仍在激烈进行,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还是鲜为人知的。

不可避免地,德国的这种态度既受到在纳粹时代滥用生物研究而感到内疚的影响,也受到纽伦堡法典的影响。这部法典是在1947年制定的,旨在确保对不情愿的人进行人体试验的事情决不会再发生。虽然有了这部法典,但许多德国人仍害怕任何进入遗传领域的冒险行为会为纳粹时代的滥用重开门户。这种担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分子生物学研究在德国迟迟才开始的原因。

但是近来,它的主要经济竞争对手从分子生物学和医学得到利益,从而促使德国猛然采取协力一致的行动,努力追赶它的对手,实际上,德国的生物伦理学并没有落后多少,部分原因是受到这些认识的推动,即认为如果想要得到这方面的利益的话,一些有关的难题必须要加以解决;部分原因是受到希望与其他欧洲国家保持一致的愿望的推动,

许多宗教团体、环境保护主义者和病人权益团体卷入了关于生物伦理学问题频繁升温的辩论。这些团体所作的努力,目前目标大都集中在欧洲人权与生物药物会议纪要上,该纪要4月被欧洲议会通过。

目前,德国还没有会签这一纪要,因为其中有一条款允许在没有能力表示同意的个人身上进行大脑研究,许多人认为这一条款有损宪法上规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类尊严;不同意的另一条款是允许进行有限量的胚胎研究。

说服教会

德国政府热切希望能与欧洲其他国家保持一致,它已同包括教会在内的对这次会议最有影响的反对派进行了长期而艰苦的谈判。两个主要的教会都不从正面支持这次会议,罗马天主教会现在表示同意不积极反对会签这一纪要,而基督教会仍保持中立立场。预计政府可能会在年底之前会签这一纪要。

但是,议会是否会批准这一纪要尚不清楚。两个主要的政党在对待这一问题上分裂成两派。绿党对此表示一致反对,认为会签这一纪要会为滥用生物技术敞开大门。绿党是促使欧洲委员会将这次会议的名称由“生物伦理学”改成“人权与生物药物”的许多压力集团之一。

对这次会议争论的激烈程度,反映了生物伦理学运动的兴起。这就使它不得不将自己移植进传统的医学伦理系统中去。这一系统将德国战后宪法的第一章作为它的基本原则:人类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直到最近,这条原则仍是医生们所坚决遵守的。

“过去我们只是简单地听从德国医生协会的意见”,波恩科学与伦理学研究所所长、德国为数不多的生物伦理学家之一的路德维希 • 洪勒菲尔德说:“即使是现在,基因咨询只是由医生单独进行的,并没有像在其他国家通常所做的那样也听取生物学家的意见”。

在80年代,政治家们已清楚地知道:生物学发展引起了某些问题,对医生来说,只靠他们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这些问题未免太复杂了。1984年,研究部和司法部建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旨在为立法提供建议,特别是在试管中受精和基因分析与基因治疗领域。

1987年,另一个委员会提出了一套与遗传工程有关的建议。这一机构是应德国议会的要求建立的,领导人是慕尼黑的分子生物学家(现任德国重大研究项目基金审查委员会主席)恩斯特 • 路德维希 • 魏纳克尔。

第三个委员会,据报道是在1988年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建立的,旨在研究伦理学和再生药物问题。

这些报告终于导致作出了一些比在这些委员会工作的大多数科学家所期望的更严格的立法决定,因为一些议员对道德方面的问题十分关注。1991年制定的关于保护人类胚胎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胚胎研究,而1990年制定的一些基因法更是如此之严厉,以致在1994年对它们作了修定。

德国处理生物伦理学问题的方式,在这种特别的背景下延续了下来,因此,克隆绵羊“多利”的出现使德国政府处于一种毫无准备的被动状态。研究部部长尤尔金 • 吕特格要求由胡伯特 • 马克尔(马克斯普朗克协会主席)领导的一个7人科学家小组提出一份关于克隆人的紧急意见书。

英国以“有原则的实用主义”而引以自豪

去年年初,英国政府宣布:它已作出决定不采纳下议院一个委员会提出的设立一个专门小组来监督人类遗传研究造成的社会影响的建议,认为这样做会产生不必要的官僚主义。

可是在不出两个月内,英国政府又改变了它的看法,宣布要成立一个人类遗传学顾问委员会,以便对遗传学的内涵进行广泛的研究。

下议院的这个委员会引以自豪的是,政府终于接受了他们提出的建议。一个关键因素在于:高层政治家已经认识到必须控制公众对许多遗传研究产生的问题感到的不安,并为恢复未来对解决这些问题的信心提供保证。

在英国,采用的是一种传统的模式。一种对中央权威的强烈的不信任感——举例而言,与法国人接受强国观念不同——使人们对用一种过度立法的方式来处理伦理问题感到灰心。在那里,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但它们却倾向于一种反应性的,而不是一种前瞻性的。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具有灵活性,而留给政治压力集团去作决定。

