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美国如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本次考察的题目之一。高技术成果专利、著作权、营业秘密、商标等,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美国社会如何开展这一类无形产权的评估,就此我们向技术人员、律师、管理人员作了广泛的探讨。

美国并没有专门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但对知识产权(无形财产)的评估活动,广泛存在在高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存在在企业经营、技术转移、法律诉讼、公司兼并等经济、技术和社会活动中,而且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无论是技术人员、专业律师,还是管理者、财会人员,普遍都认为,一项专利、软件成果、商标等无形财产,评估其价值,并不存在固定的、可以精确计算的价值,或是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套用一下就可以计算出各方都接受的客观价值。在美国,无形财产的评估是完全市场化的。常常是由专利许可方和授权许可方充分协商议价确定下来的。一项专利,或其它形式的无形财产,一方要求的价值与另一方的初出定价,相差10倍之多,也不鲜见,双方差距较大是可以理解的。这并不是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评估就没有可采纳的科学方法和基本要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尽管评估涉及的因素很复杂,但通常也有公认的办法。大学、研究所、企业、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部门在实际评估时,不过是针对不同的技术、不同的市场背景,从不同的角度去实施评估。

乔治 · 华盛顿大学移转中心John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他认为,知识产权的评估大致涉及三个主要因素:(1)经济因素。公司花了多少时间,人力、物力、财力获得这项技术。但这个因素虽要计算进去,却不是决定性的。(2)技术因素。专利的先进、实用的程度,或称作技术上的强弱,看有没有别的技术可与之竞争。能否取代,是否独占等。(3)市场因素。拥有技术的一方对充分论证的预期效益,自己不能拿得太多,必须让对方赚到相当多的钱,以谈判签约后能细水长流获得合理的权利金为成功的尺度。这是最重要的。他形象地比喻,不能想金蛋,而把能生蛋的鹅也掐死了。对技术权人获得权利金的比例,他认为:应该以该技术实施后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严格地说是这项技术新增加的经济效益,让技术权人拿到25%~33%的权利金,为比较合理的价值。他举例说明,如果一项钢铁冶炼专利技术,许可实施后,受让方的利润率从10%增加到30%。新增长20%的利润率,其中有新投入的成本费用(包括设备、厂房等)如占5%,那么新的专利技术使之新增加利润15%,而专利权人应获得其中的5%。而支付的方式,可以是一次付清,专利权人希望多得一些,但往往受让方会说,你们太容易了。所以,一般以一定比例返回权利金,产品卖得越多,权人收益越多。也可以将权利金折为股票,按股分红。

除了双方商谈以外,美国也有律师事务所或财税咨询公司为卖买双方做评估的,我们走访的洛杉矶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法业务的资深律师赵宏绚认为,知识产权的评估,一般美国政府并不作具体规定,是由双方谈判确定的。商谈中虽有一定的方式,但不是法规性的方式,而是个案的经验性方式。我们律师为双方做评估,主要看专利或技术的强弱,看市场的情况,当然有成本,但不是重要的标志,估算专利实施能产生多少纯利,其中一部分是技术权人应得的收入,就产生评估结论了。并不是完全科学的问题,通常可以算出不同的数值,旧金山律师事务所的Epsten先生,持相同的看法:愿卖多少价,愿出多少价,达成协议是最重要的,没有统一的模式,要看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实际情况而定。律师面对的双方,本身有自身的资料和要求,这是评估的基础。加上律师的经验,促成双方接受互惠互利的协议,其结果是评估成功的价值。当然,有的技术领域,也形成一定的价格表,如半导体技术一般获得的权利金占销售额的0.4~0.5%。而软件版本的权利金则高达40~50%,—般的技术,往往占销售额的5~15%

美国著名的沃特豪斯财税咨询公司科技中心的评估专家的见解,讲得更具体一些。他认为,知识产权的作价不是严格的科学,而是双方愿意,协议痛定,原则上也是由市场机制来起作用。科技中心做这方面业务有十几年了,做的评估项目都比较复杂。首先,具体了解技术方所做的专利内容,技术目标是什么,市场有多大,技术生命周期有多长。其次,要了解需用技术的一方,需求是什么,实施技术想有什么效果,是否有接受技术的基础。第三,分析双方的观点,他们都有乐观的、不乐观的方案。评估专家的职责是作多种分析比较,而结果是让双方凑近,达到中点。咨询公司多数是受一方委托,或是A出让方,或是B受让方。一般无法谈拢的比较少,站在一边说服另一边能签约的比较多。