英国对被一名伦理学家称之为“有原则的实用主义”的偏爱,有利于对专门的行为法典和很少有立法背景的自愿行为准则以及特殊问题专门调查委员会的信任,这些特殊问题有如利用胎儿组织或最近的商业性基因检查设备。

但是,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需要有一种对解决生物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伦理问题更制度化的办法,这种想法受到希望能确保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关心不会变成太具有破坏性的愿望的支持。

日益增长的关心

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这种关心正在增长。它不仅受到个别的科学进展(最明显的例子是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克隆绵羊“多利”)的推动,而且有些人认为还受到对近代科学更深层次的和尚未很好意料到的担心的推动。

例如,按照伦敦经济学院的一名社会科学家马丁、鲍尔的说法,对诸如遗传工程这样一些问题的新闻媒体覆盖面的分析表明,人们所关心的重点愈来愈多的是道德方面,而不是它们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安全程度。在举例谈到关于经遗传工程改良的食品的辩论时,鲍尔说:“这样危险的相关性可能会变得更小”。

他还说:“看来人们感兴趣的似乎是一种特定的科学进展是否是自然规律的一部分,或者说某种道德风尚是否越轨。”

培训的必要性

学术界对这种形势作出的反应是,认识到有必要将伦理学问题的考试加进对科学家的培训中去。“科学家和工程师都应该做好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生活的准备,因为新体制正在起作用,”目前在萨里大学担任微生物学教授的雷 • 施皮尔说。

在研究基金组织中,也有一种认真注视公众对他们所支持的研究项目的反应的愿望。医学研究委员会于去年成立了一个专门顾问小组,以便评估它的某些有争议的项目的潜在影响,如像那些建立在遗传基础上的社会行为。

近期,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开始对与伦理有关的问题采取行动。作为对那些像皇家医学院这样的医学机构还没有关心到的问题的争论交点的关注而建立起来的这个委员会,已帮助政府形成它对从基因检查到异体移植这样一些问题的看法。兰开斯特大学科学与社会政策教授布赖恩 • 温认为,生物伦理学家提出的问题往往是一些已被一种对危险和安全过分简单化的解释所忽视掉的“次要危险”。“问题在于,关于危险的争论,没有共同的语言来谈论这些问题,”他说。兰开斯特大学职业伦理学中心主任鲁思 • 查德威克说:有必要对生物伦理学下一个更广泛的定义。他认为,已出现了这样一种倾向:将注意力集中在生物医学发展对个人的影响,而忽视了它更广泛的社会影响。

法国照本宣科  利弊兼而有之

一种从一门炮中将一个“飞行矮人”弹射出来的特技表演,最近在法国被禁止,理由是它触犯了“人类的尊严”。

同样,法国参照诸如“人类尊严”和“人权”这样一些普遍的原则制定的一套法律对生物伦理学采取令人费解的做法,使来自包括美国在内的这样一些还很少或没有生物伦理学立法的国家的观察员感到困惑。实际上,法国关于生物伦理问题的哲学,与在美国和英国所见到的那样“实用主义”方式截然不同。实用主义的做法是用一种特别的方式来处理特定的生物伦理学问题。

没有任何方面在哲学上表现出来的差异会比对克隆引起的伦理问题那样明显。法国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的一位成员阿克塞尔 • 卡恩认为克隆是对人类尊严的一种侵犯的观点就被两名领头的英国生物伦理学家驳斥为花言巧语。

前英国生物伦理学纳菲尔德基金会执行主席戴维 • 夏皮罗说,这种辩论应将重点放在在实际案例中克隆是否道德这样的问题上。这些案例有如在那些在性方面缺乏生殖能力的人身上进行试验。但是,卡恩却认为,这种论点是在英国和其他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中特有的典型的功利主义表现,它将伦理学问题简化成某一特殊情况的一种“正反两方面的理由的代数方程式”。“如果正面的理由超过反而的理由,这件事就会在伦理上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卡恩说。

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发展趋势是,依靠专门的行为法典作为管理的主要手段。与此相反,法国发明了一种高度制度化的体制,用于控制生物医学的发展,这种体制反映了使其赖以合法化的哲学思想。

事实上,就政府的作为而论,法国政府已站在生物伦理运动的最前列。例如,1983年,法国成为第一个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生物伦理委员会的国家。10年后,法国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内容广泛的生物伦理法。

国际影响

与此类似,法国在起草欧洲人权和生物药物会议纪要和建议的“关于人类染色体组和人权的一般宣言”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宣言草案将在今年晚些时候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通过。

法国制宪法院的一名官员诺埃尔 • 勒努瓦在形成国家生物伦理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目前担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主席和欧洲生物伦理顾问小组主席。该宣言的内容有双重目的:既维护个人的权利,又将科学和知识的作用注入促进文明进步的过程之中。

就法国本身而言,这种做法已导致关于禁止优生学、种系基因治疗、遗传试验(用于研究、医学或司法的目的除外)和人体器官的专卖权的立法,其他的法规还包括限制为“生育年龄”的有生命力而无生殖能力的夫妻作体外受精,还规定未经捐赠者本人同意或他死后经他的家属同意,不得対他作器官移植。临床试验和遗传研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法国,通过详细写明每一种受禁止的和例外情况的法典而形成的立法传统(像其他实行罗马法的国家一样),与基于案例和法律知识的盎格鲁撒克逊普通法传统之间有一种明显的区别。

禁止胚胎研究

一种明显下同的方面,表现在对人类胚胎研究的态度上。英国发明了一个用于不满14天的胚胎的新术语——“前-胚胎”(“pre-embryo”),并于1990年通过立法,允许对这种胚胎进行研究,与此相反.法国人只允许在不损害其完整性的前提下对人类胚胎进行研究,实际上.这是禁止进行胚胎研究-

像在英国那样,法国的立场部分的原因是因为受到一些认为“在受精时生命就开始了”的集团的反对。但是,除此而外,法国精神还坚决反对对人类胚胎采取一种功利主义的态度。如果说胚胎研究一定想要得到批准的话,那末它只能严格地用于有限的目的,可能是限用于父母决定不想再保留的“多余的”胚胎、

在法国,有许多人支持代表一种“原则性”立场的法律。但是,在法国浩繁的法律中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它给研究机构加上了一种官僚主义的负担例如,法国国家研究中心(CNRS)已建立了一个专门单位,以帮助研究人员适应各种法律的要求。

无视法律

这种情况给自己造成了麻烦、考虑到一些书面文件,甚至最简单的人类遗传研究工作也迟迟得不到批准,许多研究人员只能简单地作出无视部分法律的事情来。“有时候,你在开始一项遗传研究计划之前,必须经过6个委员会的审批”,一名CNRS的官员抱怨说,迫切需要使法律简化”。

事实上,CNRS已在同政府就预定在1999年修订生物伦理法时如何将这些意见考虑进去的问题进行讨论。这是一次机会,一些研究人员可能会利用它来就放宽关于人类胚胎研究的禁令向政府施加压力。

要求改变现状的压力,尤其是来自那些渴望对在克隆和创制胚胎干细胞技术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开创的有益于健康的机遇施加影响的人的压力正在出现,这两方面的进展都要求进行人类胚胎研究、这些进展“正在改变辩论的走向”,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说。

1993年在社会党政府领导下,提交国会审议的允许有控制地进行胚胎研究的法案,波同年晚些时候接管政权的保守党政府所扼杀-但是,新近上台的社会党政府可能会更同情研究人员的要求、

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已提出建议:为了生产胚胎干细胞而进行的人类胚胎研究,应该得到允许、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还认为,法国在禁止胚胎研究的同时,又利用在其他国家进行的得到医学上帮助的生育技术的研究成果,这种态度是“伪善的”。

但是,据说法国具有“封闭式的"技术专家治国论的传统,因此这些异议很少为公众所知晓、在研究机构中有许多人反对禁止像胚胎这类研究。但是,谈判通常是在来自研究机构的官员和政府部门的官员之间进行的,而绝大多数公众则被蒙在鼓里。

辩论受到的另一种制约,是法国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在英国和美国,有许多机构向政府、专业人士和公众提出建议;而在法国,关于伦理问题的讨论被国家伦理委员会控制。

印度制定伦理法典坚定不移

由现代生物医学研究引起的伦理方面的困惑,不仅限于工业化国家,在许多欠发达国家和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的国家也日益受到关注。印度加强了对它的生物医学伦理问题的指导,正在建立一个国家生物伦理顾问小组,尽管这种指导政策的制订还是一项艰难的任务。

在80年代初,举例而言,尽管引进了一些关于对人类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最新的伦理学准则,但印度医学研究委员会(ICMR)的一个研究所还是偷偷地进行了一项试验,包括对1,000名妇女进行带有强制性的手术,以便医生们了解她们的子宫颈受损伤是否会引起癌变。

试验结果,70名妇女患上了癌症,而且其中还有两名妇女在接受治疗期间死亡 。

“我们的问题并不在于编写准则,而在于如何能将这些准则付诸实现”,ICMR前任主任潘塔尔说、科学价值学会的宗旨是,促进伦理学在科学研究中发挥作用。

以一名退休首席法官为首的15人委员会,目前正在修订包括生物医学在内的伦理学指南,该指南适用于包括由现代遗传工程引起的问题在内的生物医学研究,、各分委员会正在逐步编制一部用于传染病、基因和人体组织移植研究的伦理学法典。

生物工程部正在筹建另外一个委员会,旨在为重组器官产品人体试验制定准则。

[Nature,19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