专利技术被侵犯引起诉讼,在司法过程中涉及对该技术的赔偿评估问题,实质上也是对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在美国已积累了不少判例。廖为芮律师经手一宗石油钻探技术被侵害案,原告某石油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2亿美元。对方未获得专利许可权就实施该项技术,自知理亏,委托律师辩护,提出只应赔偿300~400万美元。主要的依据是,律师检索了专利局资料,该专利的保护期即将到限。法院审理时,分析双方对该项专利侵犯后在技术、市场需求、预期效益、实际损害等方面的观点、数据和有关资料,由陪审团作出赔偿1.6亿美元的判决。

四、建议

(一)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普法、执法工作。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我国经济呈现快速增长的强劲势头。美国、欧洲、日本和东亚各国都看好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外资纷纷涌入,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成为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美国的友好人士或宏观看待中国事务的专家普遍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已取得长足迅速的进步,而实施中还存在不足,对侵权、仿冒、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法律调整,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有待研究(解决),已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法》,还要深入进行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案子应增强办案力量,依法判处已发生的诉案。我国已参加一系列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公约,随着进一步的开放,这方面的法律实务将日益增多。上海作为有科技优势的大都市,对进一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要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任务来抓,同时,还可以由市科委牵头,把有关技术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社团,联合起来成立上海保护知识产权联盟,一是在国际上增强上海的形象,二是做一些实际工作。

(二)重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管理,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技术成果鉴定、登记管理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许多缺陷,从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思路出发,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将是改革现有成果管理制度的一条途径。

1. 在科技人员聘任制中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实行技术成果保密合同的试点。科技人员在任职受聘期间,所研究的一切职务成果属单位所有,在离开单位2年之内不得向新单位提供原研究的信息。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加快人才的流动,流动中产生的技术权益纠纷呈上升势头。保密合同的试行,可以进一步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建立正常的流动秩序,—旦发生纠纷,也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法律调整,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有利于科技人员分流出来,兴办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可以先在一批研究院所和科技企业试行。

2. 引导企事业单位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等知识产权加强管理。专利制度的实施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但在技术经济进一步国际化形势面前,许多企业不重视专利申请,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巨大利益,不熟悉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有水平的管理人员,还普遍存在。因此,国家科委、专利局等部门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培训,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培训内容。高等院校应开设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课,编写专门教材,在继续教育中对工程师进行提高,增加这方面的新知识和新信息。

(三)进一步扩大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和管理的信息渠道。一方面,科研院校、高等院校的有关部门和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要经常收集国际上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施中的最新信息,必要时要派一些团组去有关国家考察,还可在沿海开放城市组织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的学术交流研讨会,促进国内这方面工作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场和观点,坚定不移地和国际多数国家立场一致地保护知识产权,对我们公开地依法处理诉讼案件的实例,以及在管理上的进步,应通过英文版等对外传播媒介,经常向世界各国的*政府和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进行宣传,乔治 · 华盛顿大学国家法律中心一位负责人建议,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上做了许多工作,可惜很少看到宣传资料,很多美国普通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不了解,你们要多做一些宣传,这种友好态度,令人感动。上海也可以组织多边的国际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加强这方面的信息交流工作。

(四)开展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经常会发生技术成果和专利的作价评估。从实际出发,在国内可以在科技力量集中的大城市,有重点地建立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做一些开拓和引导的工作。上海应抓紧建立这一机构,尽快与国际接轨。这样的机构将对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技术市场的发育成熟起到推动作用。同时,这类评估工作将会有一些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承接开展,成为社会化的服务业的一部分。但在目前,应先从一些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做起,逐步形成一支队伍。

(五)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在知识产权法律执行的实务方面,客观地讲,我国的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在数量上和水平上,都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极其迅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对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全新的事情。司法队伍来不及跟上,是很自然的问题。为了尽快适应中国走向世界的形势,本着吸收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和发达国家的管理方法,国家科委与司法主管部门可以有组织地邀请一些友好的有经验的国外法律专家,专门就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对法官和律师进行一些专业培训,这将大大加快我国这一队伍的成长壮大,以适应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需要。